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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河北省社保基金社会监督体系的思考

2017-03-18刘洪锋任伟峰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7年4期
关键词:社保基金河北省

刘洪锋++任伟峰

[摘 要]本文主要从社会监督的视角对河北省社保基金监管现状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河北省社保基金社会监督体系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社保基金;社会监督;河北省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4.130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4-0-02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保障机制已经在全社会逐步建立,其运营基础社保基金的规模也不断扩大。社保基金作为老百姓的“保命钱”和“养命钱”,其安全性和效益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是,由于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社保基金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问题仍然存在,严重损害了人民大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强化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完善社保基金的监督体制,对河北省的社会保障工作意义重大。

1 河北省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现状

1.1 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现状

目前,河北省社保基金监管体系依然是以行政监督为主,社会监督为辅。政府是社保基金监管的主体,在各级人社部门设有专门社保基金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所辖区域内社保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对所辖区域内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结余、存管进行监督。由于多头监管、内部分工协调不力,专业人员欠缺,监督技术手段落后等因素的影响,社保基金行政监督效率不高。社会监督方面,河北省开始尝试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渠道进行一些信息披露,逐步建立社保基金监督专家库等措施,但总体来看,社会监督还处在初步构建阶段,尚未完善。

1.2 社保基金社会监督存在的问题

1.2.1 监管法律基础薄弱

众所周知,我国社保基金监督立法滞后,法律框架不完善,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的社保基金法律体系,绝大多数都属于较低层次的通知、公告、实施意见等法规,法律效力不足,威慑力差;至于社会监督,也只有《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个别法条提及,且还是笼统的规范,缺少系统详细的实施细则。总体来看,我国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基础薄弱,与我国社保工作的深化改革发展不相适应,也使社保基金社会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建设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强化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必须从加强法制建设开始。

1.2.2 社会监督缺位严重

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管是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财政、税务、审计部门配合,缴费个人及社会团体辅助的监督架构,这种监管架构的设计过于强调行政监督,实质上造成社保部门扮演多重角色,自己运营自己监督,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难以保证;这也使其他社会监督机构缺乏监管的动力,越来越流于形式,社会监督缺位严重。

1.2.3 社会监督主体不完整,手段单一

社保基金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社会监督很有必要。然而,当前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制度不规范,基金受益人作为社会监督的主体,不可能单独实施监督,社会组织层面的监督也很少;且社会监督手段较为单一,仅仅由媒体不定期地披露一些基金相关信息,这就使广大民众的知情权受到了限制,一些包括监督举报、举办听证会、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尚未充分利用,这影响了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的效率和效果。

1.2.4 社会监督的实质效力被弱化

在我国现行的社保基金监督体系下,关于社保基金管理数据和运营数据的对外信息披露还没有详细的制度规定,这种信息披露制度的缺失造成信息的不对称,使社会监督难以有效进行;另外,无论是新闻媒体、工会组织还是各级群众组织实质上都处于行政指导下,无法保持纯粹的客观、独立,其监督意見往往被内部修饰甚至被消化掉,社会监督的实质效力被弱化。

2 国外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的经验启示

成熟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需要多元化的监管主体参与,需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国外对社保基金的监管研究探索比较早,值得我国借鉴和思考。通过收集资料进行研究分析,笔者发现国际上对社保基金管理的具体措施不尽相同,但是终极目标都是构建健全的社保基金管理体系,实现社保基金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企具体的经验做法总结为以下几点。

2.1 成立专门机构,强调独立性和专业性

国外为了保障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独立性、专业性,一般都会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比如:美国成立了联邦保障总署,英国成立了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这些监管机构独立性、专业性都很强,对基金管理过程中各种问题进行及时高效的处理。例如,美国建立了社保基金专项预算管理制度,以实现对基金运行的宏观管理;美国的社保基金托管委员会全面负责社保基金的日常运营,并依法于每年4月1日之前向国会提交当年的基金运营评估报告。

2.2 强调社会组织的重要性和独立性

国外各级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社保基金的监督,且社会组织保持足够的独立性,与行政部门保持分立,在实施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的过程中,通过其特有的方式对政府的社保政策和法律规范制定实施有效的影响,这些方式一般包括但不局限于提供信息情报、积极游说、发表管理咨询意见等。

