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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冲突防范与协同治理路径创新研究

2017-03-22刘英基

关键词:市场主体环境污染冲突

刘 科,刘英基

(河南师范大学 科技与社会研究所,河南 新乡 453007)

环境冲突防范与协同治理路径创新研究

刘 科,刘英基

(河南师范大学 科技与社会研究所,河南 新乡 453007)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环境污染冲突防范及治理迎来新的变革与创新契机。创新环境污染防范及治理路径的核心在于基于“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逻辑框架,克服在环境治理中政府管理碎片化、企业参与利益化和社会力量参与缺失带来的协同治理缺陷。构建环境污染冲突合作共治的网络结构和行动体系,创新政府网格化管理、企业规范化行为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推动组织协同、资源整合与网格化管理实现环境冲突防范及治理创新。

现代治理体系;环境污染;冲突防范;治理路径

随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有效提升环境污染及其带来的社会冲突治理获得了新的历史契机与发展空间。近年来,在我国工业经济得到快速增长的同时,环境污染及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发,传统的以政府为中心的行政治理体系使环境污染冲突治理效能相对较低。积极治理环境污染及其引发的群体性冲突,是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学家科塞认为,社会冲突是基于资源、权利等利益分配不均或者基于价值观的对立而形成的以破坏甚至伤害对方利益为目的的斗争[1]。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从社会的稳定性程度看,传统农业社会与现代工业社会的群体性冲突较少,社会稳定性高;而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期间,转型期的利益与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变革易引发社会冲突[2]。社会学家达伦多夫认为,“绝大多数的社会冲突是诸多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将会对社会稳定系统产生冲击和破坏作用。”[3]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与冲突呈日渐增多趋势,环境污染冲突的复杂性特征要求寻求科学的解决新思路,构建有效的治理机制。国内外学术界基于现代治理体系的环境污染冲突防范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探讨:第一,从产业结构优化的视角对环境污染防范进行研究,提出要通过制定科学的产业政策引导低污染、高效益产业发展,抑制高污染产业的发展。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最早提出了征收污染税的规制思路,而科斯认为依靠征收“庇古税”的传统规制方法限制了经济选择,应该将明晰产权作为环境规制的有效工具。萨缪尔森指出,政府对企业投资行为的环境规制是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实现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黄祖辉认为,在生产要素流动和土地资源配置决策权集中于地方政府的情况下,环境规制与地方政府产业政策对企业投资和区位选择决策产生显著影响。第二,从政府规制的视角对环境污染及其引发的社会冲突的防范与治理进行研究。史普博认为,政府规制就是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或间接改变企业及消费者供需政策的规则行为。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态环境污染、污染物和废弃物出现在市场交易之外,存在显著的外部性,不受市场力量的作用,消除环境污染及其引发的社会冲突必须靠政府的宏观调控与严格规制才能有效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第三,从社会治理的视角对环境污染冲突防范创新的组织形式和实施途径进行研究,提出构建多元参与的环境污染治理与冲突防范的组织形态。环境污染冲突的现代治理是指由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大众、非政府组织、舆论媒体等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中对冲突事件进行疏导的过程。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要求以政府组织为主导,构建政府内部组织架构的权责分配机制和由企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大众和舆论媒体等多元参与的协调机制。采取预防、控制与化解冲突措施,将混沌无序的社会冲突状态转变为有序、规范和协同发展的自组织演化状态,最大化增进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4]。

已有文献的研究尽管都涉及到对环境污染冲突的防范和治理,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但尚缺乏系统的理论分析框架,以至于研究深度不足。另一方面,从现代治理体系与结构的视角对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进行系统的研究较少,这导致对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的科学路径不够明确,制约了环境污染冲突防范及治理实现路径的理论拓展。为此,本研究从现代治理体系的结构出发,构建“市场-政府-社会”的环境污染冲突防范及治理的理论分析框架,旨在探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环境污染冲突防范及治理体系的结构特征以及实现治理路径的创新。

