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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营改增的挑战及应对分析

2017-03-18张十根曹秀俊

会计之友 2017年4期
关键词:金融业营改增挑战

张十根+曹秀俊

【摘 要】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畴,标志着金融业营改增的正式实施。金融业作为我国经济的支柱产业,由于本身经营业态和经营模式的复杂性,以及金融市场和环境的快速变革和发展,再加上国际上没有太多经验可循,金融业营改增被认为是一块“难啃的骨头”。文章阐述了金融业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同时对金融业营改增的相关难点、挑战进行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期望为促进金融业营改增顺利推进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 金融业; 营改增; 挑战

【中图分类号】 F8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4-0117-03

2012年1月1日,我国首先在上海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启动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拉开了我国营改增的大幕。2016年5月1日,我国将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全部纳入营改增,实现了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全覆盖。本次营改增扩围,对于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产业分工和结构调整,实现当前供给侧改革中的减税意图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本次营改增扩围,使我国的增值税税制实现了从半消费型(部分固定资产纳入抵扣)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在我国增值税改革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金融业营改增相关政策

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相关行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和租赁业等。此次金融业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要点如下:

(一)纳税人

金融业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税率

金融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金融业营改增前后税率变化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金融业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税率上升了0.66%。由于营改增之后,金融企业可以将外购不动产、设备及服务中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如果企业能取得相应合法有效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税负不会上升;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则由5%下降为3%,降幅明显。

(三)征税范围

金融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为金融服务。“36号文”所称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主要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四类。

(四)允许抵扣范围

营改增试点以后,金融业纳税人为经营活动购买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只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均允许抵扣。金融业可抵扣范围很广,主要有信息系统软硬件及维护费,网络传输费用,外包的呼叫中心服务费用,广告、宣传费用,安保、押运费用,不动产的购置、租赁、修缮、装潢费用,各类办公用品、水电费等运营支出,购买交通运输车辆等费用。采购所涉及的主要进项税额抵扣见表2。

二、营改增面临的挑战

(一)金融业信息系统及业务流程面临调整、再造

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使金融业由之前征收营业税转为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计算得出,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实行“价税分离”,按照增值额计算得出。两种税计税原理的不同,以及金融業经营业务的开展离不开信息系统的支持,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必然要求其对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调整以适应增值税“价税分离”的业务需求。因此,信息系统改造或增值税专用系统的搭建成为本轮营改增的一项核心任务。信息系统改造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尤其是对那些存在多业务系统并行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系统的兼容性风险会加大。

此外,增值税税法边界和应税范围与原营业税存在差异,对其业务类型的认定提出新的挑战。这就要求金融企业细化梳理业务差距,完成企业内部业务梳理,准确判定业务的税法适用原则。

(二)金融产品业务复杂,应税项目和税基难以确定

我国的金融业呈现出金融机构类别多、数量庞大、产品业务复杂等特点。近年来,金融创新的速度不断加快,各种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如何确定增值税应税项目和税基是进行营改增的基础和前提。比如,在平安集团经营的寿险业务中,传统的业务主要为直接提供保险服务,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变额保险业务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2]。如何准确划分这两种不同的金融服务、保险产品的收入金额和进项税额,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此外,该公司推出的集投资与保险于一体的投资连接险业务,也面临着如何确定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难题。在商业银行的理财、贷款、结算等业务中,也面临类似问题:一方面无法取得销项税额发票;另一方面,也难以确定进项税额,这将导致增值税应纳税额无法确定。

(三)金融业营改增可能导致税权重新划分

本次金融业营改增将会对税权划分产生重要影响。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构成了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增值税属于国家和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比例为3:1。

自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及营业税额增长迅速,已分别成为我国第一和第三大税种,具体数据见表3。2005—2012年,我国金融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占全国营业税收收入的比重从13%上升至18%①。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14)》的统计数据,金融业所缴纳营业税占地方政府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达到6.57%。由此可见,金融业缴纳的营业税在总体营业税中的比重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如果不对中央和地方的税权进行调整,此次金融业营改增,将使原来100%由地方享有的金融业营业税中75%交由国家财政,这样势必会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导致地方财政收入下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地方经济的发展。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必将要求中央与地方的税权进行划分调整。

