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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捕前介入侦查制度研究

2017-03-13邓光荣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关键词:侦查职务犯罪

摘要:人民检察院侦监、公诉部门捕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实践中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各方对落实好该项制度积极性不高,效果不佳。需要各方培育共识,突出重点,规范落实好该项制度的各项具体操作程序,以期突破当前所面临的实践困境。

关键词:职务犯罪;捕前介入;侦查

中图分类号:D926.3;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029-03

作者简介:邓光荣(1975-),男,四川仪陇人,法律硕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检察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30条、第361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可以派员介入,对证据收集、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2015年高检院印发《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介入职务犯罪侦查的主要任务、案件范围、介入时限、启动方式、工作方法、重点内容等。高检院缘何如此重视职侦案件提前介入工作,该制度在检察实践中有何困境,如何完善该制度增强可操作性,本文拟从职侦案件捕前介入侦查的必要性入手,分析当前捕前介入职侦案件侦查所面临的困境及其个中缘由,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加以完善。

一、职务犯罪案件捕前介入侦查的必要性

(一)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需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决策,这一改革决策既有对侦查取证合法性与有效性的现实挑战,也有对司法裁判标准的重构与更新。就检察机关自侦工作而言,这一诉讼制度改革對侦捕诉工作从理念到实践上将带来多重深远影响。

1.刑事司法理念将步入解构与重组的转型实践阶段。以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程序公正、人权保障为基础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将逐步取代“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制约”、“重审前轻审判”等传统的实践司法理念,以刑事侦查取证规范化为基础的刑事控诉模式将成为刑事诉讼的新常态。

2.以庭审实质化和证据裁判为基础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倒逼检察机关职侦案件侦捕诉之间重构控诉模式。一方面庭审实质化和证据裁判的推进对侦查取证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建构以客观证据为基础、以程序合法为重点的证据收集和审查运用体系。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履行审查逮捕或起诉职能,都将强化对在案证据的审查运用把关,对证据标准必然会日趋庭审化。

3.刑事诉讼模式改革将催生自侦案件侦捕诉协作的程序合力与现实动力。在致力于控诉犯罪这一共同诉讼目的的主导下,建构统一的刑事证据理念认知和实务应用标准,进一步理清侦捕诉关系,弱化侦捕诉分歧,强化审查逮捕、起诉对侦查取证的引导和监督,形成审前合力将是未来职侦案件侦捕诉关系协调发展的新动向,而捕前介入侦查,对侦查进行适时引导和动态监督将是重大疑难复杂职侦案件中侦捕诉合作的重点所在。

(二)有助于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强化法律监督

加强侦查活动监督是完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目前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一是监督方式上重静态监督,轻动态监督。侦监、公诉部门根据办案流程环节,主要通过对自侦部门报请逮捕或移送起诉的材料进行审查。这种审查本质上是对前阶段案件处理结果进行的静态监督,没有提前介入到案件处理过程中进行动态监督。二是监督过程重事后监督,轻事中监督。实践中对自侦案件主要通过定期执法检查、追究错案责任、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等方式进行事后监督,对办案过程中有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难以及时发现纠正。三是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监督不力。2009年高检院为加强对自侦案件内部监督,使侦查权和批捕权相对独立行使,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实践中上一级检察院仍然以书面审查方式为主,对侦查活动缺乏事前和动态监督。

(三)有助于侦查同监督、公诉职能的有机衔接,提升职侦案件办理质效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一般难度高,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以审查逮捕、起诉的角度对侦查工作进行引导,对关键证据和重要事实进行预判,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运用提出意见,及时发现问题,查漏补缺,引导侦查部门尽可能全面正确及时收集证据,避免侦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盲目性,有利于推进侦查进度和诉讼时效,减少乃至避免职侦案件质量瑕疵和错案的发生。

