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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之诉的三个问题 

2017-03-13胡剑宏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摘要:担保法中,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如何进行追偿,关于被追偿人的先后顺序问题、管辖法院、追诉权诉讼的时效等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有关法院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出现不同的裁判观点。另外,担保法立法时由于技术不成熟,许多规定明显与民事法律理念不合,在担保法立法没有修改前,担保法司法解释不得不作出违背立法的解释,这更加为处理相关问题增加了难度。

本文拟从法律规定入手,结合具体的案例,讨论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之诉中的三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担保;保证;追偿权;诉讼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73-02

作者简介:胡剑宏(1981-),男,汉族,湖南新化人,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公司法、担保法、侵权法。

【案情介绍】

A公司向某小额贷款公司B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B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自然人C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C对A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发生争议,同样约定由B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几天后,自然人D、E、F在B公司签了一份《担保书》,承诺对A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担保内容依照《保证合同》相关约定。

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后,B公司发放了贷款。借款合同期满,A公司无力还款,并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裁定受理。

后债权人B公司要求C承担保证责任,C代A公司偿还了100万元。现C准备向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

问题一:C是否应当先向主债务人A公司追偿,不能得到清偿的部分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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