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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之基本理念 

2017-03-13邱煜彤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摘要:意思表示作为民事行为的重要构成要件,一直都是学者们一直在争讨的问题之一。而意思表示贯穿交易始终,民事主体以这种方式进行民事活动,就要求意思表示能达到最理想的状态。但意思表示终归是根据人们的意思自治把内心想法表现于外部,得以让相对人知晓的行为表示。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不尽人意的事态进展,且这种情况大量发生在现实生活中。因此,我希望能从意思表示的本质理出发,找寻其背后实质意义,用以解决或平衡现实社会中这种难以两全的局面。

关键词:意思表示;意思解释;效果意思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89-02

作者简介:邱煜彤(1991-),女,汉族,天津人,哈尔滨商业大学,硕士生,研究方向:民法学。

一、意思表示之概述

在德国早期意思表示视为同法律行为具有相同意思的词,甚至在立法中并未作详尽区分,以至于两词混同适用。这点在《的故意民法典》的《立法理由书》上得以充分体现。而相应的,在德国传统法律理论中存在一种“要素说”,即意思表示系法律行为之构成要素。应该说“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必然要素。无论是法律行为本身,还是加上其他组成部分,至少都包含一个旨在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除要求当事人之间做出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行为具备特定方式。“法律行为的一般形式即意思表示,特殊形式即意思表示加公示。”在当今学界,越来愈多的学者认为两者虽密不可分,但仍是两个不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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