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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伦理概念的可能性及其构建浅析

2017-03-10姜晓武邓敏杰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意志伦理道德

姜晓武,邓敏杰

(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 桂林,541004)

国家伦理概念的可能性及其构建浅析

姜晓武,邓敏杰

(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 桂林,541004)

文章论述了国家伦理是确切存在的,指出国家是具有道德属性,国家及其政府人员在行为时总是要受到道德的约束;国家伦理的主体是国家,其目的在于使国家成为有道德的主体,具有对内对外两个层次的道德要求。文章进一步论述了国家伦理的定义、特性及其与公民伦理、行政伦理、政治伦理、制度伦理的重要区别。

国家伦理;构建;特征;定义

一、引言

在国际社会中,国际秩序主要由国家作为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来建构和维持,在这一领域中,国家已然成为不可代替的主体,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已是国际大家庭的一份子。就国家内部而言,国家的整体规划和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建设及公民的大小权利都与国家的行为密不可分关。可想而知,无论是国际交往,还是国家内部建设,如果国家不受道德约束,其后果将会多么可怕。

国家伦理概念的关键在于国家能否成为道德主体,即国家是否应遵从一定的道德规范,而不只是出于利益或统治阶级的意志。根据现今通用的标准,国家综合力量通常分为硬实力和软实力。其中,硬实力包括经济力量、军事力量和政治力量等物质力量而倍受人们青睐;而如文化价值、国民素质等软实力总是被忽视。国家是否具有道德属性成为一个值得深思和谨慎研究的课题。马克思·韦伯说道:国家这类“集团并不能思考、感受、理解,只有人才能如此”。①就简洁明了地区别了身为抽象实体的国家和天然是道德主体的自然人。因此,要构建国家伦理的概念,我们必须要先解决一个理论预设—国家能否如自然人一般,成为道德主体。

二、国家伦理概念的可能性

自实证主义、分析主义思潮流行开来,人们在研究中往往保持客观的立场,力争实现价值中立,对研究对象只追求事实和真假判断,而没有任何的道德判断。他们总是以科学主义的态度“自居”,主张人的道德都不是科学关注的问题,更何况是国家。在国际社会,国家屈服于理性工具主义的淫威,沦落为一定集团既得现实利益的捍卫者,只见国家间为了利益彼此暗自较劲或直接发动战争,却不见国家为了什么道德而让步。因而,“国家是一个与道德无关的实体”就成了人们的思维定式,并且我们总能在历史或现实中找到事实依据。然而,那些看似合理的存在往往就如煮青蛙的温水,平静却更为致命。其实只要冷静分析,就会发现,国家不但应然具有道德属性,甚至实然就是道德主体。

(一)公民的道德主体性是国家伦理的基础

美国神学家莱茵霍尔·尼布尔认为:“在群体关系中,起决定的是政治关系,而不是伦理关系,也就是说,群体关系的性质取决于每个群体所占权利的多寡,而很少取决于每个群体的需要与要求进行理性与道德的考虑。”②于是,他就顺理成章地将政治和不道德结合起来,只把群体的性质归结为利益的集合。国家和社会属于相近或相同概念,因此,国家是否具有道德属性就需要进一步探讨。可是,国家如果不是道德的主体,那么身为道德主体的公民和国家将无法交流。出于道德感,公民热爱国家,而国家可以不爱任何公民,因此,倘若国家伦理不存在,个人道德将会是虚假而可笑的。

当然,反对者仍会辩道:对比道德的无力,法律才是决定国家对公民责任的现实依据。国家行为的对错、正邪可以用法律作为评判标准。然而这个辩解是无力的:首先从发生学来看,先有道德然后才有法律,在没有法律只有道德的岁月里,国家和公民的交涉行为何以维系?此外,国际社会仍不存在通用的法律。最后,仅仅依靠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是否可以真正持续确保国家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答案无疑是否定性的。

(二)法律的存在证明了国家的基础是道德

国家的法律体系,就是国家整体意志的最终决断。法律的终极目标是公平与正义。而我们用公平与正义—作为法律的终极目标—说明道德先于法律的逻辑存在了。彼彻特说道:“因为法律常常以一定的道德信念为基础—所以法律能够使道德上已经具有最大的社会重要性的东西形成条文和典章。法律反对盗窃、谋杀和歧视,正是建立在关于勿盗窃、勿残杀、平等待人的道德信仰的基础上的。所以,法律学家把这些信仰列入法律的范围是由于它们具有最高的社会重要性。”③

横向看,国家行为可分为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和司法行为。它们三种行为的内在意志并不是公务员的个人意志,相反,却是国家整体意志的表达。假若,缺乏这种内在意志,国家行为将会变得随机和偶然,国家也将不用对此行为负责,最终需要承担行为责任的主体会是单独的个人。黑格尔就是因为看到这一点,强调道:“国家的目的在于谋取公民的幸福,这当然是正确的。如果一切对他们来说不妙,他们的主观目的得不到满足,又如果他们看不到国家本身是这种满足的中介,那么国家就会站不住脚的。”④

