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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宪法贸易条款相关判例的考察
——“管制”是否包括“禁止”

2017-03-10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联邦最高法院彩票管制

周 雨

(中共厦门市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福建 厦门 361027)

对美国宪法贸易条款相关判例的考察
——“管制”是否包括“禁止”

周 雨

(中共厦门市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福建 厦门 361027)

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一直是热点问题。美国国会有贸易管制权。美国学界对贸易管制权聚讼纷纭,表面上国会贸易管制权是经济问题,实际上是中央集权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在系列判例中,先后判决“管制”包括“附条件的禁止”,“管制”包括“合宪的禁止”。从“管制”与“禁止”关系的演变,可以管窥联邦权力如何通过贸易条款扩张。这对打破当下贸易壁垒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贸易条款;管制;禁止;联邦权;州权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第三项规定:“国会有权管制对外贸易、各州之间以及与印第安部落之间的贸易”,这就是美国宪法文本中的贸易管制权规范。*U.S. Constitution, Art I. Sec.8.Clause 3:“ To regulate Commerce with Foreign Nations, and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and with the Indian Tribes.”该条款规定国会管制贸易的权力,又称为贸易管制权或联邦贸易权(Federal Commerce Power),本文对管制对外贸易和管制印第安部落贸易不做讨论,重点围绕管制各州之间的贸易展开论述。国会通过立法保障国家贸易主权的张力。詹姆斯·麦迪逊很早就肯定了国会有权颁布禁止性规定,有从美利坚共和国港口排除大不列颠的能力。既然对外贸易的管制与州际贸易的管制出自同一条款,能否从文本的角度类推出州际贸易的管制包括禁止?纽约大学法学院的弗莱德曼教授认为对外贸易的权力是一项各州一致对外的消极的、防御性权力,而管制州际贸易的权力是一项促进各州之间贸易的相互往来、积极的、保护性权力,两项权力目的不同,解决的问题也不同。尽管文本用管制一词分别适用对外贸易与州际贸易,但是,单凭条款本身的措辞,无法类推出州际贸易的管制包括禁止的观点,也没有历史证据证明“管制”在不同情形下必须具有相同含义。自大法官马歇尔在吉本斯诉奥格登案(以下简称吉本斯案)[1]中首次明确“贸易”是一种相互往来的解释以来,大量的贸易条款判例侧重对贸易(commerce)的解释而忽略对管制(regulate)的考量。联邦最高法院在早期的两个判例中明确管制包括附条件的禁止,1903年的“钱皮恩诉阿莫斯案”(以下简称彩票案)[2],联邦最高法院首次明确管制包括禁止的主张。2005年,一起关于大麻禁令的冈萨雷斯诉瑞奇案(以下简称瑞奇案)[3]的判决,让我们重新审视管制与禁止的关系。根据贸易条款,国会颁布的涉及禁止贸易的法律是否合宪?管制包括禁止是否恰当?全文梳理联邦最高法院有关贸易条款的判例,揭示不同时期联邦最高法院对管制与禁止的不同解释,从中管窥联邦权力向州扩张的路径。

