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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德韩四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2017-03-09陈予宁王思爽马伟玲王俊华

卫生软科学 2017年12期
关键词:保险制度服务项目老年人

陈予宁,王思爽,汪 琴,陈 奎,马伟玲,王俊华

(1.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2.苏州科技大学,江苏 苏州 215009)

•医疗保障•

美日德韩四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陈予宁1,王思爽1,汪 琴1,陈 奎1,马伟玲2,王俊华1

(1.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2.苏州科技大学,江苏 苏州 215009)

运用文献研究法、对比分析法、归纳总结法等方法分析与研究我国长期护理服务需求现状和问题、我国试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供给与实施现状以及美日德韩等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经验,认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存在着制度设计公平性不足、过度依赖医保基金、年龄限制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精神慰藉服务尚未被纳入服务项目、服务提供机构与专业人才短缺以及缺乏法律支持等问题,并提出逐步扩大制度覆盖范围,实现城乡统一;坚持社会化筹资模式,实行多层次的筹资比例;重视评估标准的制定,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坚持老年人利益最大化,逐步扩大服务项目;鼓励社会力量全面参与,培养专业人才;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法,强化政府责任等建议。

长期护理保险;半失能与失能群体;启示

在我国,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由于老年群体的慢性病发病率极高,处于半失能或完全失能的老年群体数目庞大,加之其他年龄段的半失能或完全失能群体的数量也很多,由此带来的对于长期护理服务巨大的需求对家庭与社会造成了沉重的压力。在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能够保障半失能及失能群体的利益,增进人民福祉,满足切实需求,其公共价值导向奠定了在我国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分析与研究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践经验,对在我国推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设计的启示具有意义。

1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现状及待完善之处

1.1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需求现状

1.1.1 长期护理服务供不应求

截止2015年末,我国人口已达13.74亿,其中65岁以上人口数达2.23亿,老年人口所占的比例为16.23%,比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中国家统计局给出的60岁以上老人为1.78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3.26%的数据,超过了个2.97个百分点[1]。我国老龄化问题已经成为了关系国家的稳定与发展的重大社会问题,亟需得到关注。据我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全国城乡失能老年人状况研究》,2015年我国失能老年人口达4000万人,占总体老年人口的19.5%,其中完全失能老年人达1240万人左右,占总体老年人口的6.05%。庞大的老年群体中几乎占到五分之一的半失能以及完全失能老人对护理服务提出了巨大的需求,并且这种需求在持续上涨。除此之外,在整个中重度失能群体中,老年群体虽然占较大比例,但在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上,其他年龄阶段的失能人群数量也很多,同样对家庭与社会造成压力。

1.1.2 护理服务费用难解决

目前,我国老年群体的慢性病发病率极高,因此无论哪一种养老方式,大多数老年人尤其是半失能与失能老人都需要有专门的护理人员提供护理服务,这种需求甚至比普通治疗还高。但是,老年人享受护理服务需要支付的费用往往是没有新进收入、仅依赖养老金及存款生存的老人难以承担的,这是一种普遍情况,也是调研过程中老人们的心声。他们十分欢迎护理服务的提供,也十分需要,费用是阻碍老年人享受护理服务的最大障碍。实际上也确实如此,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医保能够解决老年人医疗费用问题,养老保险能够解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费用,一旦老年人因某些慢性疾病或其他原因造成部分失能或完全失能需要护理服务时,由于医保有明确的项目规定,因此产生的费用就要占用到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费用,当这种需求变得长期,就会导致经济压力。这种压力可能造成老年人生活质量的下降、健康水平的下降或者是子女、家属以及社会经济负担及精神负担的加重。另外,这种经济压力在其他年龄阶段的失能人群中可能是更加严峻的。无论他们是儿童还是成年人,当这些失能人群需要长期的护理服务时,他们已经无法再创造更多的财富,并且相比老年人还缺少了养老金这笔收入。

1.2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现状

我国的老龄化问题已成为关系国家稳定与发展的重大社会问题,在此背景下数目庞大的半失能与失能群体对长期护理服务提出了巨大的需求,因此产生的长期护理费用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为解决由此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确定江苏省苏州市、山东省青岛市等在内的15个城市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城市,以探索建立通过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2]。截止目前,试点城市中已有半数以上的城市完成了前期的调查与研究阶段,出台了本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或征求意见稿,对于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行了制度框架上的探索。如苏州市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强制性,上海市明确了具体的服务项目等。还有部分城市,如青岛市,在我国试点长护之前就已经形成了具有地区特色的初步实践经验,实现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城乡统一及制度全覆盖,并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实现服务供给。