纵向来看,任何国家的产生、发展历程,都是国家整体意志指导的结果。无论是历史上的“伐无道、诛暴秦”,还是“天下大同、大道为公”的革命口号,不仅深刻地反映了当时人民对统治阶级腐朽道德的否定,更是革命阶级的先进国家伦理主张的宣扬。无数史实告诉我们,颠覆国家政权,往往先从道德理念开始,只有如此,才能更大范围地获得人们的认同,得到他们的支持,进而壮大起义力量,最终实现旧王朝的灭亡;而新王朝建立后,统治阶级往往也会迫不及待地制定和颁布新的法律制度,宣传自己的道德理念和国家目的,争取人民的支持,例如,刘邦建汉后的“与民生息,无为而治”的治国方针,如若不然,新王朝也将举步维艰,难以为继。

(三)国家行为的现实展开,证明了国家就是道德主体

自国家产生以后,国家功能便不断改变。从最初简单的“守夜人”角色,发展到公民福祉的“捍卫者”。即便如此,我们仍不难发现,在国家行为中存在着相对确定、独立和持续的国家意志,尽管它不像个人意志那样明显和张扬。黑格尔曾如此深刻地揭示行为主体和主体意志间的有机关联:“主体等于他的一连串的行为。如果这些行为是一连串无价值的作品,那么他的意志的主观性也同样是无价值的;反之,如果他的一连串的行为是具有实体性质的,那么个人的内在意志也是具有实体性质的。”⑤可见,黑格尔在这里强调的是内在意志和外在行为的统一性。黑格尔甚至将国家描绘为绝对理念,认为:“国家具有一个生动活泼的灵魂,使一切振奋的这个灵魂就是主观性。它制造差别,但另一方面又把它们结合在统一中。”⑥所以,我们也可从国家行为中看出其背后的意志。

尽管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存在性质上的重要差别,但无碍于我们的结论。人的道德观念是与生俱来、与个体生命不可分割的,并且总是会借由个体的语言、行为外化出来,因此,我们的行为证明和创造着我们自身;国家是由无数个体生命通过特定的组织程序而产生的有机整体,它的道德属性是人为设定的。倘若国家建立时,我们忽视对国家道德属性的设定,将会带来毁灭性的后果:首先,国家可任意妄为且不必承担道德责任;其次,国家将无法对公民提出道德要求及进行道德干预;再次,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只会充分遵循自己逐利的恶性,任意破坏妨碍本国利益的条例或公约,国家间的交往法则将会是残酷的“战争法则”。

因此,国家伦理的可能性问题并不是一个虚幻缥缈的不解之谜,国家伦理是确切存在的,它总是会受到道德的约束。

三、国家伦理概念的建构

国家虽是现实存在的诸多共同体之一,但国家不仅是简单的利益共同体或政治共同体,其隐藏的本质特征是道德共同体。只有如此,个人在国家的现实生活才能是安全且美好的;否则,国家只会沦为私人逐利的角斗场或满足私欲的资源库。因此,国家伦理是十分必要的概念,关键是如何区分与国家伦理的相似概念,进而总结国家伦理的特征,实现国家伦理概念的构建。

(一)重要概念区分

1.国家伦理与国家主张的公民伦理

有理论将国家伦理称为“国家道德意识形态”⑦,并认为国家伦理是“中国革命道德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政治和经济制度革命成功后上升为国家伦理”。⑧这种理论观点,简单地将国家伦理和国家主导的由公民来遵循的伦理规范混为一谈,只承认个人与生俱来的伦理地位,不仅否认了国家作为道德主体的可能性,而且明显不符合历史。

2.国家伦理与行政伦理

国家伦理和行政伦理是整体和部分或系统和要素的关系,国家包括行政、立法与司法—国家伦理不只限于行政。由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行政伦理研究侧重于行政官员的职业操守,导致我们的研究视角受到局限,忽视了国家伦理研究的全局性。具体表现为:在国家伦理研究中,既缺乏对国家立法和司法领域的必要关注;也使得行政伦理因受到整个国家制度的钳制而不能完全发挥作用,更有甚者,出现行政人员成为国家不良行为替罪羔羊的不公现象,引起人们对公职人员尤其是行政人员的不满情绪,危害公职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安定与和谐。

3.国家伦理与政治伦理

政治伦理仅仅将伦理视为行政人员在涉他行为时要时刻对自己的一举一动负责,其作用域仅限于政治领域,无法再扩大;其适用主体特指行政人员,也无法扩大到普通公民。这种观点不仅直接导致国家伦理作用域的紧缩,仅仅只限于政治领域,而没有渗透到国家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之中;还容易混淆国家伦理的适用主体,降低对行政人员的政治要求,把他们和普通民众等同起来。

