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商事合同法中的“交错的要约”
2017-03-13韩贝贝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摘要:法律上认为当事人之间是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协议使合同成立,这也是各国合同法对合同有效成立要件的具体规定之一。如果当双方同时向对方发出要约,是否一定要有承诺,才能使得合同成立,是本文讨论的关键。
关键词:合同成立要件;交错的要约;两大法系;要约撤销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29-01
作者简介:韩贝贝(1983-),女,汉族,湖北襄阳人,国际商务与管理硕士,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研究方向:国际贸易。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所谓的表示一致,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个标的发表各自的意见,在自由协商的基础上接受彼此的条件,从而实现意见一致以达成协议。而要约与承诺的形式就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具体规定之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于要约的定义是:“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根据上述定义可以知道,要约的主要法律特征包括要约是要约人对受要约人的允诺,所以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我国某出口企业于2016年8月16日向法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8月25日复到有效,法商于8月20日电传表示接受。此时,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
但要约本身并不是合同,所以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撤回。那么当要约生效后,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还能不能撤销要约的问题涉及到本文探讨的关键:“交错的要约”是否能够使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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