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网约车领域之行业垄断分析

2017-03-13陈垚吴玉明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陈垚++吴玉明

摘要:2016年8月1日,A公司官方宣布和B公司达成战略协议,全资收购B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的全部资产,包括品牌、业务、数据等。同时,B公司将成为A公司最大股东,持合并后公司20%股权。从竞争走向合并,A公司与B公司作为网约车领域的两大巨头,其行为是否涉及行业垄断成为了时下热议。认定其是否涉及行业垄断需要从行为性质、申报与否、审查結果等多方面考量。

关键词:网约车;行业垄断;性质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065-01

作者简介:陈垚,女,汉族,重庆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吴玉明,男,汉族,重庆巫山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一、A公司与B公司合并行为性质认定

从《反垄断法》中对经营者集中的行为性质认定来看,如果两方以上经营者实施了合并行为,或者一方经营者采取收购股权、资产的形式实质控制其他经营者,或者一方经营者采取订立合同等形式实质控制其他经营者以及对其他经营者能够产生决定性影响作用的,都能被认定为经营者集中。由此,公司的合并行为导致其市场份额及占有率的扩大,具备被认定为经营者集中的可能,应当受到《反垄断法》及其相定的规制。

二、A公司与B公司合并行为申报情形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满足一定条件的经营者集中情形进行申报,对于达到国家标准的经营者集中行为,经营者应当积极履行申报义务,否则其集中行为将被法律所禁止。……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