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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觉与民族自觉
——周鲠生与近代国际法学

2017-03-22

关键词:国际法法学外交

裴 艳

(辽宁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学术自觉与民族自觉
——周鲠生与近代国际法学

裴 艳

(辽宁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周鲠生在民国时期以西方国际法学为范本形塑中国近代国际法学,站在民族立场研究“与中国有关”的国际法律问题,在实践中运用国际法原理维护国家主权,周鲠生的学术追求是中国近代国际法学家群体学术追求的缩影。

民国;周鲠生;国际法;民族主义;学术思想

晚清至民国是中国法学从传统向近代转型的关键时期。首先,近代法学作为一个全新的学术门类自鸦片战争传入中国以来,经历了几十年的蹒跚学步,到民国中后期逐渐攀上学术发展的第一个波峰,无论是法学研究成果的数量和质量,还是法学教育和研究体制的建立及完善都显示出以西方为范式的中国法学近代化进程取得了形式上的胜利。其次,由于中国法制及法学转型的直接动因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下领事裁判权、治外法权对中国司法独立的戕害,这导致“中国问题”始终是近代法学研究的特殊背景。中国法学家不仅要有世界眼光还要具有民族立场,要让西方传统与“中国立场”成为中国近代法学发展长河中前后相继的两朵浪花。

由此出发,反观中国近代法学家的学术道路和法学思想,可以发现,学术自觉和民族自觉实乃当时法学家传道授业、著书立说、服务国家的根本立足点。而这一重大信息在近代国际法学界泰斗周鲠生身上反映的尤其清晰。

周鲠生(1889-1971),湖南长沙人,原名周览。清末民初先后在日本早稻田大学、英国爱丁堡大学、法国巴黎大学学习法律,取得法学博士学位。期间曾短暂回国参加辛亥革命,宣传民主思想。1921年正式学成归国,由此开启了他钟爱一生的国际法事业,中国的国际法学也翻开了暂新的一页。

近代国际法形成于17世纪初,是近代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但由于清朝闭关锁国的外交政策,直到鸦片战争前后,中国人才第一次接触到近代国际法知识。此后经过传教士和留学生对西方国际法学著作的翻译,新式报刊对国际法知识的传播以及新式学堂国际法课程的设置及人才培养,到20世纪20年代,西方国际法学理论已经逐渐被国人所接受,中国国际法学家群体也逐渐形成,日益活跃,国际法学正式在中国诞生。留学归来的周鲠生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背景和特殊的留学经历,致力于传播西方法学知识,引进西方法学研究范式,在教育和科研实践中自觉担负起构建中国国际法理论体系的重担,使中国国际法教材、课程体系建设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完备,为国际法学在中国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一,服务教育机构,开设国际法课程。1921年周鲠生从欧洲归国后,国内许多大学政治系、法律系都已开设“国际法”“国际关系”“外交学”等课程,但是由于师资有限,各大学课程体系仍处于摸索草创阶段,课程设置并不稳定。周鲠生涉仕而退,投身教育,始终致力于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培养了大批国际法人才。1922年,他应北大校长蔡元培先生邀请,任北京大学教授兼政治系主任。1924-1925年,开设并亲授“政治外交史”课程,并将新课程“国际联盟”由选修改为必修。1926年到南京,任东南大学教授兼政治系主任。1928年与李世光、王世杰等人发起筹建武汉大学。1929年9月任武汉大学教授兼政治系、法律系主任,法科所所长。1936年7月任教务长。1945年7月-1949年8月任武汉大学校长。

