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公司的“责任”
2017-03-13汪梦
中国发展观察 2017年5期
汪 梦
互联网公司的“责任”
汪 梦
2016年8月3日,美国《大西洋月刊》的网站上发布了一篇题为《脸书并非科技公司》的文章。事情起因是8月1日美国股票交易收盘时,全球市值最高的五家全是美国科技公司:苹果、Alphabet(谷歌)、微软、亚马逊和脸书。彭博社评论栏目(Bloomberg Gadfly)专栏作家认为这表明科技公司在全球经济变革中拔得头筹,而非科技公司(如埃克森美孚和通用电气等)则略显乏力。文章作者不由疑惑地提出什么是科技公司?标准是什么?为什么提供社交平台、网站和应用程序的被称为科技公司,而提供钻井平台、飞机引擎和其他技术和服务的就不是。答案是一部分原因来自于金融本身。市场通过产业来划分公司类型,分析师则跟踪特定的行业和子行业。因此,苹果等公司被划分在有关软硬件制造、数据处理服务等的科技行业之中。但是,作者进一步指出现今每一个产业都离不开计算机、软件和互联网服务。如若仅将与互联网,甚至只要与硅谷有关的都称之为科技公司,科技一词则有滥用之嫌,失去了其应有之义。而且与苹果、微软、因特尔等实际上生产和提供技术的公司不一样的是,与其说脸书、谷歌和亚马逊等是科技公司,不如是借由计算机、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建立的属于其他行业的新型和大型商业体。
该文章作者对于科技公司的冠名提出了自己的疑惑,解答了一部分,更多的则是质疑和不解。的确,近一二十年以来伴随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快速发展起来的大型公司,包括上述文章中的亚马逊、谷歌和脸书,以及我国的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等在经济发展中影响力逐渐增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