二、职务犯罪案件捕前介入侦查的实践困境

(一)职务犯罪案件捕前介入侦查各方意愿不强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侦查、侦监、公诉部门启动捕前介入职侦案件侦查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实践中公诉部门捕前介入职侦案件侦查几乎为零,侦监部门捕前介入职侦案件侦查基本上是在侦查部门报捕后,为确保现有证据达到逮捕标准,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承办人通过书面审查、提出建议方式引导侦查部门补充收集有关证据。侦监部门这种被动、事后的书面审查介入方式,由于缺少对职侦案件主动、动态的指导监督,介入效果大打折扣。这些主客观因素包括:(1)职侦案件捕前办案时间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侦查部门对被拘留的人报请逮捕前只有7天的办案期,期间要完成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提取物证、书证、搜查、扣押等大量侦查取证工作。(2)受职侦案件前期工作重心影响。职侦案件发生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且嫌疑人具有一定的身份,反侦查能力较强,侦查难度一般较大。因此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突破嫌疑人口供,尽快查清案件事实、收集固定证据往往成为办案重点。(3)职侦案件保密性强。职侦案件尤其是窝、串案件发生可能牵扯到方方面面的人和事,案件前期极为敏感,为了尽可能防止发生跑风、漏气,减少可能发生的办案风险,侦查部门不愿其他部门人员参与进案件前期的侦查取证工作。(4)侦监、公诉对职侦案件捕前介入侦查态度消极。由于上述原因以及审查逮捕期限短、职侦案件上提一级审查逮捕等因素影响,侦监部门不愿主动提前介入职侦案件侦查。公诉部门还碍于职侦案件捕前缺少证据、审查逮捕结果未确定,认为介入意义有限。

(二)介入时机的抉择纠结介入侦查的时机选择是实务难点,理论界观点各异。介入过早既可能浪费诉讼资源,还可能干扰先期侦查,难以实现引导侦查的目的;介入过晚,错过了最佳介入时机,则难以实现检察介入适时引导和动态监督侦查的目的。理论上,有的观点认为:提前介入时机的确定应以有确定的犯罪嫌疑人为基础,案件的侦破阶段,侦监、公诉部门不宜介入。也有的观点认为应以案件本身为考量基础,应当自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或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就邀请侦监、公诉部门介入。实践中,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时机做法各异。有的以犯罪嫌疑人确定为始,有的以第一次讯问嫌疑人时开始介入,有的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为介入启动时间点。这种被动的介入时机尴尬的形成,既受侦查和捕诉工作固有的规律和特殊性制约,也受证据收集的过程性、时效性与个体化束缚。

(三)介入方式的选择疑惑从介入的具体操作方式看,呈现出区域化特色:有的采取提前审查案卷材料或参与侦查部门案件讨论的方式介入;有的则以规范或强化侦查过程中的证据材料收集为介入工作的核心;有的采取“侦查监督”和“侦查引导”两条腿走路的方式,采取书面引导取证与亲力亲为重要侦破过程相结合的方式介入侦查取证。从介入的具体主体看,有的主要由侦监部门介入,有的由侦监和公诉联合派人介入,还有的则以公诉主导介入侦查。实际上,具体介入方式的选择是侦捕诉部门实践博弈的结果,关键在于侦捕诉部门如何妥协彼此的需求。侦监、公诉部门开展捕前介入时集侦查监督与诉讼保障双重目的于一体,致力于追诉犯罪的目的实现;而侦查部门对捕前介入机制的理解多停留在“案件研讨、案件分析”层面,具有一定的功利化倾向,其主动邀请或被动接纳侦监、公诉部门捕前介入一般含有试探案件能否报捕和起诉的现实性目的。

三、職务犯罪案件捕前介入侦查之机制探索

(一)培育共识,弱化介入分歧

1.侦捕诉部门应当互信支持。侦查部门个别干警认为侦监、公诉部门捕前介入缺乏可操作性,认为其纸上谈兵,不愿遵从指引“费事”取证,对后续程序中能否顺利逮捕、成功起诉交给侦监、公诉“收拾残局”。侦监、公诉部门在审查逮捕、起诉工作中,因为长期发现侦查部门侦查取证的诸多不合规范状况以及其对捕前介入侦查的消极态度,捕前一般不愿介入职侦案件侦查。

2.侦捕诉部门应当相互理解。职侦案件的办理,确实存在少数干警主观懈怠、投机取巧等消极因素,也存在证据形式的有限性以及重要证据因主客观因素无法获取等客观原因。就侦监、公诉而言,现代司法体制下的刑事诉讼对于证据要求的标准越来越高。侦监以无错捕错不捕为考量标准、公诉部门以成功提起公诉为考量标准,对职侦提出严苛的介入指引,也可能存在要求标准过高而未兼顾职侦调查取证的可操作性问题。因此各方都应进行客观考虑,力避主观化的“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并且在职侦调查取证的客观限制状况与正确逮捕、成功提起公诉这二者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点。

