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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房屋产权的“单独所有”与公证实务

2017-03-18王喜风

活力 2016年18期

王喜风

[关键词]房屋产权;“单独所有”;公证实务

随着《物权法》的深入实施,不动产登记程序的不断完善,公证员对房屋产权归属应该有更明确的认知,了解房产登记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程序。挖掘背后争议风险点,寻找法律和法理上的支撑点,厘清实务中的模糊问题,从而准确把握委托、继承、遗嘱、夫妻财产协议等公证实务。

一、夫妻“隐形共有”与“单独所有”对比

夫妻隐形共有,通常是指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如存单、债券、股票、车辆等财产,虽然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但权利凭证上只登记夫或者妻一方的姓名。对于房产而言,主要是在《物权法》实施之前,由于风俗习惯或登记程序不完善等原因,致使夫妻共有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产生了隐形共有人现象。在公证实践中,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进行审查时,审查登记人的婚姻状况是必要程序,若所涉房产系权利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无疑是符合《婚姻法》精神的。

对于单独所有,目前现行法律、法规中,仅在《房产登记办法释义》中有相关的表述:在房产所有权证填写说明时指出“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解释共有概念时指出“共有作为所有权的一种形态,是与单独所有相对而言的”。根据《房产登记办法释义》这一表述,我们可以得出单独所有是指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人一人所有,这种解释也符合社会大众对此概念的心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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