1.3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待完善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主要由六个部分构成,分别是参保人、筹资机制、待遇享受人群、服务项目、服务提供机构、管理运营机构。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制度框架性结构的具体内容仍在探索阶段,有待进一步完善。按照目前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的情况及现状对上述六个方面逐一进行分析,分别存在如下待完善之处:其一,按照指导意见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参保人主要覆盖参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群体,制度设计公平性不足,不符合国家城乡统一的发展趋势;第二,从医保基金中划拨是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筹资机制的主要方式之一,实际上,我国部分地区医保基金存在出险的问题,并不能有效实现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划拨;第三,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当保障对护理服务有长期需求的群体,我国部分地区的待遇享受人群却受到年龄条件的限制,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第四,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服务项目仍有待完善,忽视了失能群体的精神需求,精神慰藉服务尚未被纳入其中;第五,对于庞大的失能与半失能群体来说,我国能够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机构是不足的,专业的护理人员较为缺乏,护理质量难以保障;第六,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缺乏法律的支持,权责不清可能会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留下隐患。

2 美日德韩四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及经验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最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出现于美国,美国在商业保险方面具有优势,因此美国护理保险最大的特点就是整体结构的多层次与复合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相互补充大大增加了护理保险的覆盖人群,无论是低收入者还是中高收入者都能够拥有自己的一份保障。随后,德国、日本、韩国相继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采用社会保险模式将其作为义务保险即强制保险。德国长期护理保险主要由雇主雇员来缴纳,坚持“护理保险遵从医疗保险”的原则,无论参保人参加的是法定的还是私人的医疗保险,都必需加入长期护理保险。日本、韩国则采用政府补贴、保险缴费和使用者共同负担的筹资模式,但又各有特点。在服务供给主体方面,日本特别强调地方政府承担起养老社会责任。日本护理保险的保险人是市町村和特别区,他们不仅具有“事权”,还具有“财权”,负责决定给付、实施给付以及决定保险费率、征收和管理保险费等[3]。韩国则弱化了对于服务提供者的限制,容许各类服务主体加入,将之前分别属于老年福利和老年医疗领域并各自独立的护理服务统一起来[4],例如韩国之前曾增设能够调派家庭护理员的机构、日间及短期护理设施以及提供上门送餐服务的食堂[5]。

3 启示与思考

结合对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经验,对在我国推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框架设计提出如下启示与思考。

3.1 逐步扩大参保人制度覆盖范围,实现城乡统一

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其被保险人根据年龄分为两类,实行不同的缴费标准。韩国则更为严格,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年龄上覆盖65岁以上的老年人,或是65岁以下的身体机能发生一定损害的人群。对于65岁以上的老人,首先要通过一系列负责而专业的测评,将护理需求划分为五个护理级别,只有较为严重的前三级患者才有资格申请[4],最终能够参与护理保险的群体范围很小。这种做法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因为其对于待遇享受人群的选择性质较为极端,与社会保险的普遍筹资方式相背离。在我国长护探索最早的青岛市从2016年起实行全覆盖的护理服务提供体系,原有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服务只覆盖城镇职工和居民,农村居民没有在制度中进行统一的安排。青岛市政府在考虑城乡统筹的问题后,于2016年元旦开始实施新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农村居民纳入参保范围,也能够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待遇。

指导意见中规定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参保人主要是覆盖参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群体。城镇职工这个群体的收入较为稳定,对于未来生活的预期也比较乐观,再加上我国的制度设计是从医保的个人账户中划拨一部分,对参保人来说本就是要缴纳的保险费用,因此施行起来在筹资方面会较容易一些。但是在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逐渐融合为城乡居民医保的趋势下,作为新兴的社会保障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当扩大制度覆盖范围,实现城镇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的双重覆盖,这才符合制度设计的公平性。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采用社会保险的普遍筹资方式应当尽可能多的覆盖全部群体。