二、市场、政府与社会:环境冲突防范及治理体系的分析框架

根据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的定义,治理是基于法律强制力的正式规则和制度,或者基于利益或意愿导向的道德舆论和非正式规则,由公共部门、中介机构或私人组织对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总和,是协调多元利益主体的相互关系,实现协调行动的过程。从本质意蕴上讲,治理是基于“市场-政府-社会”的结构体系而建构起来的。治理主体既包括政府,又要纳入市场主体和社会成员的加入。从现代治理的内涵看,现代治理体系是在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调整与重构中建构起来的,凸显了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性。在治理结构体系上,市场主体、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在相互合作与制约中形成了稳定的三角形结构和三方对称性力量,三方主体的动态互动关系对现代治理体系的稳定性和治理效能高低起着关键性作用。治理方式既包括基于正式机构和规章制度的公共权力迫使治理对象服从,也包括通过非正式安排使人们相信符合他们的利益授权而统一行动。环境污染冲突治理是由国家与公民、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在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基础上互动、合作、协商,针对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进行处理,实现多方利益协调的过程。在环境污染冲突治理中,政府的主要角色是制度供给、政策激励与外部约束。政府制定的法规制度是决定社会主体能否进入、怎样进入治理领域的资格审查和行为规范。为了鼓励和引导社会主体参与到环境污染冲突治理中来,政府要主动提供公共服务,在经济、行政方面制定支持政策。为了规范环境污染冲突治理,政府要依据法规承担“裁判员”职责,对社会多元利益主体进行基于公共价值的适度规范。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市场与政府、社会与政府的关系呈现出复杂的网络化趋势。由于环境污染是外部性引发的市场失灵的表现,而政府在环境规制中市场存在着被俘获而失灵。在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过程中,市场、政府与社会各有其不足,单纯依靠任何一方单一力量都难以有效实现目标,甚至导致社会动荡。为此,在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方面必须合理配置和使用市场资源、政府权力和社会力量,调整三种关系,通过科学变革,找准定位和发挥职能,使其适应新时代要求,更好实现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

首先,发挥市场力量,调整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在环境污染及其引发的社会冲突防范与治理的具体实践中,市场主体通常是以生产企业、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实体组织的形式存在。其中,生产企业的粗放型生产模式是造成环境污染,进而引发环境冲突的根源,鼓励生产企业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塑造市场品牌,转变生产方式和提升效率是减少环境污染的根本渠道。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是为生产资料供应商、生产企业、产品销售商提供服务的组织,为企业环境治理提供技能培训、市场信息与咨询服务。这些市场主体能够作为生产资料供应商、生产企业、产品销售商等环境主体对政府的环境污染及冲突治理政策等进行监督,确保企业、社会大众等在参与环境保护中的利益实现。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过程中,企业等主体在市场驱动力量作用下,不断改进技术、改善生产经营方式,实现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政府对企业等市场主体具有市场监管权力,但不能滥用权力,干扰和破坏市场本身的运行规律。在进行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过程中,构建现代治理体系要求市场和政府逐渐明确各自的运行边界,建立良好的市场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关系。

其次,优化政府职能,调整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和最大保障,履行环境污染及其引发的社会冲突防范与治理是其基本职能。防范环境污染冲突的根本途径是实现推动环境开发中的经济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目标的统一。为此,政府要积极优化职能,通过财政、税收和技术标准等对环境污染治理提供必要的政策、法律、技术和资金支持,形成环境污染及冲突防范与治理的良性循环。在政府积极完善对环境污染冲突治理的引导职能中,要明确政府的角色界限,避免由于政府的过度包办、直接命令和指挥而影响企业、社会大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做好政府职能的科学定位。优化政府职能,调整政府与社会关系的核心在于重构政府权力与社会公众权利关系,在构建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推动政府权力回归到“应然”状态,即政府在权责范围内做好该管的事,不该管、管不好的事情要放给社会,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污染及冲突治理的活力。政府要通过政策引导社会通过自组织力量积极参与环境污染及冲突治理,强化社会职能,拓展社会服务领域,提高社会动员与组织活动能力;另一方面,积极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治素养,形成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权力滥用、避免政府失灵的力量从而推动政府与社会的长期零和博弈向动态、合作、重复博弈演化。

第三,鼓励社会参与,推进社会与市场关系调整。社会公众是环境管制的保护对象和环境污染及冲突的基本权益主体,也是环境污染的最主要受害者和环境冲突治理主体。作为环境污染冲突的利益攸关方,应该成为环境污染冲突治理主体中的重要一员。然而,相对于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在环境权益博弈中处于相对劣势地位,依靠单个社会个体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成本过高、力量较弱,必将引发社会冲突。因此,承认和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通过法律制度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到环境污染冲突防范及治理中,是提升环境污染冲突防范及治理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在社会与市场关系的调整方面,市场运行的主体力量是企业,而企业具有天生的逐利性,由于环境理念和法治缺失,多数生产企业难以做到自觉进行环境污染治理与防范。如果不对企业等市场主体进行有效的环境监管与制约,它就像开闸的洪水,造成环境污染,进而引发社会冲突。因此,现代治理体系框架下,市场主体作为重要的自发力量,既要发挥其促进经济增长与技术进步的优势,也要运用政府权力和社会权利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将企业的环境污染限制在特定范围内。既要激发市场活力,推动产业技术进步与转型升级,通过环境友好型发展模式减少环境污染引发的冲突,也要激发社会活力,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对环境行为的监督与制约,防止市场成为环境污染的脱缰之马,防范市场失灵引致的环境污染冲突。

