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的思考与探索
2017-03-09姚红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监督
姚 红
(淮南矿业集团纪委, 安徽淮南232001)
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的思考与探索
姚 红
(淮南矿业集团纪委, 安徽淮南232001)
“四种形态”是我们党对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新形势下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途径;科学运用好“四种形态”,能够有效提升监督执纪的水平,达到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目的。
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党风廉政建设
王岐山同志关于“四种形态”的科学论述,是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是正风反腐、严肃纲纪、从严治党的根本举措。科学运用“四种形态”,对提高监督执纪水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
纪律是党的生命。严明的纪律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重要支撑。“四种形态”彰显的是法治精神,体现的是纪律要求,饱含的是组织关怀,是新时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举措。
(一) “四种形态”是从严治党的实践标尺
与时俱进推进党建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是我们党的一贯品格,也是我们党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强大思想武器和动力源泉。在“四大考验”、“四大危机”的严峻时期,在全面从严治党的紧要关头,我们党又一次实现了党建理论的华丽转身,依据纪律的尺子,提出了“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并配套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廉洁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成为管党治党的基本遵循,是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操作指南和实践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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