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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发制人军事行动的非法性

2017-03-22王迪

商情 2017年2期
关键词:先发制人宪章武力

王迪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随着国际社会的飞速发展,国际争端日益呈现多元化特点,而恐怖主义作为新时代应运而生的“非传统安全威胁”更是让世界各国时刻警惕。在“9.11”事件的催化下,以国家安全战略地位登上国际舞台的先发制人军事行动为世界范围内反对国际恐怖主义的热潮中又增添了些许敏感性因素,该战略一出台便遭到了广泛的非议和批评,由于其与《联合国宪章》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出入,且明显缺乏国际法律依据,因此其合法性问题始终备受诟病,文章提出其是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藐视,是对联合国集体安全保障机制的破坏,是对联合国权威的践踏。

先发制人自卫权国际法《联合国宪章》

先发制人的军事行动一直是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颇为复杂且备受争议的问题。“9.11”事件以来,国际局势动荡不安,“非传统安全威胁”愈演愈烈,出于遏制国际恐怖主义等一系列安全问题的演变与加剧的目的,先发制人军事行动成为一种国家对外使用武力的形式登上了国际舞台。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究,将是认清先发制人军事行动的实质以及把握其在国际法中发展走向的必然要求。

一、先发制人军事行动概述

(一)概念

先发制人军事行动是传统的预防性自卫的一种新表述,两者在联合国文件(民人小组报告和秘书长报告)中具有相同的含义,因而可以交替使用。实际上预防性自卫这一概念的出现早在《联合国宪章》出台之前,当时指的是一国在遭受迫在眉睫的安全威胁或者构成一系列武力攻击之中的一部分攻击之前,就使用武力作为回应。现代意义上的先发制人军事行动主要是将《联合国宪章》第51条——自卫权作为其背景与基础的,实质上是对自卫权一种所谓地理解和激进地扩张,希望能够在恐怖主义势力或敌对国家对其造成实质性伤害之前就使用武力进行攻击,是针对一切潜在威胁甚至想象威胁所采取的攻击性军事回應。

先发制人军事行动也并不是什么新发明,它在西方历史上早已有着深厚的思想理论基础作支撑。早在公元前1世纪,西塞罗——罗马著名的政治学家和法学家——就曾提出“罪恶在萌芽状态最容易被消灭”这一理论,认为任何潜在的威胁都足以构成采取“先发制人”行动的理由。古罗马时期,“先发制人”不仅在理论上得到极大支持,实际中也并不缺乏实践,罗马战争史上随处可见以“先发制人”发起的战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高卢战争和马其顿战争。另外,美国政法如此青睐先发制人军事行动,并在近期将其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也不是心血来潮,冷战时期的肯尼迪政府和林登·约翰逊政府就曾考虑或策划过先发制人的军事打击。

(二)性质

先发制人军事行动本质上是一种超前性和进攻性的战略态势和军事冒险,是军事实力强大的国家以其核心利益为尺度,以绝对安全为目标,不计代价和后果的激进性军事行动,同时,“先发制人”也代表着一种不顾国际关系而盲目考虑武力攻击的观念,有滥用武力的倾向。

伊拉克战争作为美国打着“先发制人”幌子策划的一场确凿的非法战争,已经将先发制人军事行动的非法性在全世界人民面前暴露无遗。如今,布什政府更是堂而皇之地将“先发制人”提升到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足以说明白宫正打算挣脱国际性军事行动准则的约束,转而寻求一种更为咄咄逼人的军事策略并妄图建立单以国家军事实力论英雄的国际秩序。

