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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

2017-03-13黄卫琴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关键词: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摘要:土壤污染是当前生态环境的迫切问题,也是影响公民生存环境及饮食健康的重要因素。在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所涉及的公众环境利益与公众参与息息相关,确保土壤污染防治方式科学合理,牵涉的环境利益得到有效维护,须做好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工作,完善公众参与途径,促进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

关键词: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95-02

作者简介:黄卫琴(1990-),女,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热情也在高涨,但苦于不了解相关信息、缺乏相应的参与途径,其参与热情难以转化为环境保护强有力的推进力量。[1]在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显得尤为重要,其所涉及的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决策关乎巨大的公众环境利益,公众参与之前的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工作须做好。先行知道权利的存在,才有机会参与其中。

一、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现状

社会监督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法律实施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手段。

(一)信息公开存在制度文本因素

由于信息公开制度本身与保密制度之间的张力的关系,使得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12条都规定在信息公开前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由于长期以来《保密法》对保密范围规定得较为笼统、对设密权的主体也规定得较为宽泛,相关部门如果对公开环境信息持消极态度,“国家秘密”很容易成为他们不愿公开相关信息的一个“挡箭牌”。[2]自动公开的大多是众所周知的信息,真正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却以“国家秘密”形式不予公开,公众的知情权似乎是可有可无的。

(二)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不全

浏览重金属企业密集的多个省份的环保厅网站,搜索到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公开信息不多,大多停留在重金属企业监控环节,针对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具体信息寥寥无几。其中重庆市的土壤污染防治信息最及时,公布了土壤污染治理成果完成南岸区“十三五”生态环保规划编制,启动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开展土壤污染场地排查,排查出工业企业污染场地10块,确定管理级别、设置标识并跟踪监测监察,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对93家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和62家企业危险废物转移进行了审核,完成38家危废重点管理单位和1家危废收集经营单位整治,建立危物管理库,实行“一企一档”分类管理。”[3]

(三)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存在滞后性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也意味着环保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现阶段的土壤重金属污染信息数据公开不及时,存在滞后性,浏览环保部门的网站,大多数环保部门网站上的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信息还停留在3-4年前更新的信息。现阶段我国大力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的治理措施方案,但信息公开方面依旧是滞后的。一些涉及环境问题的企业,为了所谓的企业利益,企图以掩盖的形式对重金属污染信息不及时公开,即使公开了也是遮遮掩掩的,出现重金属污染问题不是及时报告环保部门,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而是向政府部门寻求政治庇护,缺失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消极对待污染后果,企图逃避污染责任。

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

(一)完善公众参与原则,引导公众文明环境意识

公众参与权是公民参与政治实践的一项重要权利。公众参与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在环保事业中主要体现在政府或其部门作出重大环境决策时,邀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团体发表对拟议环境决策的认识、看法和观点,以事前对拟议决策可能带来的潜在影响作出比较全面的判断,从而帮助决策机关作出相对客观和公正的行政行为。依照我国立法程序,法律法规草案通过应当公布并征求公众的意见,但仅仅公布草案是不够的。因为很多普通公众即使能直观地看到法律条文,却可能不理解该法律条文完整、准确的意思,或者说是不能预测到该法律条文实施后会对人们实际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所以在公布草案的时候应当一并公布草案的详细说明和争论的焦点,使公众明白该法律的意义,这样才有利于民意的表达。[4]公众参与一般涉及某一特定地区的公众环境利益,在环境决策涉及该地区公众切身环境利益时,公众参与要落到实处,真正倾听到公众的环境心声,维护公众环境利益。积极激励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对相关土壤进行污染防治过程中涉及公众环境利益時,能积极主动征求公众意见,让群众合理的表达环境意见,针对意见要及时进行归纳总结,并做出回应,综合各方利益,科学规划,在环境法律范围内进行污染治理措施。针对环境举报人员要提供有效权益保障。对举报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人员进行奖励,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污染举报,发挥群众的力量进行环境保护,同时要对举报的群众信息进行保密,防止出现打击报复事件。

(二)明确公众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缺乏全面、具体的权利规定,公众依法享有的权利只有检举权、控告权、部分参与权和赔偿权,至于其他必需的权利如环境知情权、环境受教育权、环境结合权、环境诉讼权等,相应的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5]针对生活的环境状态公民有知情的权利,对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等的变化享有最起码的知情权,在发生环境污染时,公民自身也可以做好预防受到污染或是购买、食用了受重金属污染土壤所种植的农产品食物。生命健康是无价的,但环境的良好情形是不可或缺的。

针对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这一比较具有专业性色彩的领域,普通公众是更加难以参与的,因为土壤污染标准的差异存在,及土壤重金属污染是难以用肉眼观察到的,需要科学专家的研究鉴定,治理标准、治理方法、治理后果都是普通公众无法预料的,因此需要在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过程中,加大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的宣扬,让受污染土壤周边的居民加入到污染防治过程中。

(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司法监督机制

针对具有密切联系公众依申请进行公开的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问题,有关部门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的,违反行政法规及环境保护方法的行为,密切联系公民可向司法机关提起控告检举行政不作为,司法监督部门介入,促进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不单是环保部门的责任,也是社会各个环节部门、公民集体的责任。针对企业发生重金属污染后逃避污染治理责任,不及时有效的公布土壤重金属污染程度范围,导致土壤重金属污染扩大化,污染后果严重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民事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李静云.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国际经验与中国探索[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3.

[2]汪劲.参与能力与机制的不足:环保法治中的社会监督因素及其分析[A].环保法治三十年:我们成功了吗[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336-349.

[3]重庆市南岸区环保局.重庆市南岸区强化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持续改善环境质量[EB/OL].http://www.cepb.gov.cn/doc/2016/11/08/146473.shtml,2016-11-8.

[4]汪劲.环境法治的中国路径:反思与探索[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1(01):244.

[5]汪劲.参与能力与机制的不足:环保法治中的社会监督因素及其分析[A].环保法治三十年:我们成功了吗[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336-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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