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监管作用财产刑执行检察成效显著
2017-03-18迟宏宇
活力 2016年18期
迟宏宇
财产刑执行检察于2013年正式启动。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新增业务,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58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进行监督……”。
实践中,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配套法律法规还未及时跟进,相关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导致财产刑的适用率高但不规范、执结率距执行目标相差甚远、执行监督检察不及时不规范,判决浮于纸面之上,“空判”问题突出,加强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势在必行。
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监管作用。甘南县检察院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强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
一、建章立制
结合甘南县工作实际制定了《甘南县检察院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办法》,明确了主要工作任务,细化检察流程,创新工作方法:建立与公安局、法院、司法局的互联互通机制,通力合作,共同研究財产刑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持信息互通共享,及时掌握财产刑执行状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行为,推动财产刑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二、无缝衔接
一是清源头。与侦察机关及时对接,及时掌握涉案财产的扣押、冻结情况,防止财产刑的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隐匿、转移、变卖涉案财产,保证判决生效后财产刑得以顺利执行。
二是控中程。密切联系人民法院的财产刑审判和执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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