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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驻军部队地位协定特征初探

2017-03-11王江

法制与社会 2017年6期
关键词:军事基地

王江

摘 要 军队地位协定是美国海外驻军的产物,是美军规范其军事行为并保护美国人员的利益的重要法律支撑,是接受国对部分主权的让渡。作为世界上部队地位协定签订最多的国家,美军在不同时期、与不同国家签订的部队地位协定特点具有较高研究价值。本文从冷战背景下形成的《驻韩美军地位协定》、二战后日本作为战败国签订《美军驻日地位协定》以及新世纪同平等国家波兰签订的《美国驻军地位协定》进行讨论,通过比较分析对美国驻军部队地位协定特征展开初探。

关键词 部队地位协定 军事基地 不平等条约

中图分类号:E7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394

一、部队地位协定相关概念

部队地位协定(SOFA)是主权国家之间为管理和平时期一个国家(派遣国)的武装部队在另一个国家(接受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的军事存在而达成的协定。部队地位协定为外国陆军和海军在接受国领土内的存在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为处理这些部队与接受国之间的关系建立起明确的法律机制。美国在世界四十多个国家拥有近六百个军事基地,有四十多万美军在海外基地驻扎。今天,美国总共缔结了50多个非保密的部队地位协定。

部队地位协定包括核心条款和普通条款,核心条款确立了部队人员的管辖权问题,主要是人员的刑事管辖权问题。普通条款则规定必要的日常事宜,如军人出入境、武器携带、人事来往、军人税收、人员邮件和自卫权利等问题,还包括土地使用和环境污染后的赔偿问题,以及与驻军有关的雇佣和劳务关系等。

部队地位协定根据签署国之间是否有长期驻扎场所可以分为临时性部队地位协定和长期性部队地位协定。前者如部队过境协议或者因参加联合军演、国际救援等短暂军事活动而暂时通过或停留在驻在国而签订的协议。后者则是为了一国部队长期驻在另一国家执行后勤保障、海外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各类军事活动而签订期限较长、内容复杂的协议,美国大部队部队地位协定属于驻军部队地位协定。

二、部分部队地位协定概况

(一)美韩部队地位协定概况

美韩同盟是韩国重要的对外同盟,长期以来,驻韩美军的存在对韩国的国家安全有着重要影响,也深刻地影响着东北亚的安全局势。在朝鲜战争中以及战后相当长的时间中,驻韩军的地位问题由1950年7月签署的《大田协定》确定。1953年,美韩两国签署《相互防卫条约》,到了1966年7月,双方当局根据条约第四条签署了新的协定,即《驻韩美军地位協定》,该协定明确了驻韩美军设施、区域、地位等问题,与战时协定相比具有相对先进性,比战时的条约更平等,在几十年的时间里成为协调驻韩美军与韩国地方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在解决双方因为驻韩美军地位产生的矛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协定中韩国放弃了当地法院对驻韩美军的管辖权,这为后期驻韩美军与当地居民产生诸多纠纷埋下了隐患。

在美国扶植下,韩国经济在二十世纪后半期得到恢复和飞速发展,伴随着国家实力的增强,韩国民众对两国部队地位协定不满的情绪酝酿发酵,越来越多的人呼吁修改协定内容。1991年1月,美韩两国第一次修订了协定,强化了韩国的主权和平等权。从1995年11月末起,两国开始重新协商修改协定的问题。直到2000年12月28日,双方最终敲定了新的修改案,新协定成为驻韩美军和韩国规范双方行为的法律依据。根据新协定,对杀人、强奸等恶性犯罪的嫌疑人,韩国警察可以不向美军方面引渡而继续拘押。

(二)美日部队地位协定概况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单独占领了日本。1952年2月28日,美国和日本在东京签订了《日美行政协定》,协定中全面承认了美军的刑事裁判管辖权。冷战开始后,为了达到遏制苏联的目的,美国转变对日本的政策,对日本进行了援助和支持,使其成为其在远东的重要基地。1960年1月,两国在华盛顿签署了新《日美安保条约》以及《驻日美军地位协定》,条约规定美国对日本有防卫义务,日本则向美国无偿提供驻地和设施,并负担驻日美军的部分经费。《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和《日美地位协定》是冲绳美军基地存续的两个基本法律依据。

