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专利法修改中的标准必要专利问题研究
2017-03-21许波
中国知识产权 2017年3期
关键词:标准
许波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纠纷是全球知识产权领域新近出现的疑难、复杂问题,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和行业性特征,往往影响重大而深远。在第四次专利法修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简称《专利法修订送审稿》)新增第八十五条,在我国首次就标准必要专利问题通过立法予以规定,受到各方高度关注。与此同时,我国司法实践中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诉讼近年来明显增多,大有成为全球标准必要专利主战场的趋势。基于此,有必要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和实践情况予以梳理分析,以保证专利法修改能够反映实际需求并解决实际问题。
一、《专利法修订送审稿》第八十五条及其立法目的
《专利法修订送审稿》第八十五条规定:“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不披露其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视为其许可该标准的实施者使用其专利技术。许可使用费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2015年4月1日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简称《专利法修改草案说明》)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尽合理努力披露自己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为了平衡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和消费者的利……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