从以上分析可见,在基于现代治理体系建构的环境污染冲突防范及治理中,“市场-政府-社会”关系的重塑是其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推动市场主体、政府权力和社会权利多元利益主体参与是科学防范与治理环境污染冲突的根本途径。新时期的环境污染冲突防范及治理是调整和优化市场力量(企业)、政府权力和社会力量(非政府组织、社会大众、舆论媒体等)的合作博弈关系,鼓励环境污染冲突体系中的无规则、无秩序的参与主体进行协同合作,推动社会由无序状态向有序状态转变。

三、利益、碎片与缺失:环境污染冲突防范及治理困境

在经济新常态下,环境污染及其引发的社会冲突问题日益突出,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路径选择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因此,在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推进过程中着力构建有效的环境污染治理体系和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体系是促进环境改善和保持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在“市场-政府-社会”“三位一体”的逻辑框架下分析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困境,必须厘清各子系统的“实然”与“应然”的现实差距:一是分析信息不足、利益驱动和企业责任缺失导致的市场失灵对环境污染冲突防范及治理的影响;二是分析权力寻租、公共服务低效等引致的政府失灵对环境污染冲突防范及治理的阻碍与困境;三是分析权利意识模糊、维权意识淡薄和行为分散等造成的社会力量参与治理不足等。从利益驱动、碎片化管理和参与缺失系统分析上述不足,能够为改善环境污染冲突防范及治理创新提供基础。

首先,经济利益取向是市场主体是否积极主动进行环境治理和做好冲突防范的基本决策动因。对于重视经济利益的市场主体而言,环境污染防范及治理对其带来的边际收益与环境污染防范及治理投入的边际成本比较决定了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参与程度。社会大众参与环境污染冲突及防范治理的动机在于获得具有生态质量的产品、服务与生态环境的改善。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对环境污染冲突防范及治理关注的重点是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在环境污染冲突防范及治理过程中,如果对企业等市场主体对环境污染冲突防范及治理的私人边际收益、私人边际成本考虑较多,而对社会边际收益、社会边际成本考虑不足,将导致环境污染冲突防范及治理的投入明显不足。近年来,在工业化进程加快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已经超过了土地征用、强制拆迁和国企转型等引发的群体性冲突事件,成为引发社会问题的主要诱因之一。基于经济增长的政绩追求,地方政府在面临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两难选择时,很多企业往往将天平倾斜到了盲目追求经济增长的一端,环评与审批时为经济增长贡献大的污染企业开绿灯,在环境污染冲突事件处理中试图隐瞒、淡化污染信息,造成更大的环境冲突。

其次,地方政府的分散管理造成环境污染冲突防范及治理低效率。“条块分割”的官僚制政府体系在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过程中也出现明显的分散管理问题,直接引发协调困难、权力寻租和难以形成有效的治理合力。其一,“条块分割”的政府管理体制导致在公共决策、政策过程和行政执法等方面产生本位主义、责任界限模糊等问题;其二,分散管理导致多元主体难以形成治理协同能力,加大了跨部门信息交流与资源整合难度,在复杂环境条件下,环境污染冲突事件的爆发、蔓延主要发生在分散管理的行政低效率状态下[5];其三,分散管理难以有效覆盖政府环境污染治理及冲突防范管理的全部结构范围,导致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体系存在“漏洞”,为权力寻租与治理效能低下提供了可能空间。在“条块分割”的官僚体制下,缺乏“协同治理”理念与“源头治理”意识,各部门强调自身重要性,基于部门利益而滥用权力,利用其掌控的公共权力和社会资源,在冲突管理中“重堵轻疏”,在环境污染冲突事件处理中习惯于“暴风骤雨”式压制措施,缺乏基于“长效机制”的协同治理思路。尤其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一方面,面对粗放式增长和环境污染问题,公民的维权意识日益提升;另一方面,以移动互联网技术为支持的现代信息技术加速了负面信息的传播速度和广度,加大了社会冲突的组织便利度和快速反应性,而“条块分割”带来的“碎片化”管理具有天然的信息反映滞后性、行动决策迟缓性和治理行动单一性,难以适应新时期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的现实要求。