周鲠生在任教期间开设的课程涉及国际法、国际政治的核心领域,如国际法“国际成案研究”“国际关系”“国际政治”“外交学”“欧洲外交史”“欧洲政治史”“比较宪法”等。这些课程的设置说明在周鲠生等一批国际法学者的努力下,近代国际法学在教育学术机构的传播正趋于全面化、细致化、专门化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也有问题存在。比如相关教科书的短缺就是困扰各大学众多师生的一个突出问题,而且这一问题由来已久。自1876年国际法首次出现在京师同文馆的课程表中,半个世纪以来,各级教育机构的国际法教科书要么是西方国际法学著作的节译本,要么是通行于国外大学的外语原版教材,这些教材中充满着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观点,因此由中国学者编著观点客观公允,难易程度适中,符合国内学生学习习惯的自编教材是大势所趋。周鲠生在这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他每讲一门课,即编著一套讲义,并以此成书,既满足了听讲者的要求,也有利于国际法知识在社会上的传播。1929年,周鲠生出版《国际法大纲》。这部著作以周鲠生在北京大学授课时的讲义为基础增补而成,按照作者的自序“依简明的解说,供给初学者以国际法之基本的知识”[1]。《国际法大纲》在体例上采用了西方国际法教材普遍采用的传统体例,在行文中,周鲠生对西方法律学者的研究成果做了广泛地吸收,引证的学者包括俄斯丁、格罗特、詹遏利、普芬多夫、佐施、边凯绍克、庞惠斯、鲁特、狄南等几乎所有近现代著名国际法学家。《国际法大纲》初版后,迅速成为各高等学校普遍采用的国际法教材,1932年、1934年、1944年多次再版,在日本还被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国际法科定为必读参考书,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影响。这样一种“教科书性质”著作的出版解决了当时国内国际法教科书短缺的燃眉之急,为读者搭建了一个全面可靠的知识框架。此外,周鲠生还根据在北大讲授“政治史及外交史”课程的讲义完成了《近代欧洲外交史》(商务印书馆1927年),根据在中央大学讲授国际政治课的讲义完成了《国际政治概论》(商务印书馆1930年),这些书都是中国较早的相关领域教材。周鲠生的著作善于把中外著作的精华和自己独到的学术见解融合起来,在《近代欧洲外交史》中,他创造性地将19世纪初以来的欧洲外交史分为正统主义、民族主义、帝国主义和国际主义四个时期,夹叙夹议,从维也纳会议开始,纵论百余年国际风云、各国外交政策及著名外交家活动。国际法学家梁鋆立评价该书“极端谨严”,四个时期的划分是作者经过深思熟虑,“从错综纷纠之国际事变中寻出的一个系统”,为“一合理的便宜的标准”[2]。

周鲠生在教学中,讲求教学艺术和方法,“不说一句空话、废话和闲话,措辞简洁中肯,条理分明,笔记下来就是一篇好文章”[3]。因此,他上课除了选课学生外,还吸引了大批旁听的学生,把教室围的水泄不通,甚至教室的窗台上都坐满了旁听的人,直接受教于他或间接受其影响的学生不计其数。

第二,重视大学学术功能,出版学术专著。周鲠生先后在三所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1945年更是执掌武汉大学,因此对大学的学术职能、对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以及专题研究的重要性等问题有深刻的理解。他说大学的最高使命就是提高学术,特别是对某一专题的研究,对社会国家的发展意义重大。为此,他在武大期间,调整充实研究机构及负责人员,使武汉大学的研究所增至八个,在设有研究所的国立大学中名列前端。其中法科研究所负责人为刘秉麟,法科研究所政治学部负责人为刘遒诚,法科研究所经济学部负责人为杨端六[4]。

1922年壬戌学制推行后,美国实用主义教学模式在教育界大行其道。“一般研究国际法者,多有一种误解……他们轻视国际法的理论方面,以为太属于抽象范围,非吾人之所急需”,“教师方面,亦似乎未能或无暇将最近的国际法的现象,详细讲授,以至学生在课堂内所得者,均系笼统的原则,或陈旧的理论”[5],周鲠生对此深以为憾。因此,他在课堂上经常有意识地把科研成果注入教学,使学生及早掌握学科的新理论、新知识以及学科发展的动向。他认为很多学生毕业以后可能专门从事学术研究,大学教育应该对他们从事研究工作有所贡献。在从教过程中,他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在高年级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指导中,较早采用了“习明纳尔”的方式。“习明纳尔”源自19世纪初期德国柏林大学,是一种研究小组形式的学习和交流方式,一般由学生选择专题和参考书,然后拟出大纲,写出文章,上堂讨论。周鲠生对学生研讨的每个环节都细心指导、认真审阅,对文章内容和报告方式的优缺点,先让学生讨论,各抒己见。最后,他才全面总结,鼓励学生如何进一步提高[6]。