3.2 坚持社会化筹资模式,实行多层次的筹资比例

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服务使用者需要承担10%的费用,公费与保险对象缴纳的保险费各占45%。韩国长期护理保险采取社会化的制度安排,基金支付在其费用支付中处于主体地位,政府出资的部分主要用于穷人以及管理花费,使用者的费用按照机构服务和居家服务费用的不同自付比率标准,分别为总费用的20%和15%[6],这是因为韩国更加鼓励和提倡居家服务的方式。对于使用者属于中低收入的群体做降低付费比例10%的处理,贫困人群则免费享受[4]。我国的苏州市规定长期护理保险中个人缴费不高于上年全体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3%。按照指导意见所规定的由基金承担70%左右的费用来计算,苏州市又规定政府补贴高于个人缴费标准,那么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的自付比例将控制在小于15%的比例之内。青岛市的自付比例则小于10%,并且通过分层次收取护理费用的措施对入住定点护理机构或居家接受护理照料的参保人的定额费有不同的档次,体现制度实施的公平性,鼓励居民优先选择居家养老[7]。在费用结算上,养老机构护理和家庭护理的费用标准相同,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6%,个人负担4%。二级、三级医院的专业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0%,自付10%。

筹资机制方面,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采用的是德国的思路,将其作为医疗保险延伸出的一部分,在试点阶段主要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方式筹资[5]。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初衷是降低长期护理费用给家庭和社会造成的经济负担。因此,在筹资机制上要坚持社会化的筹资模式,降低自付比例。同时也要发挥各级政府的责任,最终的基金支付比例、地方政府承担比例、自付比例都可由各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定。另外,筹资机制的设计中可以通过实行多层次的筹资比例,赋予筹资机制一定的灵活性来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如对不同类型的参保人可设计不同的参保比例,对入住定点护理机构或居家接受护理照料的参保人可设置不同自费比例,从而体现制度实施的公平性,鼓励居民优先选择居家养老[6]。

在合理筹资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涉及医保统筹基金及职工个人账户的划转,具体划转的比例应当根据各地的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经过专业的风险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立,以保证医保基金的安全。在长期护理保险自身基金的管理方面,可以借助一些经验丰富的商业保险公司,从而较好的把控好风险。

3.3 重视评估标准的制定,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韩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只提供给患有重症老年性疾病的老人,最终能够参与护理保险的群体范围很小。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其被保险人根据年龄分为两类,年龄限制为至少40岁以上。我国上海市规定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经过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照护等级达到二至六级的,可以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服务项目清单中的服务。这种年龄限制实际上并不合理,违反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涉及到的所有参保人,只要经过医学评定符合要求的,都应当纳入长期护理保险的待遇享受的范围内,而不仅仅针对老年人。

除年龄限制外,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设计主要针对中重度失能人群,即符合长期护理的概念,属于短期无法恢复,需要长期护理服务者。但这个概念的界限具体如何划分,需要详尽的评估标准。在待遇享受人群的界定上,应当主要进行两个方面的评估,一是准入评估,即具备哪些条件的人能够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二是等级评估,即将符合服务条件的人群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级,不同等级的人群享受不同等级的服务。评估标准十分重要,因为认定标准不到位可能会导致基金的过度支出或者该享受的人群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待遇。因此,评估标准的制定应当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进的重点工作,同时也是难点。

3.4 坚持老年人利益最大化,逐步扩大服务项目

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当坚持老年人利益最大化,逐步扩大服务项目。指导意见规定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是用于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和基本生活照护。现有的护理服务在医院、护理院等机构以及医保的结算中都是打包进行的,一般按天进行结算。由于生活照料的项目比较琐碎,因此在长期护理保险中,对于服务项目可以打包进行定价,但针对不同等级的服务对象要明确提供不同的服务项目,以更好的利用护理资源。此外,还应当明确规定各项服务项目提供的频率及标准规范。

具体的服务项目设计方面,2017年初,上海市公布了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清单和相关服务标准、规范,共有42项,包括27项基本生活照料项目和15项常用临床护理项目,并且对各项服务的标准与规范,包括服务项目的频次、工时、人员资质要求及服务内容和操作指导做了具体规定等。这份清单及相关服务标准、规范十分详细,可供推广学习。不过在具体的服务项目中,上海市暂时没有将与生活环境相关的项目纳入其中,例如助餐服务、助洁服务、洗涤服务、代办服务等。实际上这些服务项目对于失能人群也是十分必要的,应当考虑逐渐纳入。实际上与生活环境相关的项目中,各地民政部门有着不同的探索。无锡市民政局发布的《无锡市为特定老年人家庭购买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办法》中规定了八类老人,每户每月可获得40元(2工时)的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服务套餐中就包括助餐、助浴、助购等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涉及的这方面的服务项目可以与本地民政进行协商合作,逐步扩大服务项目,坚持老年人利益最大化。基础性的护理服务,在长护制度运行稳定之后,应当能够免费为需求者提供。

