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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过程的三个伦理问题

2017-03-20林季杉

决策与信息 2017年2期
关键词:决策者自由公正

林季杉

[摘 要] 决策过程总是与伦理问题相伴随。决策前的主要伦理问题是社会成员究竟拥有多大的自由决策权;决策中的主要伦理问题是如何确保自由决策的普遍公正;决策后的主要伦理问题是决策错误的责任追究何以可能。与决策过程相伴随的三个伦理问题分别讨论的是个人的自由、普遍的自由以及道德的责任,三个伦理问题的核心不外乎是决策者的自由与责任的关联问题。

[关键词] 决策者;自由;公正;责任;伦理

[中图分类号] C9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7)02-0076-06

决策是一个系统工程,从酝酿方案到形成决定,再到效果反馈,要经历许多环节和过程。每个环节和过程都有需要面对的伦理问题。其中,决策前涉及的主要伦理问题是决策自由问题,决策中涉及的主要伦理问题是决策公正问题,决策后涉及的主要伦理问题是决策责任问题。决策的整个环节和过程都不能同基本的道德价值相冲突。缺乏道德价值的决策是没有良知和情怀的决策,是充满风险的决策,并且极有可能趋向于错误甚至犯罪。决策活动的伦理问题往往会直接影响决策活动本身。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研究决策活动的伦理问题是研究决策活动本身极其重要的切入点,对于保障决策活动的效果、提高决策活动的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一、决策前的自由问题

决策前的自由主要指的是在决策开始时每个人的自由表达权都要得到高度尊重。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自主和自愿参与决策并表达意愿的权利,没有任何一个决策者有权限制和责难别人的决策表达权。有研究者指出:“只有自主和自愿才是现代社会赖以存在的根基和保障。自主,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众充分地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主发展等各种权利,从而主宰自己的命运;自愿,就能使民众有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意志的机会,自由地从事在法律规定和许可的范围内的可以作为的事项,以免受外力的强迫不得不干自己不愿意干的事情。”[1] 80权利的实质在于肯定每个人的自由或利益。道德上的权利指的是,权利人有去做任何与善不相矛盾的事的自由,可以在道德许可的范围内去选择自己的行为来实现德性和获利。

长期以来,由于管理体制机制的陈旧,社会对于决策的表达权没有给予应有的尊重,社会成员的自由权利一直游离于决策之外,以至于独断式决策比比皆是,决策效果难免差强人意。这势必导致决策比较固化、比较单一。决策部门忙碌一番,社会成员却得不到实惠,不仅不买账,还会被当成是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决策前,如果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就容易走向分散主義,趋向各自为政,凡事从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出发,甚至把管理工作变成私人领地,势必会挫伤社会成员参与决策的积极性。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只有准确把握社会需求,有的放矢,才能最好地决策。决策前对社会成员的自由权予以尊重和满足,是一种最直接有效地把握社会需求的方式,也最有利于充分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实现决策效果的最大化。现实社会是开放性的。对于自由的尊重和个性的肯定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质和标志,是决策现代化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决策活动最基本的伦理要求。有研究者指出:“我们看到,自由权尤其可以体现道德权利所具有的这种特性,当一个人的行为选择为道德所容许,那么他在道德范围内就具有行为选择的自由权,这种权利意味着如果有任何他人对其的行为选择加以干涉,或进行谴责,他完全能够以道德上的理由予以还击或驳斥。因此,肯定道德权利就必然要先肯定道德行为选择自由权。”[1] 190

在一个一元化的社会里,决策往往是单向度的,没有自由可言。社会成员无法自由进入决策过程,只能成为被动的接受者。决策前的自由不够,突出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搞个人“说了算”,决策“一言堂”,甚至排除异己、独断专行。决策前应该更多关切社会成员的所知所想、所需所盼。一旦忽略了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和话语权,各种虚的、假的、空的东西就会多起来。管理工作必须不断完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充分维护多元社会单元参与决策的权利,调动每个人参与决策的积极性,提高多元社会单元参与决策的能力。这有助于在决策过程中激发创造性思维、创新管理思维、形成创新理念。对于决策者而言,参与范围越广,参与程度越高,决策的可信度和代表性就越强。

