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口供排除新论
2017-03-09刘佳加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刘佳加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非法口供排除新论
刘佳加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口供作为八种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对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2012年 《刑事诉讼法》新增的内容,它在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都产生了巨大反响。但是,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口供排除的规定存在很多问题,对非法口供的界定不够明确,没有规定重复自白的排除问题,对非法口供排除的程序规定也有待完善。本着保障人权、准确惩罚犯罪、维护司法纯洁和司法权威以及提高办案人员业务素质的目标,立足于我国的实际,笔者尝试为完善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进行探讨,并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对应的建议。
非法口供;强制性;理论基础;完善措施
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为《刑诉法》)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其中关于 “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证据对于查明案件的真相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影响刑事诉讼的整个进程,对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有着深远影响。因此,必须严格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它是2012年 《刑诉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兼具深厚历史渊源和重大现实意义的证据类型。横观世界刑事诉讼的发展,在法定证据时期,口供定罪是司法办案的重要方法;在自由心证时期,口供对法官的心证影响深刻;纵观我国刑事诉讼的历史,重刑思想影响深远,刑事诉讼 “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一个明显的表现就是办案人员为侦破案件,通过违法手段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获得有罪证据,把口供作为破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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