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财政出现入不敷出的状况,第四次中东战争使得石油价格飞涨,引发经济危机,越南战争中庞大的军事开支也给美国政府带来沉重的负担。在此形势下,美国要求日本增加支付驻日美军基地的费用,以减轻自身压力,这引发了日本的不满。长期以来,日本替驻日美军支付的费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驻日美军地位协定》规定的原本应承担的费用,另一部分是所谓的“关怀预算”。除此之外,日本还无偿提供国有土地给美军使用,这也相当于一笔不小的数额,仅2009年为例计算,日本政府相当于为美军提供了总额达5694亿日元的“专项拨款”。虽然此时日本经济已经飞速发展并取得巨大成绩,这样巨额的支出不仅高于美军自身负担的数额,仍然是国内难以承受的(同时期,日本自身的军费开支才4100亿日元),对美军巨额费用的投入引起了日本国内的强烈反对。同时,美国军人管理出现问题,违法犯罪行为频发而不能得到公正处置,环境污染却没有合理治理,日本人民掀起了反抗斗争,以静坐等方式迫使美国同意将冲绳归还,并就双方协定中驻日美军地位条款进行修订。

(三)美波部队地位协定概况

波兰与美国有关美国驻军地位协定的谈判一波三折。波方希望通过谈判实现在反导基地谈判中没能得到美方满足的要求,美方则希望把美军士兵如在波兰犯罪可回美国受审、减免在波美国士兵税收等规定写进《美国驻军地位协定》。2009年9月,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放弃布什时期的东欧反导计划,波兰在第一时间对奥巴马的决定表达了失望和不满。为修复同波兰的关系,美国副总统拜登在10月份出访波兰等东欧三国,波兰也高调宣布准备加入美国的新反导计划。2009年12月11日,美波两国在华沙正式签署《美国驻军地位协定》。

协定内容不仅包含驻波美军士兵在波兰的法律归属问题,还包括“爱国者”导弹在波兰的部署以及两国在未来10年中的其他军事合作等。根据协定的相关内容,驻波美军士兵如果在美军基地之外触犯法律,将接受波兰法律的制裁。同样,如果驻波美军士兵在美军基地之外涉及税务问题,也须遵守波兰的税务规定。协定的签署有助于密切波美之间的伙伴关系,增强波兰的国家安全,同时协定也保障了波兰法律在波兰国土上的首要地位。《美国驻军地位协定》的签署为美军士兵驻防波兰确立了相关法律基础,为美军“爱国者”导弹和导弹连队在波兰的部署亮起了最后一盏“绿灯”。波兰领土上出现第一支外国常驻军队。

三、美国签署部队地位协定特征解读

(一)协定内容政治色彩浓厚

部队地位协定是规范两國权利义务的标准,同时也是两国实力和关系的反射。就韩国来说,部队地位签订与美韩两国彼此对对方的需求分不开,韩国离不开美国军事实力的庇佑来对抗朝鲜,美国也需要以韩国为支撑点来对抗社会主义势力,但美韩部队地位协定存在严重的不平等,韩国民众认为这是一个史无前例的不平等条约。随着韩国实力的增强,以及美国对韩国需求的上升,韩国一步步收回了指挥权,并两次同美国修订了部队地位协定,美韩实力和关系在部队地位协定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反映得淋漓尽致。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败国,日本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受到美国青睐并一步步结成同盟,部队地位协定的出现与日本战败国的身份紧密相关,美日部队地位协定也是一个不平等条约,并在后期引发了冲绳民众抗议。与韩国、日本不同,波兰作为欧洲大陆的独立国家,虽然在军事上也寻求美国的庇佑,但其相对独立自主,反映在与美国部队地位协定上也比前两国更平等,美军士兵在波兰的基地之外触犯法律会受波兰法律的制裁,许多方面表现出双方地位也更加平等。

