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两国行政诉讼功能模式的历史演变及其借鉴
2017-03-18邓刚宏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1期
摘要: 通过对美日两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演变分析,发现两国行政诉讼功能模式都最终走向了主观公权利救济与客观法秩序维护相统一的模式。只是两国的路径不同,美国从最初的主观公权利模式转向了混合模式,即主观公权利与客观法秩序维护的统一。而日本行政诉讼法深受美国行政法的影响,同时也兼有德国行政法的特点,总体上经历了从大陆法系模式向普通法系的变迁。美日两国这种殊途同归的历史演变,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世界行政诉讼发展的趋势,对我国行政诉讼功能模式的定位具有历史借鉴价值。
关键词: 行政诉讼功能模式;普通法系;历史演变
中图分类号: D925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055X(2017)01-0097-08
doi:1019366/jcnki1009-055X201701012
行政诉讼功能模式是一个国家的行政诉讼体制及其制度运行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总体风格。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特点、历史发展、文化、宗教以及地缘环境等因素的不同,行政诉讼功能模式亦有所不同。我们试图以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为考察对象,通过研究美国、日本两国的行政诉讼功能模式的历史发展及其呈现的特点,为我国行政诉讼功能模式的研究提供借鉴。
一、美日两国行政诉讼功能模式的历史演变
(一)美国行政诉讼功能模式的历史演变
美国作为普通法系国家,没有公法与司法的区分,因此,美国和大陆法系国家不一样,没有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这是美国司法审查的特点。尽管美国没有严格意义的行政诉讼制度,但并不代表司法不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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