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的专利行政执法相关问题研究
2017-03-21崔宁
中国知识产权 2017年3期
崔宁
一、专利行政执法的属性分析
(一)专利权的性质与专利权纠纷的特点
1.专利权的私权属性
TRIPS协议在序言中就明确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我国民法典草案的主持人甚至认为“知识产权是私权”这个定义过于显而易见而将此从最初的专家建议稿中删除。1可见,专利权的私权性质应当是无可争议的。以专利权的性质作为专利行政执法的正当理由者,多认为专利权具有公共利益属性2,认为专利授权审查、确定保护范围均对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利益产生影响,需要公权力介入,且专利权保护与产业和国家经济发展密切相关。3有学者还提出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公权化的权利。4
我们认为,专利权的上述特点并不能得出专利权具有公权化性质的结论。首先,公权力机关在授权阶段划定权利范围,是由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的边界不明确所决定的,其最终目的是确立应受保护的私权利的范围。其次,不可否认,行使或侵害私权利可能带来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但这并不意味着该私权利因此而具有了公权性质。否则,行政机关甚至可以以合同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为由对所有合同进行审查,照此逻辑,民法社会都将不复存在。因此,判断行政机关能否介入专利权纠纷,应当分为两个层次。行政机关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是其职责所在,需要考虑的是何种情况下构成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而行政机关对民事权利的介入,则需要探讨其是否具有合法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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