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证据规则对侦查取证行为的规制
——以笔录证据为视角
2017-03-09周楠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周 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侦查研究】
瑕疵证据规则对侦查取证行为的规制
——以笔录证据为视角
周 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目前刑事瑕疵证据规则对侦查取证行为规制的目的与效果均不明显。急需调整与完善。从笔录证据相关理论分析得出,刑事瑕疵证据是因轻微违法的侦查行为所导致证据资格待定的笔录证据。因现有立法对瑕疵证据的种类、范围、补救程序等问题规定存在明显疏漏,导致侦查机关对瑕疵证据的避免与补救重视不够。应按照笔录证据的特征与规律设计与完善瑕疵证据规则,以达到科学有效规范侦查取证行为的效果。
瑕疵证据规则;侦查取证行为;规制
刑事瑕疵证据是指由程序性技术性违法侦查行为所导致的轻微不合法证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就是在第五十四条明确了刑事瑕疵证据及其基本补救方式,并与2010年出台的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两部司法解释关于瑕疵证据的相关条文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刑事瑕疵证据规则。但是司法实践反馈的信息却表明,瑕疵证据规则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学者采用刑事案卷抽样的实证研究方法调查发现,目前刑事侦查阶段超过七成案件仍存在瑕疵证据。特别是对比12年刑事诉讼法出台前后的案卷可以发现,虽然瑕疵证据的数量相比之前有所减少,但幅度非常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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