(二)实用利己主义明显

1812年[Cranch]116号“斯库纳交易所诉麦克法登”一案,美国最高法院院长宣布:“允许自由通过(外国军队自由通过美国领土)就意味着放弃对通过期间的外国军队的全部司法管辖权,并允许外国军队指挥官按其政府的要求维持纪律和进行处罚。” 美国签订部队地位协定往往从自身最大利益出发,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就其驻扎在盟国领土上的美国陆军和海军官兵及其他美国公民享有专属司法权的问题,一直在谋求与别国达成并在多数情况下达成了协定。《驻韩美军地位协定》实际上赋予了美国治外法权的地位,触犯韩国法律的美军士兵很难受到惩罚。因为哪怕该士兵被执法部门当场逮捕,也不能被韩国羁押,而是要先交美军当局看管,直到犯罪嫌疑人被证明的确有罪,才能重新移交给韩国司法部门。而在该过程中,韩国的检察人员的取证必须通过美军当局,起诉又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如果美军证明该士兵犯罪发生在执行公务时候,则很难对该违法犯罪士兵定罪惩罚。《驻日美军地位协定》也与此类似,许多在日本犯罪的美军士兵并未依法受到惩处。

(三)矛盾爆发点集中突出

虽然美国和数十个国家签订了部队地位协定,部分协定得到了很好履行,矛盾问题较少。但是也有部分协定履行过程中困难重重,遭遇到了来自东道国的各类势力抵制抗议,而这些矛盾爆发点往往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防卫费用问题。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美苏军事竞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经济,加上国内经济危机和海外战争的影响,美国不断要求日韩提高分担防卫费用的比例,例如《驻日美军地位协定》第24条明确规定日方承担的费用包括基地周边对策费、私人土地或国有设施租金、设施搬迁费和其他费用,各项费用价值总量超过日本自身军费开支。二是刑事管辖权问题。日韩两国经济实力的上升和民族主义的兴起,希望改变与美国不对等同盟关系的想法和呼声日渐壮大。美国借助军队地位协定获取了士兵在他国领土的刑事管辖权,而刑事管辖权容易成为引发民众不满情绪的爆发点,也是两国签订协定的关键关注点。三是环境污染问题。尽管驻日美军环境污染问题时有发生,但《美军驻日协定》中不但没有明确规定相关问题,反而在民事赔偿一条中规定美日双方均放弃因公务原因由其武装部队人员或由其武装部队所拥有、使用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要求,这为其因公务原因造成的环境损害免除赔偿提供了依据。

(四)协定双方地位走向平等

日美、韩美同盟有着一定的不对等性,受国家实力、协定签订背景和相互需要程度等因素影响,美国在两种关系中都处于优势地位。在《日美安全保障条约》中,日本不仅赋予美国驻扎军队、建设基地的权利,还规定“美国有权镇压日本国内的暴乱”。尽管日美两国在后来对条约进行了一系列修订,删除了一些明显“不对等”的条约,但并未达到完全的平等。而在美韩同盟中,韩国长期受到北面朝鲜的威胁,必须依赖美国军事保护才能确保自身安全,因此在《驻韩美军地位协定》中表现出对美国全面的依赖性,该条约也成为一个“前所未有”的不平等条约。随着日本和韩国综合实力的增强以及国内反对不平等协定的运动浪潮的发展,韩国政府努力在维持韩美同盟关系的前提下,争取修订同盟中的不平等规定,使同盟逐步走向平等。美国波兰签订时间相对较近,双方更具有平等互利的特点,这是波兰实力带来的结果,更是和平与发展的主旋律下的一种必然选择。随着时代进步以及各民主化进程,政治民主和多元化更多进入民众观念中,民主化的发展使得国家更加注重国内民意的表达,这也会使条约更加趋于平等,使得不平等条约政策落实面临更大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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