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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自由限制之探讨 

2017-03-13敖琪坤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摘要:从遗嘱来看,当前一般出现两种情况会使得继承人无法拥有继承权:其一在于已经出嫁的女儿权利被剥夺;其二在于妻子无法获得该权利。只有通过立法严格规定相关权益,才能让遗嘱人不会对其他亲属的权利造成损害,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明确的是近亲属可以享有一部分的财产,剩余部分可以由其自主分配,凭借这种方式来使得各自的利益维持平衡,从真正意义上讲法律和道德协调统一起来。

关键词:遗嘱自由;遗嘱限制;立法构想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36-01

作者简介:敖琪坤(1990-),女,汉族,广东人,澳门科技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我国继承法遗嘱自由和限制所存在的问题

在近几年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价值体系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的变化,尤其是婚外同居的情况十分常见,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了很多由财产所导致的冲突与矛盾。其中,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例就是泸州市张某诉蒋某案,在该案中死者原配被小三告上法庭,令人难以置信,啼笑皆非。另外,还有邝某案,在这个案例中,邝某的妻子去世多年,年龄高达八十六岁的他和朱某最后结为夫妻,朱某是平时照顾他生活起居的人。在1992年邝某因病去逝。后来根据其遗嘱来看,全部财产归朱某所有。其两子不服而上述,但是法院不予认同。

根据法律相关依据来看,以上案例中的确实是有着婚外同居这种与道德不符的情况所在,也与婚姻法的相关制度所背离,不过站在客观实际的角度来说,其中所立的遗嘱部分也的确是真实有效的,不可剥夺该权利。所以,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继承法,对于遗嘱人的财产的处分的相关权利应该有所制约,也就是说遗嘱人需要给近亲属留存部分财产,剩余部分可以由其自主分配,凭借这种方式来使得各自的利益维持平衡,从真正意义上讲法律和道德协调统一起来。

二、我国限制遗嘱自由的立法构想

(一)结婚将导致婚前所立遗嘱当然被撤销

英国遗嘱法将结婚明定为自动撤销婚前订立遗嘱的法定事由之经验,这种做法取得一定的成功,值得我国借鉴。其理由简单明了,将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等排除在遗产受益人之外,是对配偶、子女的不公平。事实上,在实际过程中,一旦出现亲人身亡的事件,法定婚前遗嘱因遗嘱人结婚而当然无效,可弥补遗嘱人遗忘早先所立遗嘱之欠缺,方式能够进一步完善遗嘱人的要求,满足其心愿。

(二)引入特留份制度

目前大部分国家都引入了特留份制度,以此来解决继承法中的相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联系起来,同时把自由权益和法律秩序结合起来综合衡量,使其处于一种平衡的状态之中,当然在此过程中还应该和我国传统的道德观点相一致。所以说,为了更好的对遗嘱自由制度进行补充与完善,应该适当的引入国外的相关案例,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国发展实际,使其从真正意义上和法律体系融为一体,从而形成发挥核心作用的特留份制度,进一步提供立法保障。

(三)赋予法庭酌情修改遗嘱条款的自由载量权

对于法院来说,其责任十分重大,不仅需要惩处恶行、宣扬善良,还应该时刻明确其公平正义的职责,将其视为宗旨。一旦出现关于遗嘱方面的冲突时,在这个情况下无法依靠立遗嘱人作出相关声明,所以必须凭借着法庭的力量来明确遗嘱的内容所在,最后实行公平正义的判决。在这个过程中,法院需要尽可能的符合遗嘱人的心愿。另外,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可以充分利用其自由裁量权,将遗嘱内容中违背公平或者是不符合道义的地方加以修改,作出相应的判决。

三、结语

正义意味着依靠公正的方式分配相关财产,从其符合预期的状态。针对财产部分來说,不仅要保护财产,还应该有所制约,使其处于平衡的稳定状态之中。既需要考虑到个人的权益,还应该认识到公共权益的重要性,使两者达到和谐统一的发展。对于遗嘱人来说,不仅需要明确其遗嘱自由,还应该认识到当前需要给家庭成员日后带来良好的生活,进一步使得家庭团结起来。站在社会的层面上来看,可以改善继承人的经济方面的困境,使得国家压力也相应的减少,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所以说,在选择遗嘱自由的同时还应该保持个人、家庭以及社会利益的稳定平衡,这才是最后所需要实现的目标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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