一、管制解释的缘起

1824年吉本斯案是贸易条款适用的第一案,它是一起关于州际之间争夺汽船航行权的案件。纽约州议会根据纽约州法授予利文斯顿与富尔顿一项在纽约州市水域内航行汽船的排他性许可权,随后两人将该许可合法地转让给奥格登,奥格登即享有在纽约州水域内航行汽船的排他权。吉本斯曾是奥格登的合伙人,奥格登认为吉本斯所经营的两条汽船侵犯了他的航行权,于是奥格登一纸诉状把吉本斯告上纽约衡平法院,要求吉本斯停止对汽船的经营。奥格登认为航行权是一种排他性许可,排除吉本斯在特定领域航行汽船的权利。吉本斯反驳,主张其汽船获得1793年《联邦沿海航行法》的授权,联邦的授权能够对抗纽约州法的排他权,这部联邦法允许其经营汽船的规定依旧有效,纽约州法禁止其汽船航行于纽约州市水域内的规定显然无效。纽约衡平法院驳回了吉本斯的诉求,吉本斯不服,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联邦最高法院推翻纽约衡平法院的判决。本案的焦点是:根据贸易条款,联邦的授权是否有效?贸易管制权的范围有多大?国会与州是否分享贸易管制权?国会的贸易管制权与州权冲突时,何者优先?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认为汽船经营构成州际贸易,各州之间的航运属于州际贸易,应当受到联邦管制的约束,允许船舶在各州沿海航行的联邦立法优先于纽约州法。在清晰地界定“贸易”和“在……之间”术语的定义后,马歇尔指出联邦对州际贸易的权力是独有的,但纯属一州之内的贸易不应受联邦贸易条款的约束。在解释何谓管制权时,马歇尔认为管制的权力是管理贸易的规则,与国会的所有其他列举权一样,本身是完整的,能够被最大限度地行使,不受宪法以外的限制。

马歇尔在本案中对管制权的判断立基于非常宽泛的立场——强调管制权的完整性、充分性及绝对性的特征。管制权是一项列举权,马歇尔通过论证联邦政府的性质证明列举权是赋权而非限权,联邦权与州权均来自美国人民的授权,因此,州权无法限制联邦权。在论证联邦权与州权何者优先时,马歇尔认为,既然各州在行使管制纯粹州内事物的权力时,无论是贸易还是警察权事宜,各州都有可能颁布法律,但这些法律是否有效取决于它们是否与国会根据宪法所颁布的法律抵触或矛盾,本院有权对纽约州法进行审查。马歇尔用粗线条的方式勾勒出管制权的定义及属性,论证了联邦权优先于州权,尽管没有清晰地界定管制的具体范围,也未明确管制与禁止的关系,但论证了航行权是一项排除或禁止他人在特定水域内航行的权力,既然航行属于贸易,也受贸易管制的约束。这为今后联邦最高法院解释管制作了铺垫,型塑了联邦最高法院“管制”解释的雏形。

二、管制包括附条件的禁止

美国建国之初至19世纪末的近百年里,工业化和国有化促使国会在贸易领域颁布大量的禁止性法案与禁止性管制,这些法案禁止货物从一州运输至另一州或限制某种货物在州际市场上流通,由此引发合宪性争议。这一时期,禁止权顺理成章地躲藏在管制权的羽翼之下,但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审查立法目的,认为管制包括附条件的禁止。

里德诉科罗拉多州案(以下简称里德案)[4]是其中一个典例。1884年,国会在《畜牧法》中对患病奶牛跨越州界线的运输做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第五部分规定:“禁止美国国内的所有铁路公司、所有船舶承运人或其他汽船承运人接受并运输患病奶牛,禁止将患病奶牛从一州运至另一州”[5],但该法并未对违法行为定罪。1885年,为了防止患病奶牛威胁州内人身健康与财产,科罗拉多州的州法规定:“4月1日至11月1日期间,禁止进口南北纬36°地区的奶牛,除非进口至该州以前已在上述之地停留90日,或除非已获得由州兽医卫生委员会颁发的奶牛不受感染或无传染病的证明。由此产生的任何检疫或证明费均由奶牛所有者承担,任何人或任何组织违反上述条款将构成犯罪,并处以不少于500美元(个人),不少于5000美元(组织)的罚金,或不少于6个月的监禁。”[6]为了避免支付昂贵的检疫费,里德没有取得由科罗拉多州兽医委员会出具的检疫证明,但他根据畜牧业法的检疫规定,取得了一份由畜牧业局检疫人员出具的奶牛无疾病的证明,随后将奶牛从一州运输至科罗拉多州的阿拉帕霍郡。阿拉帕霍郡的政府以里德的行为违背州法为由将其逮捕。里德反驳奶牛的州际运输是各州之间贸易的一部分,他取得畜牧业局颁发的检疫证符合《畜牧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承认,他的行为应当受宪法保护。里德主张政府无权逮捕他,还主张国会的运输禁令与宪法贸易条款不符,科罗拉多州法不合理地阻碍各州之间的贸易流通,要求法院确认州法的定罪判决无效。

