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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2017-05-18

当代党员 2017年9期
关键词:监督建设

中共中央2008年7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二、在同級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七、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八、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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