2.3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国际上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成熟的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定期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定期公布社保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投资运营情况等财务数据,使全体社会公众能积极参与到社保基金监督中去,较好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高了信息透明度,更加有效地发挥了社会监督的作用。

3 完善河北省社保基金社会监督体系的对策

在充分考虑河北省社保基金监管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完善河北省社保基金社会监督体系的几点建议。

3.1 坚持社会监督独立性、全面性和透明性原则

3.1.1 社会监督独立性原则

社会监督独立性具体是指社会监督既要法律层面保持品格独立,不能依附受制于其他的监督制度;又要在组织体系上保持独立,确保各监督制度之间不存在领导关系或隶属关系;从而确保社会监督的公平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3.1.2 社会监督全面性原则

社会监督全面性具体是指基于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对社保基金的筹措、保管、分配使用以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的社会监督;且社会监督主体也应尽可能多元化,使更多监督主体参与到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中来。

3.1.3 社会监督透明性原则

社会监督透明性具体是指必须建立充分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社保基金的相关情况。尤其是社保经办机构须秉承透明性原则,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的基金管理、运营信息,以增加透明度。

3.2 积极完善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基础比较薄弱。一方面需要积极加强全国范围内的社保立法工作,夯实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需要根据社保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丰富、完备关于社会监督的法律规定,从而有效推进河北省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的法制化。具体内容包括明确参保人员、参保单位、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和专业人员等社会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使其能够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3.3 积极创新发展全面的社会监督方式

社保基金社会监督影响范围广、涉及主体多种多样,河北省应充分利用各种监督资源和手段,积极创新发展全面的社会监督方式,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体系。

3.3.1 实施广泛的信息披露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广大社会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监督的意识越来越强,社保基金作为源于多种渠道的公共资金,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存在密切关系。社保基金的收支结余和投资收益情况,要及时向社会披露,为公众监督提供信息渠道。这既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也有助于搞好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提高政府公信力。

3.3.2 积极推进社会监督员制度

社会监督员的主要作用是调查和发现社保基金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人民群众参与社保基金监督的重要形式。各地应积极选取具有较强政策水平、热心公益事业、能够秉公办事的群众加入社会监督员队伍,并辅以专项培训,充分发挥其社会监督的作用。

3.3.3 积极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扬正能量

基于方便群众,鼓励正能量的角度出发,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电子邮件、网络新媒体等各种社会监督平台,建立完善的举报奖励制度和举报人保密制度,真正解决群众参与举报的后顾之忧,切实提高其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3.3.4 有效推行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制度

推行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制度需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作为社保基金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并形成规范制度。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保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都要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同时,社会保险决策情况也应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3.5 充分利用“外脑”,實施第三方监督

基于国家治理的要求,面对海量的社保基金数据信息,需要充分利用好“外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第三方审计,大力提升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的效率和效果。

3.4 积极构建社保基金社会监督运行机制

基于河北省省社保基金社会监督体系尚未真正建立,社会监督主体复杂,监督方式多样的客观事实,必须建立有序、规范的社会监督运行机制,保证社会监督的顺利实施。

3.4.1 建立社会监督协调机制

社会监督是社保基金监督体系的基础,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自觉监督。因此若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基础性作用,必须与社保基金的专门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和内部控制保持相互之间的协调性。社会监督通过与其他监督机构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共同研究,从而达到整体协调,真正发挥其作用。

3.4.2 建立社会监督管理体制

积极筹建专门的社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独立决策,不受政府的行政干涉。该机构由参保单位代表、个人代表、工会代表、专业律师和会计师组成,并按照行政区设置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对总机构负责。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所辖区域内社保基金各项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处理建议,并在分析、掌握社保基金收支运营数据的基础上提交年度分析报告,审核后对外公布,最终实现有效的社会监督。

主要参考文献

[1]刘允海.为社保基金社会监督和安全评估献策[J].中国医疗保险,2015(6).

[2]张会阳.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相关问题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3).

[3]王岩,吴宏伟.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现状及问题研究[J].商,2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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