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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OR“被操纵”原因分析与思考

2017-03-22张乐桥

商情 2017年2期
关键词:虚报巴克莱头寸

张乐桥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本文通过分析巴莱克公司LIBOR操纵案,清晰的剖析出LIBOR统计和监管上的缺失和问题,只统计报价而非实际成交价,监管的缺失也使大银行相互串通操纵LIBOR成为可能。并提出了政策建议,金融市场需要更加重视场内集中交易形成的价格基准,金融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并与报价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Libor虚报巴莱克银行基准利率

据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和美国商品期货委员会(U.S.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CFTC)的调查结果和其他有關报道,巴克莱公司违反规定,为其衍生品头寸虚报操纵LIBOR报价,并在金融危机期间为避免市场声誉影响,故意低报LIBOR。其他报价银行也存在类似问题,某种程度上可能比巴克莱公司更为严重。英国相关政府部门为维护市场稳定,也涉嫌干预银行市场报价行为。

1巴克莱公司为其衍生品交易头寸,虚报操纵LIBOR报价

巴克莱在很多的利率互换等场外衍生品交易中充当客户的对手方,然后再通过对冲自身利率风险,获得之间的差额收益。本案中,巴克莱交易员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即时信息等方式向本行报价员发出各种要求以利于自己的衍生品头寸,这些要求包括:指定利率水平、要求高报或低报、甚至要求把巴克莱的报价作为奇异值剔除出计算范围。FSA调查显示,巴克莱违反LIBOR定义,为了衍生品交易员头寸而低报或者高报美元、日元、英镑的LIBOR水平,使巴克莱自己持有的衍生品头寸获利或减少损失。

2金融危机期间,为避免媒体的负面报道,巴克莱公司故意低报LIBOR

2.1管理层要求报价员低报LIBOR

2007年8月开始,随着次贷危机的不断深化,公众对于银行LIBOR报价更为关注,LIBOR报价较高就会被认为融资成本增加、银行面临流动性困难。相对于其他银行,巴克莱的LIBOR报价偏高,从2007年9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巴克莱三个月美元LIBOR报价在66%的时间里高出12家其他报价银行。这一情况引起了媒体的注意并加以报道。巴克莱的高层管理人员对这种负面的报道十分关注,导致中层管理人员对报单员发出指令降低LIBOR报价以避免媒体关注。

2.2其他报价银行同样涉嫌低报,而且可能更加严重

巴克莱绝非是唯一一家涉嫌虚报和操纵LIBOR的机构。金融危机期间在各银行中巴克莱的流动性还是比较好的,但即使如此在各家报价行中巴克莱报价还是比较高的,有多次因为其属于最高的四家之一而被剔除出平均计算。其他银行的报价显然过低,以当时状况看,是很难以那么低的利率向市场拆借的,这意味着当时其他报价银行都可能涉嫌虚报利率。

3案件原因剖析

3.1巴克莱对报价流程缺乏完整、有效的内控系统

对于LIBOR的报价,巴克莱没有制定内部政策来保证报价过程的公正性,没有给报价员提供报价过程和报价要求的培训,也没有对报价过程进行监管,更没有对整个报价过程进行专门记录,报价完全由报价员个人决定。其中美元Libor的报价自1995年起,一直由一位在美元货币市场具有丰富经验的报价员每天完成报价。

3.2现有的统计方式无法消除共谋行为

从理论上说,LIBOR能够去除极端报价,并通过不同银行之间的竞争形成制衡,从而得出一个较为理想的利率水平,但如果金融机构之间不是彼此竞争,而是相互串通的话,BBA对此无能为力。

3.3LIBOR统计的只是报价而非实际的成交价

LIBOR的报价是每家银行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对市场的判断给出对利率的估值,这就使LIBOR在形成过程中存在着人为调整的可能性,并对报价银行能否自律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3.4有效监管的缺失

英国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规定,LIBOR的定价机制不在被监管范围之内,所以LIBOR自诞生之日起,就被认为是自由市场自发确定的利率水平,监管的缺失也使操纵LIBOR成为可能。2007年12月4日,巴克莱的一名报价员对公司下调LIBOR报价的做法提出质疑,并对美元LIBOR的形成方式表示担忧。两天后,巴克莱合规部就LIBOR的报价问题与英国金融服务局进行了沟通,汇报了其他报价银行普遍低报的现象,但并没有引起重视。随后巴克莱继续采用原有方法进行报价,公司高管仍然能够直接干预LIBOR的报价。

4案件原因剖析

4.1应当扩大公开集中交易的场内市场价格影响力,为市场提供更为公允、准确的定价基准

本次LIBOR操纵案表明,由场外市场的非公开交易数据形成的价格指标由于形成机制不透明而容易丧失其公允性,对金融市场定价产生不良影响,出现操纵、合谋、内部人控制等现象。可以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要放到场内进行交易,无法直接交易的也应由结算机构进行集中清算,防范出现系统性风险,同时也能提供更为客观、公允的价格信号。

4.2加强监管,完善大型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LIBOR虚报操纵案表明,不论一家银行资产规模有多大,历史有多悠久,都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其内控机制已经足够完善,防范利益冲突已经足够到位。巴克莱银行的报价仅由少数报价员主观决定,且受到管理层、其他部门交易员、甚至其他银行交易员的影响,可以说科学决策机制与内部监督机制的缺失是这次LIBOR造假事件的直接原因,完全依靠自律并不能保证它们能够保持诚信,必须通过加强监管与报价机构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才能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韩松,徐蓓.LIBOR运行机制及对完善Shibor体系的思考[J].中国货币市场, 2008(7):12-13.

[2]侯军强.国际“操纵LIBOR事件”对于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启示[J].西部金融, 2012(10):54-56.

[3]李良松.美元LIBOR操纵案及对中国的启示[J].上海金融,2012(6):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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