4.国家伦理与制度伦理

制度是一个抽象的规范体系,永远无法自我实现,必须借助于其他的行为主体,而国家却是现实的主体,无须借助其他的行为主体便可自我实现;此外,制度的设计不能违背国家的整体意志,并且总是作为国家伦理自我实现的必然途径而得以实现自身。

(二)国家伦理的特征

1.国家伦理是国家以国家整体行为来表达的

通常说来,国家伦理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国家本身的行为;二是公职人员的行为。两种表现形式,都要遵循国家的内在意志。例如,我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我们国家行为的根本出发点始终是而且必须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最根本的利益;即使是普通的公职人员,也要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服务宗旨。

对内,国家是领土领海领空、公民等重要因素的有机结合体,不附属于任何组织,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对外,国家是具有独立、完整意志的交互主体,有不可侵犯的主权。因此,国家是具有行为能力的,是可以承担道德责任的主体。

2.国家伦理具有两重性

依据国家行为所交涉对象的不同,通常我们把国家伦理划分为国家间伦理和国家内部伦理两个层次。顾名思义,前者是指国际社会中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伦理规范体系,一般表现为:和平共处、彼此尊重主权、共同承担责任等;后者是指国家内部,国家作为一个现实主体与其国民交往之间的伦理规范体系。一般表现为:保障国民自由、平等、为人民服务等。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共同组成国家伦理的全部内容。

3.国家伦理是民族精神和时代发展的融合物

现实中,我们发现不同国家的伦理往往会有差异,这是因为国家伦理总是与其独特的民族、历史密切相关,国家的宗教、风俗等共同构成了国家伦理的不同渊源和基础,尤其是宗教国家;与此同时,我们总是能发现不同国家的伦理也有相同之处,这源于国家伦理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国家伦理虽是人为设定的,但并不意味着可随个人或统治阶级的喜恶来设定,相反是要遵循时代发展的规律,要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正如在当今时代的我们不可能再次呼吁君权王权一样。因此,国家伦理总是历史积淀的民族精神和时代发展相结合的产物。

(三)国家伦理的定义

由以上对与国家伦理相近几个重要概念的区分以及对国家伦理特征的总结,我们已经对国家伦理概念有了一定的把握和理解,最后,笔者将尝试着给其下一个通用的定义:国家伦理是指国家作为一个行为主体所应遵循的伦理规范;其目的在于使国家成为有道德的行为主体,在国家行为和公务员行为时要受到道德的约束,进而保证国家可以始终获得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具有国家对国民的伦理规范和国家和国家之间交往的伦理规范两重性。

国家伦理概念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假如没有国家伦理,法治将会失去终极的判断标准,恶法层出不穷,而良法将不可实现,成为虚幻;假如没有国家伦理,国家也将无法安定,出现国富民穷、国强民弱,公职人员肆意侵犯国民权利的不堪局面;假如没有国家伦理,在国际交往中,国家都只会成为逐利者,成为“丛林社会”的猎人或猎物。

[注释]

①[德]马克思·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4.

②[美]莱茵霍尔·尼布尔.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蒋庆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257.

③[美]T·彼彻特.哲学的伦理学,雷克勤(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17.

④[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张企泰,范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266.

⑤[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张企泰,范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26.

⑥[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张企泰,范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281.

⑦张博颖.中国革命道德与当代中国国家伦理内涵的确立与发展[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⑧张博颖.“市民社会”视域中的公民道德建设[J].道德文明,2004年第2期。

[1]马克思·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4.

[2]莱茵霍尔·尼布尔.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蒋庆(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257.

[3][美]T·彼彻特.哲学的伦理学[M].雷克勤(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17.

[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张企泰,范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26,266,281.

[5]张博颖.中国革命道德与当代中国国家伦理内涵的确立与发展[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6]张博颖:.“市民社会”视域中的公民道德建设[J].道德文明,2004(2).

An Analysis of the Possibility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Concept of National Ethics

JIANGXiao-wu,DENGMin-jie
(School ofMarxismm,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Guilin541004,Guangxi)

This paper expounds that the country ethics does exist,and points out that the country has its moral attribute,and the country and its governmental staffact according to the morality.The main national ethics is the state,and its purpose is to make the country become a moral subject,with two levels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 moral requirements.This paper further discusses the definition and features of national ethics,and its difference from the citizen ethics,administrative ethic,political ethic,and systemethic.

national ethics;structure;features;definition

B822

A

1671-5004(2017)04-0070-04

2017-04-13

广西壮族自治区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广西师范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创新项目(XYCSW2017020)

姜晓武(1992-),男,湖北黄石人,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邓敏杰(1991-),男,福建三明人,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伦理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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