第三,多元利益相关主体的缺席困境。环境污染冲突防范及治理主体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市场主体、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新闻舆论媒体)和社会公众等多元利益群体。在经济新常态下的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方面,地方政府、市场主体(企业)、社会力量(非政府组织、新闻舆论媒体、社会公众等)都是利害相关者,都有责任、权利和义务参与到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过程之中。但现阶段,部分地方政府过度强调一元化的政府管制,而对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的能力认识不足,导致一系列环境污染冲突防范及治理活动难以奏效。在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过程中,地方政府、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实际上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渗透的环境利益与社会和谐利益共同体。多元主体基于这些特殊“利益纽带”形成了有效衔接、行为互动,类似生物学的“共生网络”体系。由于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的重视程度不足,过于强调地方政府的管制模式,企业等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等多元利益主体依然游离在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体系之外,难以通过环境污染冲突防范而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传统的环境污染冲突管制体系缺乏科学的制度设计,尤其是责任主体模糊、绩效考核标准与评价方式单一,未能构建起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之外的多元社会力量加入协同治理体系更缺乏制度保障。

在构建环境污染冲突防范的现代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克服企业等市场主体过度追求利益取向而非社会责任,克服地方政府的分散管理导致的政府低效和社会力量参政议政、社会监督的缺失,将构成未来环境污染冲突防范创新突破的核心领域。特别是企业技术责任、政府组织和社会资源整合应该成为环境污染冲突防范及治理创新的关键。因此,环境污染冲突防范及治理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四、责任、组织与资源整合:环境污染冲突防范及治理的路径创新

环境污染冲突防范及治理模式再造的实质是在应对环境污染冲突时实现多元主体的同舟共济,形成包括市场主体、地方政府、社会公众等多元利益主体合作共治的协同治理网络结构体系。在经济社会转型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使我国的环境污染冲突防范及治理面临着一场新的变革。治理体系变革的核心在于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作为现代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必须进一步强化和创新其治理结构体系和运行机制。在推进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可选择组织协同、企业品牌与社会责任塑造、资源整合三条路径提升地方政府、市场主体与社会力量的协同治理能力。正如有学者认为,要实现生态环境的治理目标,只靠政府层面履行环境监管职能,或社会层面实行有效监督,抑或是市场层面企业自觉保护生态环境都是远远不够的。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复杂、综合的社会工程,需要政府、社会以及市场在互相认同、彼此信任、达成共识、集体行动的基础上,实现三者对生态环境的合作治理,最终取得生态环境保护的最佳绩效[6]。

首先,推进政府组织创新,打造“网格型政府”的架构格局。在环境污染冲突防范及治理过程中,地方政府要树立“整体型”“网格型”政府与协同治理理念,完善地方政府的环保、公安、政法、经济管理等部门的权责关系,并将其纳入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体系之中。消解政府部门在环境污染冲突防范及治理中出现的滥用权力、暴力执法倾向和对群众利益的漠视态度。健全地方政府的环境污染冲突防范及治理的绩效考评体系与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制度强制促使地方政府部门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绿色与协调发展理念。建立全覆盖的公共监督体系,包括上下级等进行的纵向同体监督体系和包括社团组织、新闻舆论和群众等参加的横向异体监督体系。基于此,在推进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过程中,深化大部门制改革、推进政府业务流程再造、运用大数据支持建构多部门协同机制是新时期整合行政资源与社会力量,构建“整体型政府”和“网格型政府”,是有效克服分散管理带来的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效能较低的有效举措。在构建国家现代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构建有效提升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效能的“整体型政府”和“网格型政府”:一是针对新常态下的环境污染及其引发的群体性冲突事件的新特点、新趋势。以深化大部制改革和协同治理体系构建为导向,围绕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要求整合地方政府的人、财、物、信息和政策资源,推进地方政府行政流程再造。二是在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过程中积极整合地方政府各部门的公共服务供给与信息沟通体系。正如有学者认为,优化地方政府与市场主体、社会力量的良性互动关系,构建“政府-市场-社会”的联动机制,建设有效的协同治理体系,消除地方政府部门条块分割所导致的分散管理的弊端,进而提升冲突防范与治理效能[7]。