(四)金融业营改增相关政策细则有待不断完善

金融业营改增试点方案中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未能实现完全抵扣,全部消除重复征税。比如:本次营改增相关政策对商业银行收入中的主要部分——利息收入仍按照毛利息征税,而贷款服务中的相关利息、费用、佣金等不得作为进项给与扣除……造成银行业前端抵扣不畅,后端抵扣链条中断,违背了增值税税收中性原则。其次,进项抵扣比例不足。金融业与其他生产制造行业不同,存在“轻资产、高人力”的特点。主要成本由工资薪金、房屋租金、业务信息费、交通食宿等项目构成,而这些成本中大多不能获得进项抵扣,其他成本如所购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水电费、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审计费、经营租赁费、监管费、业务费用等,虽然能获得进项抵扣,但是占总成本的比例不到20%,导致进项抵扣严重不足。最后,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以及居民企业“走出去”的不断加深,导致居民企业境外金融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这些战略和经济活动需要我国金融企业跨境金融服务拥有配套的税收政策及扶持措施,然而目前我国在境外金融服务方面尚未参考国际上惯用的免税税收政策。

三、政策建议

(一)对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营改增的實施,必然要求金融企业对原有核心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以满足收入、成本支出核算和税务的相关要求。具体而言,金融企业应根据增值税的计征原理并结合现有业务流程需求以及国家颁布的相关落地方案,制定出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相关方案,并从不同系统改造方案中进行综合评价分析,选择最优方案。

现行供选择的核心系统升级改造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按照增值税“价税分离”的特点采取“价税分离”模式,对核心系统进行核算体系和计税模式的彻底改造,从而满足发票管理和税费缴纳的要求;二是外挂式税务处理模式,即并不对核心系统进行彻底改造,而只是对原有核心系统在增值税处理方面的不足进行弥补以满足营改增后业务、税务方面的要求。由于对核心系统升级改造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和较高的成本,因此,更多的金融企业可以采取外挂式税务处理系统来满足营改增的需求。

(二)明确增值税应税项目和税基

为了保证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顺利实施,金融企业应当针对自身业务的特点,对税基和税目进行深入研究、充分论证,确保增值税应税项目和税基的合理化。具体而言,针对金融业覆盖范围广、业务繁多的特点,可以对金融业各项业务进行细化,从而确定与之相对应的税基和税目。以银行业为例,银行业的业务包括传统的直接收费并提供金融服务的一般业务、收取存贷款价差的经营业务,以及不断涌现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众多的业务类别使得统一应税项目和税基变得非常困难,而对这些业务进行细分成为较为理想的方案。比如,对于一般业务,可以对进项税额直接进行抵扣,比如银行购买设备缴纳的增值税款,可以直接计入银行成本;而其他业务,直接进行抵扣是不可取的,比如,银行的存贷款业务,由于无法获得相应的购销发票,因此直接抵扣是不可行的。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借鉴国外的方案,如基本的免费法或低税率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金融行业的整体税负水平。

(三)明确税收收入的划分和归属

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收体系的主体以及地方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必然导致地方税收体系的重构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如果营改增之后仍然延续增值税中央和地方3:1的分配比例,将会导致地方政府预算收入的大幅缩减,阻碍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因此,金融业营改增在实现金融业减负的同时,还应平衡好税收收入的划分。首先,中央与地方关系将重构,重新划分事权、支出责任,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完善国家治理的基础;其次,通过提高地方分税比例以及资源税、环境税、房产税等地方主体税收的征管来重构地方税收体系,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最后,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来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弥补因金融业营改增而给地方税收所带来的减少。

(四)不断完善金融业营改增相关细则

金融业此次营改增的实施,延长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融业重复征税,完善了我国的增值税体系。针对当前政策不完善的现状,一方面,国家应该完善相关政策,减并税率档次,将目前尚未能抵扣部分进项税额纳入抵扣的范围,减少重复征税,保证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在境外金融服务方面尚未参考国际上惯用的免税税收政策的现状,希望在后续改革中,既能充分考虑跨境金融服务的政策安排,也能够有更多的关于金融业的创新税收服务手段,例如“互联网+”金融税收服务等手段,使金融业税务服务与国家战略有机结合,形成良性政策支撑平台[3]。此外,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增值税已经为我国第一大税种,但是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增值税法,这个显然是行不通的,因此,国家应当推进增值税立法,制定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 蔡昌.金融业“营改增”:政策导向、经济效应与财税对策[J].国际商务财会,2016(5):44.

[2] 陕闪.金融业“营改增”的挑战与应对[J].武汉金融,2016(7):50.

[3] 梁因乐,孔令文.金融业营改增,路漫漫其修远[J].金融会计,2016(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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