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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监管作用财产刑执行检察成效显著

2017-03-18迟宏宇

活力 2016年18期
关键词:老赖被执行人矫正

迟宏宇

财产刑执行检察于2013年正式启动。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新增业务,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58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进行监督……”。

实践中,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配套法律法规还未及时跟进,相关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导致财产刑的适用率高但不规范、执结率距执行目标相差甚远、执行监督检察不及时不规范,判决浮于纸面之上,“空判”问题突出,加强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势在必行。

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监管作用。甘南县检察院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强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

一、建章立制

结合甘南县工作实际制定了《甘南县检察院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办法》,明确了主要工作任务,细化检察流程,创新工作方法:建立与公安局、法院、司法局的互联互通机制,通力合作,共同研究財产刑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持信息互通共享,及时掌握财产刑执行状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行为,推动财产刑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二、无缝衔接

一是清源头。与侦察机关及时对接,及时掌握涉案财产的扣押、冻结情况,防止财产刑的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隐匿、转移、变卖涉案财产,保证判决生效后财产刑得以顺利执行。

二是控中程。密切联系人民法院的财产刑审判和执行部门。疏通财产刑执行信息渠道,全面掌握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产清单信息及判决生效后的财产划拨、执行情况,发现存在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对应当执行而未执行、财物不及时上缴国库等违法情形及时提出纠正违法建议。2016年我院针对财产刑执行案件向甘南县法院共提出6份检察建议,均被采纳整改,共追缴罚金人民币150.5万元。

三是后发力。积极与监狱、法院沟通、协调,将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作为评价“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标准之一.作为其他项目的一项考核依据。对积极履行财产刑的,建议法院结合其他考核标准依法裁定给予减刑、假释: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依具体情况建议在裁定时适当下调减刑幅度或不予减刑、假释。同时,对于处于假释、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的被执行人,与当地基层单位、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在基层单位摸清其财产刑执行能力的基础上,通过社区矫正机构对其约谈、教育,将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内容之一,督促其及时履行财产刑。

三、注重实效

借鉴法院对付“老赖”的方法,助力财产刑执行。联系银行、房产、车辆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监督。对单处财产刑或并处财产刑在监外执行刑罚的罪犯信息,统一纳入一个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各相关部门联动机制,通过限制其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高消费行为(如坐飞机、高铁,购买奢侈品)等手段,进行柔和惩戒,敦促财产刑“老赖”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同时对于监内服刑的财产刑罪犯,要求监狱部门配合监测其在狱中的消费情况,高于平均标准的就要通知执行部门进行调查财产来源.合力惩治刑事判决中的“老赖”。

四、刚柔并济

一方面对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执行法官的违规违纪行为,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也可通过查处职务犯罪的方式介入财产刑执行监督,对被执行人可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对其另案处理,形成打击对财产刑执行不利的高压态势。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督促监管场所、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服刑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法制宣传教育,从敬畏法律和认罪服判的角度增强其真诚悔改意识,教育、引导服刑人员积极自觉履行财产刑。实现财产刑执行检察的刚柔并济。

甘南县检察院将以最高检在2015年开展的财产刑执行检察试点工作和2016年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为契机,积极探索创新,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实现与完善。 (编辑/李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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