本案的最大分歧在于禁运奶牛的规定是否与宪法赋予国会的贸易管制权不符,联邦权可否包括一项禁止货物在州际贸易市场上运输的权力,管制能否包括禁止货物的州际运输。联邦最高法院在审查国会立法目的后,得出结论:“《畜牧法》是为了确保患病奶牛的运输不威胁国内奶牛产业的健康;国会并未试图通过立法侵犯或阻碍各州警察权的行使,除非禁止患病奶牛是为了保护人民免受其害。”[7]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国会为了防止疾病在各州扩散,确保公共利益及全国奶牛业的健康,有权颁布禁止患病奶牛州际运输的国会立法,管制包括禁止货物州际运输的权力,最终驳回里德的诉求。为此,联邦最高法院认定符合某些条件的禁止合宪,即只要符合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公共利益、维护良善市场的条件,禁止某种货物的州际运输权属于贸易管制权,满足该条件的禁止性法案或禁止性管制合宪。

1891年威克森诉芮乐案(以下简称威克森案)[8]是联邦最高法院依“管制包括附条件禁止”规则判决的另一个典型案例。梅纳德和霍普金在堪萨斯城共同经营一家公司,负责堪萨斯州的酒类初始包装以及堪萨斯州各港口或其他各州的酒类运输。芮乐成为该公司的新代理人,接手堪萨斯州酒的初始包装业务。1890年国会颁布的《威尔森法》规定:“运输至一州或州领土的一切酒(包括发酵、蒸馏的烈酒或者所有酒),为了使用、消费、销售或贮存之目的,一旦其抵达上述各州或各领土,应当受到该州或该领域内相关法律的约束(这些法律根据州警察权制定)。前述的酒犹如在该州或州领土上生产,不因包装地不同就免受州法约束。”[9]即《威尔森法》规定州内外进出口的酒类需受州法约束。堪萨斯州州法规定将生产、销售烈酒的行为定罪量刑。因此,州政府以芮乐的初始包装行为是州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为由将其逮捕。芮乐向堪萨斯州区法院起诉,要求颁发人身保护令以解除逮捕,州长威克森反驳,该案件经过一系列程序,最后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本案焦点在于:《威尔森法》是一部关于限制州际市场上酒类流通的国会立法,以适用州法的方式约束酒的州际流通。这种限制性规定是否属于贸易管制权,是否有违宪法贸易条款,管制是否包括限制烈酒在州际市场上流通的权力。庭审中,国会辩称《威尔森法》是一部辅助法,并未挤压各州的政策制定权,相反,是辅助各州行使警察权,并非有意侵犯,是在为各州更好地管制酒业提供联邦层面的协助。联邦最高法院仔细审查了国会立法目的,认为《威尔森法》的制定为各州的管制提供了联邦协助,有助于各州实施州内立法,最终,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威尔森法》对酒的限制性规定合宪。

由上所述,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有关禁止贸易的法律并不笼统地做出合宪或违宪的判断。里德案与威克森案表明管制包括两个附条件的禁止,这两个条件是:满足促进州际贸易安全、维护市场运作、保证人民健康的立法目的;达到有助于各州政策实施的辅助特征。这两个条件满足条件下,再根据立法的目的来判断。

三、管制包括禁止

1903年,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立了管制包括禁止的主张。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社会改革者和基督教徒们联合起来开展全国性运动,他们反对那些严重阻碍社会进步的酒类、赌博及卖淫活动,合宪的禁止活动愈演愈烈,联邦最高法院已承认部分附条件的禁止,但随后的判决使管制包括禁止成为现实。