二、关于先发制人军事行动非法性的国际法讨论

预防性自卫权是先发制人军事行动在国际法上最主要的依据与基础。自卫权作为国家的一项传统基本权利由来已久,传统国际法上,由于国家拥有诉诸战争的绝对权利,因此自卫权常常与“自助”、“自保”等相关概念混为一谈,经常导致滥用、错用,而按照如今现有国际法体制,国家权利已经发生了颠覆性的转变,战争权已从国家固有权利中剔除,对军事力量的限制也越来越严格,“自保”已不能成为对他国随意采取武力攻击的借口,但国家仍需有保护自身免受侵害的权利,自此自卫权便从自保权的寓意中分离出来,将其作为现代国际法中的一项国家权力的同时,给予其更多的限制与更严苛的行使条件。目前,关于行使自卫权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联合国宪章》第51条,由于该条款的语言文字运用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致使种种分歧的产生。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联合国任一会员国遭受武力攻击且在安理会采取适当必要办法维持国际和平并保障其安全之前,该会员国均有权行使自卫权以维护主权及保障自身安全。限制性解释的主要根据有以下三点:1.对《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解释必须忠于该条款的字面含义以及和平解决争端原则,不做过多的延伸与扩张,且根据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对武力的限制,自卫权的行使也应当更加严格和谨慎;2.武力攻击的实际发生是判断是否正确行使自卫权,合法地诉诸武力的一个新的客观标准,它排除了国家主观臆想的可能性,并使现代国际法体制下的“自卫权”与以传统国际法作支撑的“自保权”变得泾渭分明。3.根据国际通行的“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先前存在的传统自卫权只有在《联合国宪章》没有进行限制与规定的范围内才继续有效,现今《联合国宪章》在第51条中已作出相关明确规定,故传统自卫权的寿命已然终结。这种观点的相应论据则主要集中在对传统国际法中习惯自卫权的肯定与维护:

1.根据传统国际法,由于战争权作为国家权利的存在,使得无论是对实际的攻击还是迫近的威胁行使自卫权都是合理有效的,而《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并未明确对习惯自卫权进行废除或禁止,未实际言明废止的权利就应当继续有效,除非其根据《联合国宪章》承担了与之不相符合甚至相互违背的相关义务。

2.《联合国宪章》第51条中的“自然权利”这一措词表明该宪章保留了在宪章之前就已存在于传统国际法中的相关国家权利,因此,国家在传统国际法中所享有的习惯自卫权理应继续存在;3.《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并不以限制自卫权为目的,而是为了确保联合国这一国际组织能够根据该宪章有效采取行动以维护国际和平。由此可见,讨论先发制人军事行动是否符合国际法规定的关键,就是对“限制性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合理性认定。

首先,单就《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字面含义来进行剖析,先发制人军事行动理论是站不住脚的。《联合国宪章》第51条明确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这一措辞已经证明了国家合法行使自卫权必须严格受制于这一前提条件,所以严格说来,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必须是已然发生了实际的武力攻击的请况下,才能够使用武力以寻求自卫,这两种强制手段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为防止所谓的紧迫攻击威胁而进行先发制人预先自卫的权利并不存在,《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条文中是否真正存在“只有”二字并不影响其对自卫权严格的限定与规制,任何咬文嚼字都是牵强的诡辩。严格说来,《联合国宪章》第51条对自卫权的行使附加了四项限制条件:(1)该国正遭受实际的武力攻击,这是行使自卫权最基本的条件;(2)将计划采取的自卫措施及时报告安理会,且自卫权的行使必须接受安理会监督;(3)不影响安理会采取的相关行动;(4)行使时间仅限于安理会采取行动之前,一旦必要的行动已经采取,自卫即应停止。

另外,围绕《联合国宪章》的三大宗旨进行理解,“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宗旨应当作为所有合作发展的前提与关键,所以可以说《联合国宪章》的任何规定所约束的一切都应以国际和平为重心,国际法经典著作《奥本海国际法》一书中也针对该问题提出深刻的思考,认为以自卫为理由侵犯另一个国家的领土,是所有国家尊重其他国家领土主权的一般性例外。像所有其他例外一样,它的适用应该是严格的。特别是,采取这种行动的必要必须是清楚的。如果一个迫在眼前的侵犯行为或一个已经开始的侵犯行为的继续,可以不用侵犯另一个国家的方法加以阻止或补救,那么,受威胁的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侵犯就不是必要的,因此不是可以被宽恕的或正当的。由此可见,“先发制人”这种预防性自卫所谓的“危险”的可信性和确凿性实在难以确定,这种潜在的“危险”若能成为一国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国的领土、主权,导致另一国生灵涂炭,国际局势动荡不安的理由的话,那国际和平与安全又该从何说起,《联合国宪章》又有何实际意义。

