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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商业秘密合理保密措施的证明责任与证据标准

2017-03-21李德成

中国知识产权 2017年3期
关键词:改性信息

李德成

不同的主体形成于不同时期的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信息,在诉讼中主张共有的共有人均有义务根据自己成为权利人的时间提供证据证明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在共同共有的状态下,合理的保密措施还意味着各共有人对该非公知信息均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只要一个共有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就应视为其他共有人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主张不能成立。在主张涉案信息共有之前,如果某一共有人是唯一的权利人时,该主体不论是在主张共有之前还是在主张共有之后,均有义务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案件基本信息:三上诉人(一审三原告):化学工业部南通合成材料厂(下称“合成材料厂”)、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星晨公司”)、南通中蓝工程塑胶有限公司(下称“中蓝公司”);五被上诉人(一审五被告):南通市旺茂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旺茂公司”)、周传敏、陈建新、陈晰、李道敏、戴建勋(下统称“五自然人被告”);一审判决江苏高院(2008)苏民三初字第0004号,二审判决最高院(2014)民三终字第3号;本案于2016年12月结案。

一、涉案商業秘密刑事案件处理的过程与涉案请求保护的秘密范围以及司法实务可供借鉴的内容

本案所涉及的是工程塑料技术领域与PBT改性产品配方有关的技术秘密信息。PBT即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脂,是一种热塑型饱和聚脂类工程塑料,采用化学或物理的方法改变其力学性能、阻燃性能、耐热性能和抗老化性能等,以达到客户指定的各种使用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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