1903年的彩票案,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立了管制包括禁止的主张。为了阻止彩票在全国及州际贸易中流通,国会于1895年颁布《彩票法》。该法将彩票运输至美国或将彩票从美国的一州运至另一州的行为确定为犯罪。原告钱皮恩利用富国快递公司从德克萨斯州的圣安东尼奥市运输巴拉圭的彩票至加利福尼亚州的夫勒斯诺市,随后遭到逮捕。原告主张其行为不构成州际贸易,国会无权宣告其行为构成犯罪,对其逮捕违法。同时,原告主张,根据贸易条款,国会不享有禁止彩票在各州间流通的宪法权力。政府坚称,彩票的州际运输属于贸易管制权的对象,国会有权通过行使这项权力对其定罪。因事关彩票的禁止性法律,该案又被称为“彩票案”。该案的争论点是:根据贸易条款,《彩票法》是否合宪。

联邦最高法院首先强调,彩票运输属于州际贸易,受贸易管制权的约束。接着,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国会并未试图通过该法干涉各州管制彩票的专有权,国会只关注各州之间运输彩票的贸易问题:“我们并不认为国会想要干预完全属于各州的内部事务,国会只是关注全美人民的事宜。各州基于州内人民的道德目的,有权禁止州内的彩票销售,国会也有权为了捍卫全美人民的利益,抵抗瘟疫般的彩票在州际市场上蔓延。所以,国会有权为了保护所有州之间的贸易,禁止彩票从一州运输至另一州。”[2]联邦最高法院在此运用了州警察权理论,论证《彩票法》的合宪性,将州警察权类推至国会的贸易管制权,认为国会也有权为了全美人民的利益行使一项禁止性权力,即《彩票法》赋予国会一项类似各州警察权的禁止性权力。哈兰大法官甚至一语道破了管制与禁止的关系,巧妙地指出管制有时恰好呈现出禁止的形式,诸如《畜牧法》禁止州际运输患病奶牛,《谢尔曼法》禁止反垄断领域的某类非法合同,《威尔森法》禁止州际贸易中酒类的生产、销售及运输,这些均是禁止形态的管制,这些关于贸易的禁止性法律最终均被判合宪。联邦最高法院强调,国会的贸易管制权不是恣意专断的,也需要受宪法的制约,最终,以5比4的票决判定《彩票法》是贸易条款的合法行使。

彩票案被广泛地据以论证其他联邦立法的合宪性。值得一提的是2005年瑞奇案几乎将不断扩张的联邦权推向极致。加利福尼亚州《特许使用治疗法》允许本州居民为了医疗之目的有限度地使用大麻。两名加利福尼亚州的原告因身患恶疾,根据医生建议,种植并使用大麻维持生命。然而,联邦《受控物质法》禁止个人为了医疗之目的持有、占有或种植大麻。联邦药品执行局在一次例行检查中查获并摧毁了原告种植的六株大麻,认为他们的行为违背联邦《受控物质法》。瑞奇反驳,认为两人的行为适用《受控物质法》是违宪的。联邦最高法院遵循彩票案的先例,认可了国会管制贸易的权力包括禁止某种特定产品贸易的权力,即肯定贸易管制权包括禁止地方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种植并使用大麻的权力,最终判定对原告适用《受控物质法》合宪。

毋庸置疑,联邦最高法院在瑞奇案中重申了管制包括禁止的观点。缘起于航行权的纠葛,历经管制包括两个附条件禁止的阶段,形成于彩票案中禁止彩票州际运输的权力,直至大麻禁令的合宪性认定,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表明“管制”的解释日益宽泛,只要禁止合宪,都包含在“管制”的含义内,这再次强化了管制包括禁止的主张。

四、管制能否包括禁止:学界的争论

管制包括禁止意味着联邦权的扩大。瑞奇案掀起重新解读管制是否包括禁止的浪潮,理论界对联邦权扩张的合宪性聚讼纷纭。理论界分别从文本、警察权以及集体行动理论等多个向度,探讨“管制”与“禁止”的关系。