最后,这一只从自身利益出发、从未考虑国际大环境、一意孤行的先发制人军事行動势必将导致国际社会的失序。先发制人军事行动的实施,无疑是为国际社会开创了危险的先例,妄图将单方面自我的意志凌驾于国际准则与国际组织决议之上,不受限制地对任何现实或假想的敌对国家或组织实施武力攻击,这在本质上看实际就是一种为侵略杜撰的借口。“9.11”事件之后,对“非传统安全威胁”——国际恐怖主义的恐惧使国际社会陷入一种歇斯底里的状态,为追求“绝对安全”不惜牺牲一直以来所遵循、珍视的和平与自由,却从未真正看清在如今这样一个科技急速发展、思想言论自由、国际环境极度复杂的状况下,又何来的“绝对安全”。

三、先发制人军事行动对国际法的挑战

(一)先发制人军事行动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藐视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的国际法准则,其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并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和核心,具有强行法性质,贯穿于国际法的各个方面并具有指导作用。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仅存在于《联合国宪章》之中,联合国大会在1970年一致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对某些已经存在于《联合国宪章》之中的基本原则也作了权威阐述,赋予了包括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七项基本原则以突出法律价值,并分别阐明这七项原则的内涵与关键,可见国际法基本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体制中导航式的指引作用。

(二)先发制人军事行动是对联合国集体安全保障机制的破坏

联合国集体安全保障机制是指国际社会成员之间以约定形式对国家主体使用武力实施法律管制,并共同采取有效的集体办法预防侵略的发生,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集体制度。二战结束以来,该机制在约束武力使用、制止不法行为、恢复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称得上是一种有效的国际机制。联合国集体安全保障机制是以一系列的决策与程序来发挥作用的,无时无刻无不突显对各主权国家各自意愿的约束,站在世界角度维护集体安全以避免战争冲突的爆发,因此,先发制人军事行动既在程序上有违联合国集体安全保障机制的相关规定,又在原则上摒弃了该机制的初衷,对该机制的正常运作造成了严重破坏。

(三)先发制人军事行动是对联合国权威的践踏

联合国的诞生是建立在世界各国民众对和平的向往与追求上的,也是世界环境和国际关系长期发展的产物。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在维护世界和平、缓和国际紧张局势、解决地区冲突、协调国际经济关系、稳定国际经济环境、促进世界各国经济、科学、文化的合作与交流等各方面,都发挥着相当积极的作用,给世界各国创造了一个相对和平稳定、利于发展的国际环境。联合国虽在国际事务中长期发挥着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但该组织的脆弱性始终存在。由于联合国顾名思义是成员国们的联合合作,因此各成员国对联合国这一组织的尊重与信任大于一切,各成员国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的那一刻起,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便成了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且一国作为主权主体的言出必行也是一切国际法赖以存在并产生效力的保障。

综上所述,先发制人军事行动既与现有国际法规定存在出入,在学理上也是站不住脚的,无论从任何角度讨论,其非法性都昭然若揭。另外,先发制人军事行动的依据由于其不确定性及难以把握性使其极有可能成为霸权主义侵犯他国主权的借口,穷兵黩武、专制的对外干涉也将会随着武力的滥用而愈发不可收拾,严重影响国际环境的安定和平,由此看来,将先发制人军事行动作为应对任何安全威胁的策略都是不可取的。虽说在如今复杂的国际局势之下,“非传统安全威胁”早已对世界安全问题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但国际社会对武力进行限制的必要性仍然应当从一而终,转而寻求一种兼顾安全与秩序的解决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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