其次,培育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意识,强化品牌塑造与技术创新降低环境污染,从根本上除掉产生环境污染冲突的土壤。有学者认为,人类对于自我存在世界的建设和愿景包含着人类同自然界未来发展的可能性。生态责任要求我们对于未来世界的构建应当更加尊重自然。我们现在所面临的生态危机,就是人类生态责任缺失的恶果[8]。从根源上讲,粗放式生产及其导致的环境污染是引起社会群体冲突的根本原因。而环境污染补偿机制缺失和利益分配不科学造成利益纠纷是环境污染冲突的直接原因。因此,防范环境污染冲突爆发的根本途径是培育市场主体的生态环保与社会责任意识,降低环境污染,科学实施环境补偿与分配机制,防止群众利益损失。一是增强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意识,鼓励市场主体进行品牌塑造,自主进行技术创新、设备改进与工艺创新,从源头上降低环境污染的危害程度。让市场主体意识到尽管环境污染治理需要在技术革新、设备改造等方面需要投入大量资本,但这些投资有助于提升原材料利用效率,实现成本节约和提升企业品牌价值,从源头上阻断环境污染冲突的爆发。二是严格环境规制过程,强化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度。政府部门要健全环境规制体系和严格执行环境评估与考核,促使企业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与建档监控体系,将环境污染风险与冲突风险防范的隐患排查、建档与治理过程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通过严密的环境污染隐患排查与冲突防范措施的有效实施,防止环境污染冲突事件发生。三是采取激励性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改造,政府除了针对污染企业增加污染税征收使其承担环境污染的社会成本外,还要对环境污染治理成效优异的企业进行补贴、资金扶植等,同时对环境污染技术创新成果突出和绿色生产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典型树立和宣传褒奖等,让企业自觉实施环境污染治理。

第三,提升组织动员社会参与治理的能力,提升多元主体对环境污染冲突防范及治理效能。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的有效组织动员主要包括制度驱动与宣传驱动。制度驱动是引导与确保环境污染冲突利益相关方参与环境监督、冲突利益协调的重要保障,是有效防范环境污染冲突事件扩大与社会危害的重要条件。宣传驱动是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的内在要求,在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过程中通过多种途径宣传鼓励社会公众事前、事中、事后参与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更能够全面提升治理成效。为此,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为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提供有效途径与程序;要积极利用大数据技术支持的互联网信息沟通平台,构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良性互动的信息沟通平台,形成互信、合作的协同治理框架体系,这是有效探讨环境污染冲突防范与治理的科学途径;同时,强化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冲突防范中的信息公开程度,确保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的环境风险知情权与社会监督权。在环境污染冲突防范及治理过程中,还要有效整合社会组织、新闻舆论媒体、社会大众等社会力量,形成科学合理的协同分工机制,提升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污染防范与治理服务的质量效能。

[1][美]刘易斯·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孙立平,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135.

[2][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刘为,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9:38.

[3][英]拉尔夫·达伦多夫.现代社会冲突[M].林荣远,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98.

[4]张立荣,冷向明.协同治理与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模式创新[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11-19.

[5]涂晓芳,魏葱葱.结构功能主义视角下地方政府治理创新路径研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1):95-99.

[6]沈费伟,刘祖云.合作治理:实现生态环境善治的路径选择[J].中州学刊,2016(8):78-84.

[7]刘英基.地方政府的社会冲突协同治理模式构建与政策建议[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1-8.

[8]郝栋.美国生态哲学的体系构建与实践转向研究[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6(3):51-56.

The Innovated Path for Environmental Conflict Prevention and Co-Governance

LIU Ke,LIU Ying-ji
(Institute of Science,Technology and Society,Henan Normal University,Xinxiang,Henan 453007,China)

In the process of promot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s and governance capacity,environment conflict prevention and its management would face a new opportunity for revolution and innovation.The core of innovation path in environment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governance is based on framework of three-dimension which is formed by government,market and society.Under this framework,we need to overcome the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defects caused by the interests-guided market orientation of enterprises,the fragmentation of government management,and the lack of social forces to participate.Therefore,we should construct network structure and operation system to cooperate on the conflict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should innovate the collaborated governance system of government's networked management,enterprises'regulated behaviors,and social publicized active participation,and should promote organization collaboration,resource integration and networked management,to achieve environment-conflicting prevention and management innovations.

modernized governance system;environmental pollution;conflict prevention;governance path

F062.2

A

1672-934X(2017)06-0033-07

10.16573/j.cnki.1672-934x.2017.06.006

2017-10-16

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人文社科类)支持计划项目(教社科[2014]295号)

刘 科(1970-),男,河南遂平人,教授,哲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科技哲学研究;刘英基(1975-),男,河南汝南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产业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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