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情况类似 判定结果迥异
2017-03-22周玉文王超才
蓝盾 2017年3期
关键词:案例
周玉文+王超才
通常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对此,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劳动者认定为工伤和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虽然都是发生在工作场所或者工作期间的伤害,或者从外观形式上看符合工伤认定的若干条件,但是,由于某一个关键点有区别,却完全可能对某些类似的伤害出现完全不同的认定结果。如同我们认识事物一样,对工伤认定既要看“形似”更要看“神似”,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在这里我们选择了三组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希望能使人们对工伤认定有深入一步的了解。
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被打伤
【案例一】
张某是某公司的一名保安。2015年3月初的一天上午张某在值班时,有一名20多岁的青年要骑摩托车进公司找人,张某拦住他要求他按公司的制度进行登记,但该青年拒不登记,张某立即拦住他不准进,该青年恼羞成怒,竟然开车撞向张某,将张某撞倒在地,致使其头部受伤。撞倒张某后,骑摩托车的青年男子驾车逃逸。张某被送到医院后,医生诊断为:头部外伤,轻度脑震荡。
张某所在公司安装在大门口的摄像头记录了张某受伤的全过程,公司认为张某的伤害为工伤,报销了他的全部医疗费并补发了他在住院治疗及按医嘱休假期间的工资。
【案例二】
安某是某超市的一名售货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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