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捕前介入侦查制度研究
2017-03-13邓光荣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摘要:人民检察院侦监、公诉部门捕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实践中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各方对落实好该项制度积极性不高,效果不佳。需要各方培育共识,突出重点,规范落实好该项制度的各项具体操作程序,以期突破当前所面临的实践困境。
关键词:职务犯罪;捕前介入;侦查
中图分类号:D926.3;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029-03
作者简介:邓光荣(1975-),男,四川仪陇人,法律硕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检察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30条、第361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可以派员介入,对证据收集、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2015年高检院印发《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介入职务犯罪侦查的主要任务、案件范围、介入时限、启动方式、工作方法、重点内容等。高检院缘何如此重视职侦案件提前介入工作,该制度在检察实践中有何困境,如何完善该制度增强可操作性,本文拟从职侦案件捕前介入侦查的必要性入手,分析当前捕前介入职侦案件侦查所面临的困境及其个中缘由,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加以完善。
一、职务犯罪案件捕前介入侦查的必要性
(一)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需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决策,这一改革决策既有对侦查取证合法性与有效性的现实挑战,也有对司法裁判标准的重构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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