除此之外,医疗护理的服务项目设置中要避免与医保的报销项目重复。长期护理保险所保障的不是“养”也不是“医”而是“医养结合”,“养”有养老保险,“医”有医疗保险,因此在构建长期护理保险支付中首先要明确其与其他社会保险,尤其是医疗保险的界限。

另外,除医疗服务需求、生活服务需求之外,失能人群的精神需求也十分重要,不容忽视,精神慰藉服务同样应当被纳入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项目。至于提供的具体形式,可以是专门开设精神慰藉的服务项目,也可以将精神慰藉相关知识加入到护理人员培训的内容中着手做起。

3.5 鼓励社会力量全面参与,培养专业人才

费用如何解决是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良好运行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但在费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之后,谁来提供服务,何种服务形式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如何提升服务质量,这些配套而来的问题是否能得到很好的解决真正决定着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否就能够解决失能群体面临的种种问题。由于政府的力量是有限的,因此鼓励社会力量全面参与,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成为共识,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5.1 鼓励商业保险的发展

指导意见指出要积极发挥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各类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在任何一个国家,商业护理保险都是护理保险的第一个发展阶段,美国是最具代表性的国家。美国的众多商业护理保险公司在竞争中不断创新,其保单的个性化程度与人性化设计为保险对象提供了丰富的选择。因此,我国也要积极鼓励商业保险的发展,相互竞争、相互补充才能够保障护理服务的质量,创新护理服务的形式。我国目前已经开始试水长期护理保险的一些商业保险公司由于行业标准的缺失,无法对于保险对象失能后出现的各种健康问题给出具体的保障条款。因此,后续的发展中,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应当积极探索服务与保障模式,给商业护理保险的发展提供参考。美国还通过减税这种“补供方”[8]的方式来实现对于商业护理保险的鼓励与支持同样值得学习。

3.5.2 重视护理服务提供机构的建立

目前我国的护理服务提供机构主要是养老院、福利院、护理院等。医院主要提供较为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大部分的护理服务由家庭成员或委托护工公司的护工来承担。因此,在鼓励社会力量全面参与时,要积极鼓励和支持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平台的建设,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产业的发展。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失能群体都住在家中,而目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仍然局限于医疗服务的提供,其他能够提供护理服务的基层组织较为分散,并不能很好的满足失能群体的居家护理需求。因此,大力引导基层承担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的建立与发展,或是学习德国、青岛市的做法购买现有民营机构、社会组织的服务都是眼下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该做的配套工作。另外,要引导服务使用者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鼓励机构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例如可以由保障对象亲属、邻居和社会志愿者提供护理服务,长期护理保险予以现金补偿。

3.5.3 积极培养专业护理人员团队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法》对护理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德国医院护理管理组织相当严密,医院设立护理院长或护理部主任,只有接受过护理高等教育和管理专业训练的人才有资格担任[9]。这样的做法能够很好的保障护理服务的质量以及护理保险整体运行体制的高效运行。因此,在鼓励各类人员到长期护理服务领域就业的过程中,要加大护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力度,在鼓励护理保障对象的亲属、邻居和社会志愿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对他们进行培训,让居家护理服务的质量与机构护理保持一致。

3.5.4 加强对于护理质量的关注

在关注护理服务质量方面,我国要学习德国的具体做法。德国长期护理保险采用的是第三方提供护理服务的方式,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与服务提供机构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这个与我国现在的制度安排是一致的。而在这些服务机构之间,德国引入了竞争机制,护理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可以自由地选择各保险机构,也有权利根据各机构提供护理服务的质量来作出选择。

因此,在我国政府购买第三方机构的服务时,如果对居民采用现金给付的方式,那么保险对象按照自身意愿选择服务机构就会为各个机构带来竞争,从而促使各个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如果采用实物给付方式,保险对象若对于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应当赋予其能够更换其他机构提供的权利;如果采用实报实销的给付方式,那么则与现金给付一样,对于机构的护理质量,居民能够“用脚投票”进行选择。

除此之外,德国联邦政府还授权组织对护理院服务质量进行调查,并坚持住院护理和家庭护理同等质量的原则和标准。苏州市人社局对于长期护理服务质量的考核,计划设置一个专业的管理机构来进行。这个管理机构将通过招标实现,社保会对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机构进行协议管理。该管理机构按照协议的内容对于这些服务提供机构进行服务具体项目以及各项目是否达到的规范等进行考核,以便实现对于质量的把控。因此,我国可以探索引入第三方的监管机制,由第三方机构按照政府部门制定的标准对各护理服务提供机构的护理质量进行调查,并坚持机构护理和家庭护理同等质量的原则,保证护理质量与基金安全。

