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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应区分这些“一字之差”的会议名称

2017-03-13党的生活网

四川党的建设 2017年4期
关键词:党代表大会全委会党代表

党员干部应区分这些“一字之差”的会议名称

2015年12月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是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应学好用好。但在实际工作中,仍会见到一些不规范不准确的用词、提法。这里,着重谈谈因“一字之差”而常被大家混淆的“会”。

“常委会”“常委会议”和“常委会会议”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它是一个组织,由书记、副书记、其他常委组成。常委会召开的会议,则出现了两种表述:“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议”。“常委会会议”,是常委会这一组织依法召开的、有着严格程序和规定的一种会议。在《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13次用到“常委会会议”一词,在第五章中,明确了常委会会议的召开、议题、出席、表决、记录等相关规定。

而“常委会议”,是对党委常委会会议的不规范简称,口语用得比较多。总之,在表述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这一组织时,应当用“常委会”这一规范简称;在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应当用“常委会会议”这一规范表述;而“常委会议”这一表述是不规范的。

“常委扩大会议”和“常委会扩大会议”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那么,“常委扩大会议”和“常委会扩大会议”孰对孰错呢?

“常委扩大会议”是大家都习以为常的一种表述,而很少见到“常委会扩大会议”这一表述。但这并不意味着前者一定对、后者一定错。“常委扩大会议”,从字面上理解,是召集常委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开会,它不是常委会会议,而是一种工作性质的会议;而“常委会扩大会议”,本质上还是常委会会议,只是扩大了参加范围而已。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是用“常委扩大会议”,那就是一次工作会议,而不能作为一次常委会会议,因此不适用常委会会议的诸多规定,也不能套用“常委会会议纪要”的红头,更不能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决策;而“常委会扩大会议”,则应当作为一次常委会会议,按法定程序办会。

“全会”和“全委会”

“全会”是新“条例”中的规范表述。《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全委会”是旧“条例”中的旧表述。1996年《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现在旧“条例”已经废止,“全委会”这一表述也不再使用。在新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用到“全会”一词22次,没有“全委会”这一表述。

需要说明的是,“全会”是一种会议形式,不是一种组织,而“常委会”是一种组织,不是一种会议形式,这一点“全会”与“常委会”不一样。总之,党的地方委员会是一种组织,它召开的会议是全会(党委—全会);常委会是一种组织,它召开的会议是常委会会议(常委会—常委会会议)。

“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

“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都对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进行了相关规定。首先,两者的含义不同。党代表大会既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表示一种组织,同时又可以表示一种会议;而党代表会议只能代表一种会议。其次,两者的召开期限也不同。党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而党代表会议,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再次,两者的参会人员也不同。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而党代表会议,其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来源:党的生活网)

(责编:刘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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