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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

2017-03-09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修正案个人信息刑法

李 成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贵阳550025)

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

李 成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贵阳550025)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与互联网用户的迅猛增长,公民个人信息时有被不法分子非法收集和利用的违法现象,严重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目前,我国的刑法虽然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两个罪名,但在许多方面仍有待完善;以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的对策。

公民个人信息; 法律保护; 犯罪

一、引言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捷,同时也引起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个人信息是一个法律主体区别于另一个法律主体的各种信息,其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个人姓名、职业、婚姻状况、民族、学历、住址、联系方式、网上登陆密码等各种信息。

由于公民的权益与个人信息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个人信息便具有了商业价值,个人信息买卖这一行业应运而生,这一违法行为给公民个人生活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对此,我国给予高度重视,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第7条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犯罪及其刑罚。《刑法修正案(七)》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全面保护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刑法修正案(七)》本身并没有行政法的铺垫,在惩罚犯罪方面有些突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 缺乏全面的法律保护体系

虽然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增补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两个罪名,但从社会发展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发展的趋势来看,这两个罪名显然难以满足公民个人信息发展的法治需要。从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可以发现,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应当是由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三个层面构成的有机结合的体系。而从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的现状看,首先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缺乏民事、行政法律保护:第一,就民事权利保护而言,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无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哪些公民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范围,现行民事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第二,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立法基本处于起步阶段。

(二) 现行的刑法规定不完善

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主要体现在《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的规定中,但该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在实务中难以具体操作,难以为个人信息权提供足够的刑法保护。具体来说,主要有:

1.侵犯个人信息罪的主体要件不够明确

依据《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侵犯个人信息罪是包括两个罪名的:即“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要件:一是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二是单位犯罪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要件则包括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内的自然人。由此可以看出,该法条的犯罪主体不明确,这种表述方式很容易引起司法实践中的不同理解与运用,造成执法不一。

2.罪状表述不够严谨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的规定,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方式主要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就“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他人”而言,很显然,出售是为了逐利,非法提供为非逐利,但这二者是并列关系,由于表述方式不够严谨,在实务中容易造成误解。

3.“情节严重”难以确定

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由于没有定罪量刑的详细标准,导致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条款处于难以适用的搁置状态。

(三) 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的意识不强

由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传输、处理和利用缺乏有效的规范,个人信息被随意篡改、滥用以及被非法转卖牟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个人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要维护个人的权益,只有通过强制立法才能达到目的。由于对个人信息的立法较晚,人们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具体体现在:首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经常发生。这些犯罪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缺乏对自己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其次,当个人信息受到犯罪分子的侵害时,绝大多数人虽然知道国家法律有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规定,但不知道如何通过刑法保护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对策

(一) 构建完善的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首先,应尽快建立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建立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最为基础的法律。只有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明确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概念、判断标准以及具体内容,明确违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才能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其次,完善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明显缺乏统一性和体系性。有必要对分散规定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新梳理,对现行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定进行进一步完善。

(二) 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在公民个人信息法出台以前,相关的立法部门应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应进行明确的界定,明确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建议用基本条款的形式对个人信息进行定义,明确以下内容:个人信息的内容、个人信息是人格权的一部分、个人信息持有者的权利、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主体的范围、程序和限制。

(三) 强化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

司法解释是解脱法律困境的钥匙。通过司法解释可以解决法律的具体的适用问题。由于我国尚无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的实施由于没有民事法律制度的支撑,必将出现许多有暂时无法解决的有争议的问题,如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界定、单位范围的界定、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情节严重如何理解等等。因此,必须做好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工作,以保证条文的准确、顺利实施,保证立法目的的实现,确保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四) 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意识

实践证明,要使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得以有效地进行,就必须提高人们自身的法律意识。因此,针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意识薄弱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必须要做到:第一,积极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宣传,通过法律讲座、演讲会等形式将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等内容深入到每个公民的日常生活中,让每个公民懂法和自觉守法。第二,应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的意识。公民应具备正确识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应尽快完善相关的规定,确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界定标准和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

四、结语

本文分析了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现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我国具体实践,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建议。尽管我国在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上还是刚起步,但《刑法修正案(七)》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让我们对未来充满信心,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我国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将会有一套比较完善的保护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体系。

[1] 张磊.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疑难问题及其对策[J].当代法学,2011(1):72-78.

[2] 赵秉志.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117-127.

[3] 白云.我国公民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意愿的实证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2(11):23-28,22.

2017-03-08

李成(1996-),男,贵州金沙人,研究方向为刑法。

D923

A

1671-4733(2017)02-01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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