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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纳税处理

2017-03-09张文婷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招待费销售收入税法

张文婷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财会金融学院, 杭州310053)

刍议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纳税处理

张文婷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财会金融学院, 杭州310053)

为了满足企业接待应酬及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需求,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是必然的,但是一直以来,企业滥用业务招待费的情况屡禁不止,既增加了企业日常费用的支出,还会因为处置不妥造成企业负担了不必要的所得税费用;通过对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进行了纳税分析,指出了业务招待费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存在的差异,并指出了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事应该注意的事项。

业务招待费; 纳税; 处理

业务招待费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招待、应酬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用于洽谈业务、推销、会议及来宾接待等方面。目前会计和税法对于业务招待费范围没有给予准确的界定。但在会计实务中,业务招待费的确认范围仅限于与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有关的接待支出,包括:单位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而支付的宴请或工作餐的支出、赠送的纪念品支出、旅游景点参观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支出等。市场经济条件下,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是必然的,但是多年以来,企业对于业务招待费不规范使用屡禁不止,既增加了日常费用支出,还会因为处理不当造成企业担负了不必要的所得税费用支出。

一、业务招待费的纳税分析

(一)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

企事业单位日常所支出的业务招待费是企业应酬费用,是消费行为的体现,有利于企业联系业务,促进企业销售及处理社会关系等。但是业务招待费如何使用?怎样使用?往往都是单位领导说了算,因此招待费的支出就很容易夹杂着个人消费和高档消费的成分,这种隐形化、不透明、不规范现象既滋生了腐败的温床,又为征税工作带来困难。当前许多国家常用的方法是将业务招待费在税前以一定比例扣除的方式征收。我国制定的税法要求企业在纳税时可以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加以限制扣除。采取扣除限额的规定,有利于加强纳税的监管,严把扣除关。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512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发生业务招待费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的0.5 %。具体措施是,当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60 %≤销售收入×0.5 %时,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60 %;当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60 %>销售收入×0.5 %,则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为后者。如某企业2016年销售收入为2500万元,当年列支的招待费支出为30万元。依据《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费用为30×60%=18万元,但最高扣除额为2500×0.5%=12.5万元。因此当年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只能是12.5万元,而不是18万元。

(二)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我国制定的税法规定企业在纳税时可以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加以扣除。因此企业在申报缴税和税收机关征税时,应重点关注扣除基数,因为它将影响着企业缴税和税收机关征税的金额。扣除数越大,则税前可以扣除的金额则越多。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纳税申报表中的销售(营业)收入。但是在对销售收入的确认方面税法与会计准则有所差异,表现在视同销售业务的确认上。《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换、将财产物资、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以及利润分配等活动,应视同销售行为。但在会计核算中大多体现为“收入”,而是更多地表现为费用支出,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资产,计入“销售费用”。但是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加入到营业收入项目中,从而增加了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二、 业务招待费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存在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其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董事会及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由企业应该承担的董事会费、诉讼费和业务招待费等。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核算是一般情况下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对于特殊业务处理还要遵循“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实际成本原则等原则进行处理。如企业在筹建期间支付的招待费,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账户,并在企业生产经营开始的当月一次计入当月损益。基于上述两种会计处理方式的不同,也使得税法对于其处理也存在着差异。具体反映如下:对于企业发生的日常发生并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下核算业务招待费,在纳税申报时,允许按一定比例扣除,为此造成的差异需要在企业申报纳税时进行调整;而对于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账户中的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是从生产经营开始的次月起以不少于5年的时间内分期扣除,由此形成的差异也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调整。

三、业务招待费节税手段

(一) 合理分流业务招待费

现实中,企业通过支付业务招待费是为了完成招待活动,维护企业形象以促进销售。但与此功能相近的还有企业经常发生的业务宣传费。而《税法》确定的业务宣传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15 %的比例扣除,这相当于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的30倍。因此企业在确定招待费的计入项时就应该慎重,而不能随意,否则势必影响企业在纳税申报时的抵扣金额。也即要求会计人员要正确合理地区分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以规范会计业务的处理方式,从而减少企业缴税金额。

(二) 充分发挥扣税基数的效应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确定了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具有双重扣税比例,即以本年度实际发生额×60 %与销售收入×0.5 %孰低进行扣除。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过高或者过低都不能达到节税的要求。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金额扣除标准可以借助一下公式进行推导。实际发生额×60 %=销售收入×0.5 %,得出实际发生额/销售收入=0.5 %/60 %-8.3 %。即当企业本年度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占销售收入的8.3 %左右,企业就可以充分利用业务招待费的实现最佳抵扣要求。

四、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应注意的问题

(一) 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应合理区分

如果税务机关在核查企业纳税申报表时发现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内容有虚假,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企业将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纳入招待费进行核算等。由于税法针对招待费与会议费的扣除标准不同,为保证纳税人及征税机关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提供佐证材料;对于过期不能提供证明资料的,税务机关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

(二) 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合理划分

企业针对招待费与宣传费的区分有时很难界定,但是由于二者在纳税申报时的扣除比例不一致,就需要企业要正确、合理地区分二者之间的处理方式。如企业外购礼品在用于赠送时,可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核算,但如果是将企业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的产品作为礼品或赠品并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或宣传用途的,企业应当将其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这使得企业在申报纳税会时的扣除标准的界定更加清晰明了。

(三) 业务招待费与误餐费合理划分

误餐费是企业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业务招待费是对外接待客户或个人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消费主体是企业以外的个人,而不是本企业的员工。同时税收机关在审核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对于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的餐费和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的餐费,都必然要求纳税人提供真实合法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无法区分的可能会面临全部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风险。

[1] 徐娟,刘志耕.如何正确计算招待费的扣除限额[N].中国税务报,2015-11-13(B04).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

[3] 张天雁.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J].中国工会财会,2015(8):42-43.

2017-03-09

张文婷(1989-),女,安徽芜湖人,助教,研究方向为会计理论与实务,电话:1825825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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