1.管制包括禁止能否符合文本——以决议六和制宪者意图为向度的争论。贸易条款是宪法文本中的一项国会列举权,管制是否包括禁止之争要追溯至第一届大陆会议的决议六,要探究宪法文本中这项列举权的性质。决议六规定:“国家权应该在所有情况下,为了联盟之共同利益,在单个州没有能力或单独立法可能破坏合众国和谐的情况下所享有的一项立法的权力。”[10]学者对决议六能否得出管制包括禁止的观点意见不一。持支持观点的学者认为,理解贸易条款这项列举权首先应理解制宪时期决议六所体现的原则与作用。学者巴尔金认为国会的所有列举权旨在实现决议六的结构性原则,决议六对解释类似贸易条款这样模糊不清的权力上有重要作用。列举权的目的是联邦政府有权制定本质上属于联邦性事务与问题的法律,人民所理解的全国性政府,与其说它是一个有限权力的政府不如说它是一个全国性的有限权力列举的政府。列举权的目的不仅仅在于限制权力的范围,而在于确保其服务于联邦目的,阐释国会权时,必须牢记这项结构性原则。巴尔金认为,贸易条款的文本恰恰反映了这项结构性原则,各州之间的贸易管制问题需要合众国统一发声,一致行动。罗伯特、巴涅特等学者表示反对。[11]巴涅特也认为细节制定委员会对决议六的否决态度就表明了他们对国会毫无限制的列举权的极度反对。

既然从决议六得不出没有争议的结论,但从宪法文本中能否得出正确的解释呢,文本可否作类推解读,文本能否作为解释管制包括禁止的理由。如上所示,贸易条款包含了对外贸易管制、州际贸易管制以及与印第安部落的贸易管制,一直以来,美国的历史昭示了对外贸易的管制包括禁止的原则。那么,制宪者究竟基于何种意图制定贸易条款?制宪者可曾设想过管制包括禁止的解读?詹姆斯·麦迪逊早在《联邦党人文集》的第22篇就清晰地表明条款制定的目的:“某些州的妨碍性的和不友善的管制,违反了真正的联盟精神,在各种场合,这些管制给了其他各州表示抱怨和怨恨的正当理由。令人担忧的是,如果不通过国家控制来约束这种性质的事情,这些事情可能会增多和增大范围,直至它们成为仇恨和冲突的主要源泉,其严重性不亚于联盟各州之间相互往来的有害障碍。”制宪者为了保护全国经济免受各州有差别的贸易保护政策的影响,维护全国经济与政治统一,试图从各州夺走这项“妨碍性的和不友善的管制权”,赋予国会一项为贸易制定统一规则的权力,其最终目的是实现各州之间无限制的相互往来,促进经济繁荣和政治一体化。[12]学者艾伯特主张,制宪者从未想要赋予国会以禁止的方式适用贸易条款,也从未打算赋予国会这项抑制或限制贸易相互往来的权力,制宪者想要以积极的方式赋予国会一项促进货物在各州自由流通的权力。由此,学者们达成较为一致的观点,文本和决议六不是证成管制包括禁止观点的有力依据,援引制宪者意图也于事无补,单凭制宪时期与批准时期的证据无法充分论证管制包括禁止的主张。

2.管制包括禁止能否依据警察权证成——以联邦权与州权为向度的争论。如果说国会有权运用贸易条款禁止市场的某类活动,就如禁止彩票运输与禁止大麻那样,那么国会就有权禁止任何事物的州际流通。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问题又回归到彩票案的疑虑,国会是否有权为了公共利益行使一项类似警察权的禁止权,理论界在这个向度上展开一番争论。

