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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声音商标审查规则研究

2017-03-13宋金玲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要:2014年5月1日,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开始实施。此次《商标法》修正首次将声音商标纳入受理和保护范围。而声音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其非可视性等特点决定了在审查规则方面,声音商标具有传统视觉商标所没有的独特之处。本文以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实施以来声音商标受理和审查的实践为研究基础,对声音商标目前在我国的审查规则进行探讨。

关键词:声音商标;审查规则;显著性

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050-03

作者简介:宋金玲(1983-),女,满族,吉林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

一、声音商标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声音商标在商标的国际立法和保护实践中已有了很长的历史。早在20世纪初,美国就开始在立法中对声音商标进行认可和保护。而在我国,声音商标是新近被立法予以承认的商标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实施,至今已经历过三次修改。在过去三十多年的时间里,《商标法》并不允许包含声音要素的标志进行商标注册。而《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决定自2014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修改后的《商标法》,即现行《商标法》第八条拉开了声音商标在中国的立法保护序幕。

二、我国声音商标申请现状

(一)我国声音商标申请量

我国承认声音商标可以注册仅有两年多的时间,但中国商标局的网站上已有400多个声音商标申请记录①。造成我国声音商标申请数量相对较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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