每个人的自由参与必然带来决策的多元与优化。应该鼓励社会成员对决策活动的多元参与,实现决策最优化。决策活动必须充分尊重多样性和差异性的事实,并促进彼此之间在相互交流甚至碰撞中形成合力、协同推进。个人的自由不仅是个人幸福之所在,而且是考察决策是否完美的主要指标之一。可以设想,如果连决策者的自由表达都不能得到根本保证,这样的决策有何完美可言?需要说明的是,自由绝不是胡作非为。孟德斯鸠将自由定义为“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情”。洛克说:“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2] 239法国《人权宣言》规定,自由就是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每个人的自由权利的行使以保障社会其他成员能享受同样的待遇为限。任何自由都不是毫无限制的,极端的自由就会走向不自由。在决策活动中,如何把握自由与不自由的边界,理所当然涉及到决策公正问题。

二、决策中的公正问题

公正有很多种解读路径,可以指处事公道,也可以指为人正直。但在这里,公正主要指的是具有公共文化精神。公正最核心的理念就是指导人们在公共领域中生活,养成公共理性和公共精神。有了公共文化精神,就能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使各方在利益交换中都能同心同德、平等受益,确保决策活动取得公民最大限度的同意和认可。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坚守自己的职责,而不突破界限。只有公正行事,才有利于管理和统治。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决策者如果有感情上的偏私,就容易产生不公[3] 163。人可以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但很难是公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决策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为了确保公共利益最大化落到实处,最可靠的办法就是表达公共理性,追求公平正义,避免某些人拥有比其他人更多的话语权,处于比其他人更有优势的决策位置。决策公正有助于消除社会成员的心理阻力和资源消耗,有助于形成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不同利益之间的相互平衡。公正意味着公平,公平是正义的尺度。在一个公平的人文环境中,最容易达成公正。也只有在公平的情况下,决策才有道德可言。

决策不仅要顾及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而且尤其要顾及弱势群体的利益,反映弱势群体的心声。无论职位高低、财富多少、性别差异,每个人都有做人的尊严和权利。每个人都渴望人格上的平等,这是一种道德的权利。制造人格上的不平等本身就是最大的不道德、不公正。公正就是根植于每个人而不是少数人的生活理想,使每个人而不是少数人的生活达到最优。决策者所考虑的不是特殊的人、个别的人,而应当是各式各样具体的人——男人、妇女、儿童等等,即使每一个人都能获得最大利益。而决策活动的使命就是按照这个原则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在追求公正的前提下,一方面,“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4] 48;另一方面,社会公共利益就是对个人自由权利的集中表达。对公共权力而言,最理想的状态就是所有社会成员都能成为决策者的关注和关爱对象,并且是每个社会成员都能本着公共文化精神来关心和关爱其他社会成员的决策意愿。

如果说权力制衡是决策的道德之基,那么公正可以抑制决策追寻自我利益、满足自我偏好的倾向,起到权力制衡的效果。社会成员具有个体化、多样性的需求偏好,只有按照一定规则进行公共选择,才能排除掉那些出于个人意志、私人立场、经验局限、认知偏好的不好需求,将反映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需求识别出来,并将其作为公共文化需求。没有制约的决策必然产生偏失甚至腐败。决策者不是决策的独舞者,但依然是领舞者。正因为是领舞者,所以决策者尤其要注重公正。没有理性约束的决策自由是很容易走向不公正的。

中国传统文化以人性之先天的善端假设作为出发点,构建起来的文化脸谱势必走向一种精英模式、圣人模式,具有极强的精英主义和理想主义色彩。在这种模式看来,决策是尽善尽美的、没有缺点的圣人、精英的专利。于是,决策一味追求所谓的“顶层设计”和“高大上”。也就是说,普通人根本就无法参与决策。对平常人或普通人来讲,决策变得虚无缥缈,变得可望而不可及。事实上,这种圣人模式、精英模式已经严重阻碍决策的公正。就是说,决策不能是精英阶层说了算,要特别注意倾听来自基层群体的“草根建议”。这是公正决策的要义。在讨论决策中的伦理问题时,坚持公正决策是尤其可贵的、急需倡导的政治品质、精神素质。

如果说决策前应该遵循自由原则,那么决策中应该遵循公正原则。但绝对不可以说,自由原则和公正原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原则。公正不是自由的对立面,公正甚至就是以自由为核心价值的,只不过公正是对自由的深入,公正追求的是自由的普遍性。

