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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决策法律机制的研究 

2017-03-13赵超��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关键词:法律机制生态文明建设

赵超+��

摘要:为了能够将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地融入到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对我国的法治理念和实施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环境和发展的综合决策法律机制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奋斗目标,虽然近年来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取得了进步,但是还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从而促进我国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决策;环境和发展;法律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68-01

作者简介:赵超(1972-),男,汉族,公安管理专业本科,就职于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研究方向:现代经济犯罪心理学。

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望。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拖动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时候,对生态文明建设也进行了系统的部署,建立环境和发展的综合决策法律机制,为了能够将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地融入到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建设。这种想法对传统法律提出挑战,为构建新法律理念创造了机遇。

一、生态环境和发展的协调机制

(一)环境规划制度

环境规划制度是协调环境和发展的重要对策。环境规划能够使人们在一定的时间段之内,清楚主要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并能够知道相应的对策。通过规划能够清楚掌握国家的环境资源总量和环境资源可利用的总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将环境保护的工作加入到了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的规划中。国务院等一些环境保护的部门要系统的编制环境规划制度。

(二)环境保护应该遵循的原则

环境保护的原则要建立在环境和发展关系的基础之上,同时还是法律在具体的实施时候处理环境和发展两只之间矛盾的判断依据。《环境保护法》在刚开始制定的时候,由中国的实际情况而决定,经济的发展迫在眉睫,虽然认识到了保护环境的重要地位,但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走的是先发展再保护。之后的《修订案》中提升了环境保护的重要地位,要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公众参与和损害担责”的主要原则。

二、充分发挥公共参与机制的作用

我们可以简单地把环境利益称之为公共利益,如果公众参与能够更好地平衡环境和利益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宏观上主要指的是,自然资源的利用情况和环境的实际标准决定了经济发展的资源开发程度,是在环境和经济上的选择题,这个平衡关系应该交由公众来做决定;微观上主要指的是,在具体的开发和保护过程牵涉到了公众的实际利益,这个也应该由公众参与其中。公众参与的关键核心就是公众有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等。

三、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决策的实施机制

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决策的实施机制实际上就是为了保障环境和发展的关系平衡,所以说,对企业和生产者的各项管理制度都要在环境和发展上面着手,遵循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可以在以下几点上体现:

(一)可以实施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这种制度能够辅助环境和发展之间的矛盾,在不同的区域实施这种补偿制度,能够实现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促进共同发展。

(二)实施全程监控制度

实施全程监控制度主要是针对重工业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让企业选择相对环保的能源作为原材料,遵循无废和少废的生产原则,采用对环境没有破坏的清洁产品。这样能够充分落实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更好的平衡环境和发展的两者关系,实现能源的优化,从而更好地保护环境。

(三)实施资源循环利用制度

实施资源循环利用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非常有效的途径,不经能够节省能源还能够降低环境污染。

(四)实施环境监测的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主要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根本工作目标,利用合理的技术和方法对环境的各项指标进行测定的一种法律制度。一方面能够预测未来环境存在的风险问题,尽量避免环境风险出现;另一方面,能够更好的监督生态环境的实际状态,以便在第一时间采取管理措施。对企业和生产者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

四、构建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不但能够对之前的工作进行总结和反思,还能够对今后的工作进行约束和指导。

(一)管理工作者的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不仅充當了经济的管理者,还充当了环境的管理者,他们自身有平衡经济和环境的责任和权利。所以说,政府管理工作者必须要对自己的决策负责,承担相应的后果。

(二)企业和生产者的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和生产者在直利用环境资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他们必须要承担恢复和治理生态环境的责任。这样才能够保障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能够平衡,不能为了满足经济发展无限制地破坏生态环境。对于那些违反环境保护法的企业和生产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的责任。

五、结语

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来看,《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为环境和发展确立了综合决策法律机制,同时也取得了不错的进步,但是,离科学完善的综合决策法律机制还是有一定的距离的。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地对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决策法律机制进行深入研究,更好地将环境和发展的关系平衡好。

[参考文献]

[1]陈开琦.公民环境参与权论[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61-67.

[2]王越,费艳颖.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机制研究[J].新疆社会科学,2013(5):1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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