1913年的霍克诉美国案,联邦最高法院承认了国会有权采纳必要的手段以服务于其权力行使的目的,而警察权属于这项权力之中,国会有权制定管制性法律。随后,联邦最高法院又在布鲁克斯诉美国案的判决中承认国会对州际贸易的管制,禁止并惩罚那些企图利用贸易方式传播不道德、不诚信的,或从起源州至另一州传播对人们有害、邪恶的事物,国会只是为了公共利益在州际贸易之领域内行使警察权。国会的一般警察权或联邦警察权出于保护公众健康、道德和社会福祉的目的,然而长久以来,这项类似于州警察权的权力却得不到学界的承认。许多学者认为管制不包括禁止,赋予国会禁止权相当于侵犯各州警察权。当法院或国会难以对何种货物属于州警察权管制的对象,何种货物属于联邦权管制的对象划清界限时,界定联邦权与州权的具体范围极其困难。例如,巴涅特主张管制的权力通常不包括禁止的权力,因为两项权力的范围不同,难以界定;辛菲尔德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对“贸易”做经济与非经济之分是徒劳的;莱斯格认为贸易条款难以用当今的功能主义之路径界定管制权的具体范围,划定联邦权与州权的界限困难重重;里根主张国会无权对各州未禁止的货物实施禁止令;爱泼斯坦和莫里森也表示除非有强有力的理由,否则国会通常无权禁止州际贸易。[13]学者从不同面向驳斥管制包括禁止的观点,警察权理论备受质疑。倘若真的赋予国会一项类似的警察权,那么国会的权力势必与州警察权重叠,要想划清两者的界限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它需要联邦最高法院、国会、行政机关乃至几代人的不懈努力。

3.管制包括禁止能否依据外溢效应证成——以集体行动为向度的争论。早在《彩票法》通过前,美国已有44个州废止彩票,国会几乎是在所有州均已禁止彩票的情况下颁布《彩票法》,该法反映出各州的共同意愿。但瑞奇案判决前,仅有18个州对医用大麻合法化,科罗拉多州和华盛顿州也仅仅对消遣性大麻合法化,各州大麻合法化的程度显然没有彩票案中禁止彩票的程度高,这就有问题——联邦层面的集体行动是否为解决各州政策不一致的唯一正解,集体行动能否证成管制包括禁止。有学者将管制是否包括禁止的理由归结为集体行动与外溢效应理论之争。*外溢效应(Spillovers)或外部性(Externalities)是指无论全国政府还是各州政府,其任何决策都会带来正面或负面的效果。外部性可能是成本或利益,往往会外溢给其他州。例如环境污染,如果A州从本州一个排放污染物的工厂中获得税收利益,该厂的排放物随风吹至B州,那么对于A而言,A州不费九牛之力实现成本最小化和利益最大化。有效地阻止外溢效应的方式是对污染物进行统一的或全国性的管制。学者库特和西格尔最先主张集体行动是解释管制包括禁止的最佳理由:“联邦立法既能强迫各州内化政策成本,又能禁止外溢效应,即便这些立法以牺牲州自治为代价,这种联邦集体行动也是适当的。”米洛表示反对:“联邦立法无法彻底解决外溢效应问题,因为外溢效应无法消除,联邦管制不过是用一个外溢取代另一个外溢。譬如瑞奇案的大麻禁令,各州对大麻合法化问题意见不一,有些州为了医用目的支持大麻立法,另一些州和全国政府则担忧大麻的合法化将导致药瘾飙升与药物滥用,故不支持大麻合法化。即使实施统一的联邦大麻禁令也必然会产生诸如大麻黑市的附带效应,用集体行动解决外溢效应问题,只不过是用大麻黑市的风险取代大麻合法化的风险。”[14]因此,米洛认为外溢效益的不可消除性难以成为正当化联邦集体行动的依据,无法论证联邦权扩张的合宪性。麦金尼斯和索明则认可,联邦集体行动有时无法满足各州按其方式行事的需要,联邦与州的关系是联邦主义价值之精华,联邦主义是为了促进地方自治,强调各州和地方的实验,允许各州按自己的方式行事,管制包括禁止的解释违背联邦主义的价值,州政策的不同并不必然要求联邦层面的集体行动,不能从联邦层面上强迫一州采取与另一州类似的政策。他们认为各州政策多样性的共存才是联邦主义的精髓,联邦政府意欲禁止各州尚未禁止的货物,无疑会减损联邦主义的价值,与旨在鼓励地方实验、保证地方民主、实现个人选择最大化的联邦主义抵触。因此,想要用集体行动解决外溢问题而又不违背联邦主义信条,这是一条悖论丛生之路。

