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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英国巡回法庭探析

2017-03-13初庆东邵政达

大连大学学报 2017年2期

初庆东,邵政达

(1.华中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2.大连大学 历史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近代早期英国巡回法庭探析

初庆东1,邵政达2

(1.华中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2.大连大学 历史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起源于中世纪的巡回法庭,在近代早期成为英国司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获得了巡回审判的司法垄断权。近代早期巡回法庭的组织结构日趋完善,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也获得极大发展。巡回法官由职业法律者担任,通常每年两次到巡回区审理刑事与民事诉讼。巡回法官作为中央政府的代理人,是中央与地方的联系枢纽。巡回法官不仅传达中央政府的政策与法令,而且监督以治安法官为权力中心的地方政府,并指导业余的治安法官审理司法案件。巡回法官积极参与地方治理,为国家治理的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巡回法庭;治安法官;地方治理;英国

英国巡回法庭比现存任何法庭的存续时间都要长,它起源于中世纪,但没有像其他古老的普通法法庭一样受到《司法组织法》(Judicature Acts)的影响,而是保持基本特征不变。在六个多世纪的时间里,来自威斯敏斯特的法官巡回各郡,提审囚犯和根据民事诉讼(nisi prius)令状审理民事案件。在巡回法庭的发展史上,都铎时期和斯图亚特时期是巡回法庭的鼎盛时期。这一时期巡回法庭的组织结构与职能得以定型,代表国王与枢密院监督与控制地方政府,对近代英国社会转型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国外学术界围绕巡回法庭的研究成果主要来自科伯恩,而国内学术界对巡回法庭的研究多聚焦中世纪时期的总巡回法庭(General Eyre),对近代早期的巡回法庭(Assize)缺少系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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