3.6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法,强化政府责任

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由人社部门负责牵头推进,财政、民政、卫生等其他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和配合。在从试点到总结经验再到最终确定制度安排开始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各个部门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基础上,要互相配合和支持,从而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在启动、筹资、支付、提供服务等各个步骤的实现。在大多数试点城市中,社保内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推进工作是由医保处负责的。不过关于这块新增的工作,前期的人员配置与行政体制的方面如何安排都是需要去尝试的,这也正是试点的意义。待长期护理工作全面推进之后,长期护理保险应当会逐步被规划为独立险种,因此应当设独立的部门负责。

除以上所述的管理运营机构之外,在长期护理保险的推进中司法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法。作为第一个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早在1986年,美国就制定了长期护理保险示范法[10]。德国联邦议院于1993年6月通过了《长期护理保险法》,并最终在1994年引入了护理保险体制[3]。1997年,日本通过了护理保险法,并于2000年4月1日正式实施[4]。美德日三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推行都建立在立法先行的基础上。这不仅能够体现政府坚持人民利益最大化的公共价值导向,而且也避免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后续的实施中因为缺乏法律的支持而引发由于权责不清导致的各种问题。在已经意识到立法先行的重要性时,应尽可能避免政策的滞后性。在试点结束后的下个阶段,我国应当总结试点城市的经验,制定专门的长期护理保险法指导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全国的推广。

[1]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EB/OL].(2011-04-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http://www.stats.gov.cn/tjsj/tjgb/rkpcgb/qgrkpcgb/2011 04/t20110428_30327.html.

[2]医疗保险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EB/OL].(2016-07-0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shehuibaozhang/gzdt/201607/t2016 0708_ 243152.html.

[3]宋健敏.日本社会保障制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4]解紫丹.韩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苏州建立养老新体系的启示[J].无线互联科技,2014,(1):190-191.

[5]戴卫东,石才恩.韩国老年长期护理政策新动向[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8,25(1):66-69.

[6]陈诚诚.韩国长期护理保险概述[J].中国民政,2016,(17):38-41.

[7]任 慧,李秋洁,杜 鹏.构建我国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初步研究[J].内蒙古统计,2016(5):3-6.

[8]王 莉.美国长期护理保险:市场不完备、政府行为及其交互分析[J].经济论坛,2015,(6):144-148.

[9]姚玲珍.德国社会保障制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10]郝利杰,王璐璐.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建探究[J].九江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28(3):88-91.

Theenlightenmentoflong-termcareinsurancesysteminAmerica,Japan,GermanyandKorea

CHEN Yu-ning1,WANG Si-shuang1,WANG Qin1,CHEN Kui1,MA Wei-ling2,WANG Jun-hua1

(1.SchoolofPoliticalScienceandPublicAdministrationofSoochowUniversity,SuzhouJiangsu215123,China;2.SoochowScienceandTechnologyUniversity,SuzhouJiangsu215123,China)

It analyzes and researches the situation and problem of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system in our country,and supply and implement situation of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system in pilot cities and the experience of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system in America,Japan,Germany and Korea.It thinks of that the fairness of system design is shortage in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system in our country,immoderate reliance medical insurance fund,age limit is not fit rule of equality of rights and duties,spiritual solace service is not included in service items,both service institute and professionals are shortage and lack of laws support.It puts forward that escalate the system coverage,carry out town and city unity,persist socialization fund pattern,put into practice of multi-level financing proportion.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formulation of evaluation criteria,persist rule of equality of rights and duties and profit maximization in the elderly.Escalate service items,encourage social power comprehensive participation,train professionals,establish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system and strengthen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long-term care insurance,semi disability and disability groups,enlightenment

2017- 09- 20

10.3969/j.issn.1003-2800.2017.12.001

苏州大学第十九批大学生课外学术科研基金项目(KY2017028A)

陈予宁(1994-),女,内蒙古鄂尔多斯人,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卫生事业管理、卫生政策、卫生服务等方面的研究。

王俊华(1954-),女,江苏苏州人,博士,教授,主要从事卫生事业管理、政府治理与卫生政策、卫生服务方面的研究。

R19-0

A

1003-2800(2017)12-0048-05

(本文编辑:邹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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