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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 

2017-03-13黄森明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摘要: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纷纷将自己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授权给他人用于商业活动,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表面看似双赢的局面,但由于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制,使得在商业领域的侵害人格权案有上升趋势。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当前人格权商品化的近况,进而提出人格权商品化制度的完善设想。

关键词:人格权商品化;人格标识;财产利益;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26-01

作者简介:黄森明(1993-),男,广东肇庆人,广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理论基于人格权对精神利益的保护,发生侵权时通常只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认为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性权利。然而,随着经济的繁荣,人格标识出现在商业活动的现象愈演愈烈,这是对传统理论的挑战。近些年侵害人格权案频发,涉案标的额也越来越大,被侵权人仅通过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往往无法弥补侵权带来的经济损失。由此,有学者提出了“人格权商品化”的观点,目的在于承认人格权具有财产利益,当发生侵权时既可主张精神利益赔偿,也可主张财产利益赔偿①。由于理论界对人格权商品化的了解不够深刻,立法上也得略为滞后,造成人格权的保护不足。因此,着眼我国当前人格权商品化保护的缺位,进一步完善人格权商品化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人格权商品化保护的近况

(一)现行法律不利于保障死者人格权的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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