周鲠生本人非常注重学术上的创新,在国内外重要期刊上发表大量学术论文,提出国际法新理论,参与世界法学舞台探讨最新国际法问题。比如,一战以后,欧洲国际关系学界出现了理想主义思潮,威尔逊倡导成立国际联盟成为一时风尚,周鲠生敏锐地意识到国际联盟、国际常设法院等组织对国际争端的解决将带来重要的影响,探讨二者的关系将成为一个新的国际法问题。为此,周鲠生在《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季刊》集中发表《现代国际法的新趋势》《常设国际裁判院组织法的修正》《国际裁军会议》等多篇文章进行探讨。这些文章通过对最新国际法现象的研究,更新了国内法学著作的知识结构,满足了一般读者了解战后国际法理论和实际的知识需求,“有被国内大学中研习国际法者择作补习读物之价值……书中援引的资料,更足为有志精研各种问题者的指导”[5]。

周鲠生还下大力气研究过外交问题,提出“国民外交理论”。“国民外交”的提法并非周鲠生独创。早在清末民初,“国民外交”思想已在知识界广为传播,但“国民外交”的涵义、国民参与外交的渠道等问题还处于众说纷纭的状态。1930年左右,周鲠生发表《外交的民主化》一文,顺应清末以来知识界鼓吹“国民外交”的思想潮流,进一步澄清其中的观念混杂之处,从国际法、外交学的角度对“国民外交”进行理论探讨,首次对外交民主化意识进行确认概括和总结,为国民外交运动提供了理论资源,成为周鲠生对现代国际法学的一大贡献。

周鲠生一生除了前文提出的几本教材外,还有如下代表作:《万国联盟》(商务印书馆1923年)、《领事裁判权》(商务印书馆1923年)、《近代国际政治小史》(商务印书馆1923年版)、《法律》(商务印书馆1923年)、《不平等条约十讲》(上海太平洋书店1928年)、《革命的外交》(上海太平洋书店1929年)、《现代国际法问题》(商务印书馆1931年)、《近代欧洲政治史》(商务印书馆1933年)、《中俄关系与中东铁路》(合著)(商务印书馆1933年)、《近代各国外交政策》(合著)(南京正中书局1934年)、《国际公法之新发展》(商务印书馆1934年)、《非常时期之外交》(上海中华书局1937年)、《抗战中各国外交之动向》(合著)(重庆独立出版社1938年)、《日本暴行与国际法》(合著)(重庆独立出版社1939年)、《战时外交问题》(重庆青年书店1940年)。

由上可见,从编写教科书、普及国际法基本知识、提出国际法新理论,到参与世界法学舞台探讨最新国际法问题,出版专著,周鲠生在自己涉足的国际法学的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丰硕成果。作为一个系统接受西式法学训练的法学家,周鲠生对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始终怀有一种强烈的学术责任,这种学术责任的实质就是,在中国传统法学落后性日益凸显的历史条件下,引进西方国际法学研究成果,构建中国国际法学理论体系,为中国法学走向世界,实现中西方法学家平等对话搭建桥梁。

中国法学研究走上西方化道路固然是中国法学转型的应有之意,但中国现实的政治环境也决定了民族视角始终是中国法学成长的基石。具体说,由于中国半殖民半封建地位以及帝国主义侵略当头,中国学者出于对国家命运和民族前途的关心,都十分重视对国际关系的观察和研究,列强的对外政策尤其是对东方的侵略和中外关系领域是其中的重中之重,正如陈体强所说:“中国国际法学家下大力做过研究的一个领域就是不平等条约问题和外人在华特权问题”[7]。周鲠生的学术之路和外交实践正体现了当时国际法学界群体性的学术取向,即在引进传播建构西方国际法理论的同时,积极探求把国际法理论和方法运用到中国对外关系实际,寻求中外关系实际问题的解决办法。

第一,致力于不平等条约和在华特权问题的法理分析。北洋政府后期,在共产党和国民党等进步力量的推动下,全国掀起召集国民会议和废除不平等条约运动,周鲠生在《东方杂志》《太平洋》《国民日报》等报刊发表论文,与民主运动遥相呼应。

在《租借地问题》中,周鲠生有感于中国舆论对于租借地这个事实“似乎倒反看过了”,“不曾见有一般的表示”,特别考察了租借地在中国的起源,强调了租借地危害。他说,“在列强对华侵略手段中,最乖巧而毒辣的一个,要算是租界土地。中国领土之上有外国租借地的存在,不但侵害国家主权,而且根本的开中国瓜分之端,引起对外关系的许多纷纠”。接着,作者从法律上分析了租借地的性质,“租借不同于割让”“在法律上”“租借地犹是中国的领土,中国有收回的权利”[8]。