三、决策后的责任问题

自由总是与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哪里有自由,哪里就有责任。自由是责任的逻辑前提,责任是自由的逻辑函数。在人类文明史中,追求自由的过程也是建立责任意识的过程。萨特说:“人,由于命定是自由的,把整个世界的重量担在肩上:他对作为存在方式的世界和他本身是有责任的。……责任不是从别处接受的:它仅仅是我们的自由的结果的逻辑要求。”[5] 708别尔加耶夫曾经说过,自由意志是行为者必须担当责任的基本缘由。既然决策者在决策前拥有自由权,在决策中依然追求自由的普遍性,那么决策者在决策后就必须忠实于自己的职责,自觉地承担起决策的风险和责任。决策后的责任主要指的是在實施决策的过程中要对自己的“自由意志”所导致的决策错误负责。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强调决策后的责任追究,对推动公正决策、民主决策的内生动力,伦理意义重大。一方面可以使决策者养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误必追究”的理念,养成对决策行为敢于担当的态度,另一方面又可以反过来减少决策的盲目性,对决策者起到心理警戒、行为校正作用,“倒逼”决策者养成自我约束、廉洁自律的习惯,形成强大的工作驱动力。责任心越强,决策越有效,社会成员的合法利益越能得到真切维护。马克思·韦伯在“作为职业的政治”的演讲中提出,意图伦理与责任伦理不同,前者不计后果,而后者要求决策者必须对后果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实质上就是对自由的肯定,有助于防止或杜绝决策前自由权的滥用、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决策中的独断专行、有利于挽救公众对于公共权力的信任危机。只要有权力的地方,都会有权力的滥用。“权力滥用是指权力拥有者在权力行使过程中,超越权力界限造成他人或国家、社会的利益损害,以满足自身越权目的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权力滥用表现为枉法裁判、办事推诿、职责不明、没有程序等”[1] 311。强调决策后的责任,其实就是本着“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用“倒逼”的方式提示决策者要正确使用好决策前的自由权利,自觉养成决策中的公正意识。康德说:“任何与责任不相矛盾的行为都被允许去做,这种自由,由于不被相反的绝对命令所制约,使构成道德的权利,作为该行为的保证或资格。”[6] 25

决策者违反决策程序进行决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都有可能导致决策错误。长期以来,我们一直缺少对于自由的实质性认同,因此也就一直缺少对于决策错误的伦理责任追问,往往把决策错误归咎于某种外在力量的作用,从而使自己从责任之中“逃之夭夭”。凡是用外在力量来为自己决策错误寻找借口,进行辩解,本身就是不负责任或逃避责任的表现。决策者作为拥有自由意志的道德主体情理之中就应承担决策的一切责任。对于决策错误的责任追究理所当然应根据自由原则进行道德拷问。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可以区分出一般决策错误、严重决策错误以及特别严重决策错误。根据错误的严重程度,对于决策者,除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行政警告直至法律追究之外,还应有必要的道德谴责。当然,也可以反过来得出结论说,为了使决策者对于决策后的道德责任产生一种担当意识,必须让每个决策者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自由意志、精神本质和独立人格。决策者只有充分意识到了自己的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才能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责任与义务,才能在管理工作中扮演好一个真正负责任尽义务的角色。换句话说,只有把责任的自觉承担当成是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逻辑要求的人,才能自觉地去履行责任。逃避责任的决策者真正说来逃避的就是自由和人格。逃避自由或不讲人格的决策者,往往在思想上很难具备责任意识,在实践中当然也就很难履行责任。履行责任既不是“天命”,也不是“觉悟”,而只是自由的内在规定和人性的光辉。从这个意义上说,强调决策后的责任其实就是对于决策者人格的最好尊重。西方经典的俄狄浦斯神话非常充分地展现了人格高尚与责任承担之间的关联。一个有人格魅力的决策者往往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会把责任看成是一种伟大的品质和与生俱来的信念,认为责任具有非凡的道德价值。“责任是与生俱来的,是上天留给世人的一种考验。它伴随着每一个人的生命始终。无论你做什么事,其背后必然存在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这种力量就是你敢于承担的一种责任。责任沉淀在每个人的生命里,是它让人们对自己的使命忠诚并信守到底。当一个人以虔诚的态度对待生活和工作时,他能够感受到:承担和履行责任是天赋的职责”[7] 2。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与决策过程相伴随的三个伦理问题分别讨论的是个人的自由、普遍的自由以及道德的责任。而这三个伦理问题的核心不外乎就是决策者的自由与责任的关联问题。

[参考文献]

[1]李建华.现代德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2]洛 克.政府论[M].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4]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5]萨 特.存在与虚无[M].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

[6]康 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7]丛书编委会.责任胜于能力[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2.

[责任编辑:肖偲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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