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2017-03-13张曼
摘要:“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主体,不同于传统B2B(Business to Business)或B2C(Business to Customer)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卖方,准入门槛更低,交易的发生更加隐蔽,由此也带来了税收征管上的难题。本文将以这种特殊的电子商务行为为落脚点,分析其可税性以及税收征管的难点,提出对“微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微商;税收征管;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2.42;F72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07-02
作者简介:张曼(1993-),湖北宜昌人,华东政法大学。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电子商务平台雨后春笋般的出现,电子商务这种全新的交易方式也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一般而言,传统的电子商务模式主要是B2B(Business to Business)或B2C(Business to Customer)模式,而随着微信的异军突起,从社交媒介转向电子商务平台,“微商”也慢慢进入我们的视野,其背后也代表了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C2C(Customer to Customer)——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即消费者个人之间借助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技术,通过电子交易服务平台直接进行商品和服务贸易的商务模式。①
“微商”通常是以个人经营者为单位,在微信平台上销售商品的卖方,其主要的客户是亲人朋友,通过熟人间的口口相传相互推荐,慢慢扩展自己的客户群,他们利用微信朋友圈功能发布商品信息,进行免费的广告宣传。一般而言,交易的流程是买方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和卖方沟通商品的价格和质量,并直接通过“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货款,达成交易。但是,这种新型的交易模式由此也衍生出了税收监管上的诸多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