在《领事裁判权问题》中,作者详细分析了历史上、国际上有关领事裁判权的事例后得出结论,“一国内许有外国领事裁判权存在”“是一种国际不平等关系”,“断乎不能任其存在”,鉴于列强以中国“刑法严酷”“监狱状况恶劣”“司法行政不分”“歧视外人,法律上不以平等待遇”等为由反对,周鲠生认为撤废领事裁判权要改良司法的不合理之处,中国不仅“要有完善的法律”,还需在“法庭之改良普及”“法官选任制度与律师社会之改良”以及“改良并提高法律教育”等方面,“加一番发奋去做”[9],与英美等国谈判撤废领事裁判权才有可能,对于北京政府推行修约运动起了积极的作用。

国民政府建立后,开展规模甚大的“改订新约”运动,为了给一般国民提供一些“对外关系的常识”,宣传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斗争,周鲠生在汉口、南京、上海等党务训练班连续讲授不平等条约,这部分讲义材料后来集结成书《不平等条约十讲》,1928年由上海太平洋书店印行出版。该书前两讲从法理和历史两方面阐述中国的不平等条约问题,第十讲分析废除不平等条约应注意的一些问题,第三到第九讲则分别对领事裁判权、关税、外国驻军、租界、租借地等不平等问题做了阐述。总的来说,周鲠生对运用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抱有知识分子特有的热忱和信仰,这是他们为旧中国摆脱半殖民地命运,立足于国际政治舞台找到的法律武器。

第二,关注现实政治,针砭时弊,为中国实际外交活动出谋划策。周鲠生非常关心中国现实的外交问题,多次身体力行投身外交活动,早在1915年其还在法国留学期间,就曾愤慨于巴黎和会上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不公正待遇,联合留英、留法学生包围中国代表团在巴黎住所,成功阻挠代表团成员出席巴黎和约的签字仪式,使五四爱国运动的直接斗争目标得以实现。1926年冬,北伐战争节节胜利之时,周鲠生应武汉国民政府外交部长陈友仁之邀,担任外交部顾问,宣布收回国权。1927年1月,他参与协助国民政府以革命外交的手段,收回汉口、九江英租界。

九一八事变后,民族危机上升为国家社会主要矛盾,在外敌压境,中日全面对抗一触即发的紧张局势下,周鲠生放眼国际形势,关注国际格局,集中发表多篇文章,讨论“九·一八事变”后中国对外交涉问题上,在舆论界发出国际法学者的声音,尝试以智识引导舆论,进而对现实的外交实务、外交谈判发挥积极影响。

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侵占我国东北之后,英法操纵的国际联盟派出了一个调查团,形成与事实多有不符的《国联调查团报告书》,周鲠生对此报告书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和批判,认为“调查团”“倾向于将许多国际纠纷现象,归咎于中国的排外运动”,“过于迁就事实的现状而忽视国际正义的基本原则”,因此“报告书的建议非经过必要的修正,中国亦不能接受”[10](P391-424)。此后,周鲠生又连续五期在《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季刊》发表连载文章《东省事件及国际联盟》,对此问题进一步详细发挥。作者的结论是:“在东省事件发生的初期,国联之不采取坚决的敏捷的行动,而在中日争议发展中,国联之对日态度软弱及其拖延政策,有以至局势恶化及国联自身权威的伤损。”[10](P553-554)《东省事件及国际联盟》的发表在社会上和学术界造成很大的影响,有读者评价当时“中国学者对于九一八事变以后诸问题的国际法观点,尚少可靠的述作,周教授的记载与讨论,虽因陆续发表的时间不同(自二十年十二月至二十二年三月),似乎不是通盘计划的述作,但先后排列,颇成一个统系,于当时发生的事实,亦能用冷静的态度,作客观的讨论。纵是一个鸟瞰,但可为吾人作较为深邃的研究时之导引”[5]。