(二)规范程序,增强介入可操作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侦捕诉部门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职侦案件的侦查由侦查部门负责,审查逮捕由侦监部门负责,提起公诉由公诉部门负责。因此侦监、公诉提前介入侦查应该遵循审慎原则,避免对侦查活动的不适当干预,造成监督权力的滥用。同时适时介入侦查,保证重大案件的办案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查逮捕、起诉进度,更有力地惩治职务犯罪,充分发挥提前介入的积极作用。

1.规范捕前介入启动主体。《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规定》可提请捕前介入侦查的主体包括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笔者认为,提前介入的请求权应坚持以侦查部门为主,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报经检察长批准之后派员介入侦查工作。主要是因为职侦案件侦查的主体是侦查部门,且侦查活动前期具有相当强的保密性。对侦监、公诉部门来讲,自身也承担着繁重的审查逮捕、起诉工作,不可能化大量精力介入到每个职侦案件侦查活动。

2.规范捕前介入案件范围。一般只对案情重大、疑难、复杂,侦查部门容易出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争论,在案件取证方向上难以达成一致的职侦案件,侦查部门才可提请侦监、公诉部门的介入。侦监、公诉部门不仅要提出定性方面的意见,也要提供存疑情况下完整取证的建议,确保侦查部门及时、全面、合法收集证据。根据《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规定》,捕前介入职侦案件范围包括: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贪污贿赂案件或者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渎职侵权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督办、批办和交办的案件;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3.规范捕前介入工作流程。侦查部门如果认为有必要捕前介入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在立案后提请本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介入侦查,也可在采取强制措施后商情或者报经检察长批准后通知公诉部门介入侦查。为加强对捕前介入规范,防止该工作随意为之,需要完备的审批手续。由职侦案件承办人提出捕前介入建议,报该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再报分管检察长进行层级审批。之后报分管侦监、公诉的分管检察长会签同意。最后职侦部门内勤与侦监、公诉部门内勤对接。侦监、公诉收到《提前介入函》后一日以内确定具备检察官身份的人介入侦查。侦监、公诉部门检察官通过听取侦查部门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的介绍,参加侦查部门的案件讨论、查阅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调看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同步录音录像、旁听讯问、询问或者介入现场勘验等侦查活动等必要的工作方式介入侦查,并将案件的基本情况、工作情况,提出的证据补充完善建议和有关分歧意见等重要情况书面向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报告。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形成介入侦查的书面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审批后送侦查部门。对于提前介入的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者起诉后,侦监、公诉部门一般应将案件交由介入侦查的检察官办理。如果侦查部门不移送审查逮捕、起诉的,应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侦监、公诉部门,依法接受侦监、公诉部门监督。

(三)突出重点,提升介入质效

在近年的实践中,一方面由于侦查人员对审判活动中控辩双方质证过程和法官最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规格、标准等缺乏足够了解。另一方面,侦监、公诉对侦查部门这种事后被动的监督更多地是一种弥补性措施,当案卷移送到审查逮捕、起诉环节后,许多影响案件质量的问题可能已经发生,有些关键性的证据可能会因为时过境迁失去侦查条件而无法收集。因此有必要通过侦监、公诉提前介入侦查,发挥侦监、公诉部门对证据标准把握、审查和运用证据能力的优势,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和保全证据,将审查逮捕、起诉乃至法庭审理环节的证据规格渗透到侦查阶段,减少证据在程序、实体方面的瑕疵,为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奠定坚实基础。

1.突出对证据尤其是关键性证据及时全面收集的介入引导。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后,积极引导侦查人员第一时间全面收集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既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帮助侦查部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侦监、公诉部门需要提炼出侦查部门取证的关键点,引导侦查人员重点取证,防止因某些关键性证据不能及时收集、固定,导致该类证据灭失或破坏,进而影响整个案件认定,造成疑案。

2.突出对侦查部门取证合法规范的介入引导。取证程序不合法可能直接导致证据不能使用,进而影响案件结果。尤其是采用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暴力取证的证言、收集过程中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程序,侵害当事人的人身、民主权利的物证、书证等,会因为是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侦监、公诉部门的提前介入,可以有效减少甚至防止侦查人员取证不合法不规范情况发生。

[参考文献]

[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提前介入机制的实践革新研究[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

[2]张平.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机制研究[J].河北法学,2008(3).

[3]杨平,许赢.哈尔滨南岗:规范提前介入强化侦查监督[N].检察日报,2011-11-8(3).

[4]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机制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3(6).

[5]天津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9,27(3).

[6]天津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问題研究[J].河北法学,2009,27(3).

[7]胡朝晖,刘涛涛.公诉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问题探索[J].中国检察官,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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