五、结 论

联邦权正以一种类似警察权的方式不断地向各州扩张,向着环境、医疗、生化等不同的领域延伸。自瑞奇案以后,诸如《濒临灭绝物种法》《患者保护及平价医疗法案》《联邦化学武器法》等有关贸易条款的禁止性法律,其合宪性备受关注。禁止成为管制的一种方式,联邦最高法院对管制解释的变迁揭示了管制与禁止的关系。管制的边界外移至禁止,国会打着禁止权的旗号巧妙地染指各州事宜。尽管无法划定联邦权与州权的具体边界,管制有别于禁止:效果上,禁止以市场活动的终止为前提,管制以活动的持续为保证;程度上,禁止是严厉的、彻底的,管制是温和的,有限度的。国会贸易管制的立法常常披着禁止色彩的面纱,揭开面纱判断立法背后的合宪性,需要遵从联邦主义的信条,权衡联邦与各州利益,确保各州自治及各州多样性的共存。从美国这一发展趋势来看,联邦制下为了避免立法及政策的僵化需要保障州权,允许各州通过多元化实践不断“试错”,美国这种管制与禁止的摆动关系将持续存在。反观当下中国,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权限多大,中央对地方的“缰绳”究竟该拉多紧,美国经验值得我国借鉴,但借鉴的同时需注意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不可盲目照搬照抄。

[1] Gibbons v. Ogden, 22 U.S.1 (1824)[EB/OL].(1995-02-05)[2017-05-02].http://www.constitution.org/ussc/022-001.htm.

[2] Champion v. Ames, 188 U.S. 321 (1903)[EB/OL].(1965-07-09)[2017-05-02].https://en.wikipedia.org/wiki/Champion_v._Ames.

[3] Gonzales v. Raich, 545 U.S. 1 (2005)[EB/OL].(2005-04-01)[2017-05-02].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545/1/.

[4] Reid v. People of State of Colorado, 187 U.S. 137 (1902)[EB/OL].(2003-09-12)[2017-05-02].https://en.wikisource.org/wiki/Brooks_v._United_States_(267_U.S._432)/Opinion_of_the_Court.

[5] Animal Industry Act, 23 Stat 31 (1884)[EB/OL].(1998-12-17)[2017-05-02].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545/1/.

[6] Sess. Laws Colo.1885, p. 335[EB/OL].(1991-12-17)[2017-03-06].http://openjurist.org/187/us/137.

[7] Bureau of Animal Industry, HR Rep 48-119, 48th Cong, 1st Sess 4 (1884)[EB/OL].(1999-03-05)[2017-05-02].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545/1/.

[8] Wilkerson v. Rahrer, 140 U.S. 545 (1891)[EB/OL].(1998-12-17)[2017-03-06].http://openjurist.org/140/us/545.

[9] Wilson Act. 26 Stat 313(1890)[EB/OL].(1992-12-17)[2017-03-06].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27/121.

[10] Lash K T. Resolution VI: The Virginia Plan and Authority to Resolve Collective Action Problems under Article I, Section 8[J].Notre Dame Law Review, 2012(87): 2123, 2126.

[11] Pushaw R J. Obamacare and the Original Meaning of the Commerce Clause: Identifying Historical Limits on Congress’ s Powers[J].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 2012:1703.

[12] 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M].张晓庆,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65.

[13] Richard A, Epstein. A Most Improbable 1787 Constitution: A(Mostly) Originalist Critique of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ACA[M]//The Health Care Case: The Supreme Court’ s Decision and Its Implications, Oxford: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2013:238.

[14] Egan D, Miron J A. The Budgetary Implications of Marijuana Prohibition[J].Pot Politics Marijuana & the Costs of Prohibition, 2010(34):19-29.

(责任编辑:胡先砚)

2017-04-23

厦门市社会科学院科研项目([2017]D07)

周 雨(1988- ),女,山东泗水人,中共厦门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

D971.2

A

2095-4824(2017)04-008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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