针对“九·一八事变”后“中国外交”问题,周鲠生也发表一系列文章做详细的分析。1936年,周鲠生发表《非常时期之外交》(《中国新论》1936年2卷4期),批评政府当局在对日问题上未曾有过“坚决一贯的外交方案”、未曾有过“最大的外交努力”[11]。“七·七事变”后,日本扩大对华侵略,周鲠生又连续发表《五年来国民政府的外交》(《外交评论》1937年9卷1期)、《抗战之外交路线》(《中央周刊》1938年第1期)、《抗战与外交纲领:附图》(《民意》1938年22期)等文章,回顾、评价了“九·一八事变”以来中国政府采用的外交路线及成效,并为未来外交活动的方向提出策略性意见。1938年,蒋介石成立军事委员会参事室作为幕僚机构,周鲠生被任命为参事,参与商讨抗战外交和国民精神动员,成为国民政府最高当局的外交咨询顾问。同年,7月21日,他以参事身份拟定《外交方略》,客观分析中国面临的不利国际局势,尤其苏俄、英国、法国、美国、国际联盟等众多大国、国际组织对日妥协外交的态度,建议中国的外交策略是不能做一国单独出兵援华的准备,而应该在持久抗战的局势下,策动一种基于英美合作基础上的国际联合干涉行动。后来中日战争局势的发展证明了他的外交方略非常具有预见性。

综上所述,20世纪20-40年代是中国国际法学大发展的时期,周鲠生作为一位深受西方学术训练的国际法学家,始终致力于近代国际法在中国的知识建构,在国际法基础理论和人才培养方面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同时,面对“不平等条约框架”下的中外关系,周鲠生强调发挥国际法的工具性,注重解决半封建半殖民地中国面临的大量具体、现实、紧急的国际法律问题,反映了民国学人的民族主义和主权意识。周鲠生将毕生精力和学识倾注在中国国际法学的建立和发展上,倾注在利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规则、制度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外交实践中,是中国国际法学界的一代宗师。

周鲠生一生追求真理、服务社会,代表的是中国近代法学拓荒时期整个法学家群体的学术追求和民族自觉。知识分子立足于近代中国半殖民地的地位,目睹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欺凌和压迫,以学术为工具投身反帝国主义反殖民主义的浪潮,争取国家的独立和自由,固然体现了民国学人救亡图存的家国情怀,但从学术本身来审视民国法学家的民族自觉,我们不得不承认,民国学人关注的重点仅仅是“中国问题”的研究,却少有把中国的外交实践、中国法学家的观点上升为理论,推广到国际社会,为国际法注入中国的理论和实践,真正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学。这样的目标在以救亡图存为第一要务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无暇实现,一方面,民国时期国际法的发展始终与国家命运相联系,无法获得充分的独立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从模仿西方国际法学的范式到创造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学不是一蹴而就的,从模仿到创造本身就需要相当长时间的学术积累。因此只能把这样的目标寄希望于未来几代法学家孜孜不倦的努力,功成之时就是中国法学近代化真正实现之时。

[1]周鲠生.国际法大纲·序 [M].上海:商务印书馆,1929.

[2]梁鋆立.评张忠绂著《欧洲外交史(1814-1933)》[J].外交评论,1935(2):183-186.

[3]韩德培.周鲠生先生生平、贡献和设置纪念周鲠生法学奖金的重要意义——在武汉大学法律系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大会上的讲话[J].法学评论,1986(1):3-6.

[4]涂上飙.周鲠生高等教育办学理念及其启示[J].学习与实践,2016(2):128-134.

[5]梁鋆立.评周鲠生著《国际公法之新发展》[J].外交评论,1935(4):221-225.

[6]李谋盛.周鲠生教授传略[J].晋阳学刊,1988(6):49-52.

[7]Tiqiang Chen.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J].Dalhousie Law Journal,1984(1):23-27.

[8]周鲠生.租借地问题[J].现代评论,1927(111):4-7.

[9]周鲠生.领事裁判权问题[J].法学季刊,1922(2):33-56.

[10]周鲠生.国际公法之新发展[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

[11]周鲠生.非常时期之外交[J].中国新论,1936(4):13-16.

Academic Self-consciousness and Nationality Self-consciousness:Zhou Gengsheng and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PEI Yan
(School of Marxism,Liaoning University,Shenyang,Liaoning 110000,China)

In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Zhou Gengsheng moulded Chinese international law using the western international law as the model form,researched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China in a national position,and used international law principles to safeguard national sovereignty in practice.Zhou Gengsheng's academic pursuit was the epitome of academic pursuit of international laws jurists in modern China.

Zhou Gengsheng;the Republic of China;international law;nationalism;academic thought

D929

A

1672-934X(2017)06-0137-06

10.16573/j.cnki.1672-934x.2017.06.022

2017-09-2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CFX011)

裴 艳(1977-),女,辽宁沈阳人,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近代社会与文化、中国近代法学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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