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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查与思考

2017-03-09李永鑫

理论探索 2017年1期
关键词:四种形态

李永鑫

〔摘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找到了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实现路径和行动方案。课题组调研发现,“四种形态”落实中主要存在思想认识上的“五个误区”,责任落实上的“五类问题”,实践操作上的“五不问题”,能力素质上的“五个不足”。一些地方党组织长时间管党不力、治党不严,新理念的消化吸收、融会贯通以及制度与行为的重新构建需要一个过程,一些党员干部缺乏敢抓敢管敢于碰硬的锐气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中产生问题的重要原因。要真正落实好“四种形态”,需坚持把牵牢牛鼻、夯实责任作为总抓手,把细化要求、精准执纪作为总要求,把辨证施治、分类实施作为总方法,把深化三转、提升能力作为总保障。

〔关键词〕 “四种形态”,夯实责任,精准执纪,辨证施治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7)01-0069-08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总则,及时将新形势下管党治党最新实践经验固化为制度成果,为加强党内监督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四种形态”科学回答了如何用党规党纪从严管党治党等重大时代命题,切实深化了对全面从严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倡廉规律的认识,真正找到了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实现路径和行动方案。“四种形态”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思想的坚定贯彻。笔者深入到山西省柳林县8个乡镇7个行政村及9个县直单位和企业,对当前落实“四种形态”进行了调研,先后联系有关乡镇、单位和企业组织召开各类座谈会13次,参加人员226人,并发放收回调查问卷200份,在梳理汇总的基础上进行深刻剖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四种形态”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收回的200份调研问卷显示:认为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落实“四种形态”情况很好的占53.5%,比较好的占19%,一般的占12%,差的占6%,不好说的占9.5%。调研发现当前“四种形态”落实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 在思想认识上存在“五个误区”

误区之一:问卷调查中,认为“四种形态”意味着反腐转向、力度减弱、节奏放缓的占21.5%。社会上有一些人错误地认为,“四种形态”意味着反腐败的力度要减弱,特别是“打老虎”力度会明显下降,甚至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和个别纪检监察干部也有这种错误认识,他们以为“四种形态”就是可以层层降低标准、放松要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误区之二:问卷调查中,认为“四种形态”是纪检部门的责任,与党组织关系不大的占16%。一些党组织对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体责任缺乏足够认识,认为既然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那就应当是纪检部门的专职,能不管就不管,能少管就少管,有的干脆当“甩手掌柜”;还有个别基层同志提出“在乡村两级犯错误受处分的至少90%以上的是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和村‘两委班子成员,乡村两级普通党员即使想腐败也没资格、没条件、没机会,‘领导同志履行主体责任搞及时提醒教育,不晓得这是让谁提醒谁、谁教育谁?”

误区之三:问卷调查中,认为“四种形态”重在管住全体党员,可以放松对“关键少数”要求的占15%。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认为“四种形态”重在管全党、治全党,重在管住全体党员,对“关键少数”的监督可以放松一点了,执纪的重点应该是基层党员干部,执纪监督的面宽了,自然对领导干部的要求标准就降低了,自我约束、自我要求也可以松一口气了,一旦有机会可以偷偷再搞点隐性变异“四风”问题甚至隐蔽性更强的腐败等。

误区之四:问卷调查中,认为严格落实“四种形态”会得罪很多人、会影响团结、会影响大局的占14.5%。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和少数纪检干部缺乏担当精神,担心“四种形态”涉及面大、量广,一律严格会得罪很多人,所以只注重表态喊口号、做文章,不注重在做实做细上想办法、找措施,甚至在运用“四种形态”方面搞变通、打折扣,办人情案、关系案,该深查的不深查,该重处的不重处,该处理的不处理,该移交的不移交,该提醒的不提醒等。

誤区之五:问卷调查中,认为“四种形态”是一阵风,要求过高过严,不切合市场经济建设的实际,不可能真正全部落实到位的占12%。有的同志认为“四种形态”是暂时的一种要求,不可能长期坚持,这种要求与当前正在推进的市场经济建设不匹配,要求太高、标准太严,既严惩“极极少数”、又重处“少数”,还要严格执纪“多数”,也要严管“绝大多数”,在现实生活中很难行得通。

(二) 在责任落实上存在“五类问题”

1.职责不清。问卷调查中,认为所在部门单位对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责任分解明确且有明文规定的占51%,明确但只是会议强调过的占25.5%,不明确的占17.5%,不好说的占6%。一些乡镇党委不重视纪检工作,导致纪委“三转”不到位;一些乡镇纪委“三转”时,党委及有关基层部门未能及时跟着转,导致党委和纪委以及党委部门职责不清、不明,甚至有空档、有盲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职责分得不够清、不够细;一些县直单位党组织与单位领导班子是“两套人马”,人权、财权、事权都在行政机构有关负责人手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的是一些无权无职的普通党员干部或一些待安排领导干部,导致主体责任职责不清、难以落实等。

2.层层递减。问卷调查中,认为县级干部对“四种形态”认识不深刻、落实不到位的占11.5%,认为乡科级干部认识不深刻、落实不到位的占15%,认为一般机关党员干部认识不深刻、落实不到位的占23%,认为村级党员干部认识不深刻、落实不到位的占50.5%。落实主体责任上较为普遍地存在“一把手”强于副职、领导干部强于一般干部、机关强于下属单位、党务部门强于业务部门、乡镇强于县直单位、乡镇机关强于农村的现象。调研中,个别农村党支部负责人说到“主体责任也不能只管党员,好多村民委员会的干部特别是村委主任,不是党员不接受党的领导、不听党指挥,犯有一些一般性的违纪问题,提醒根本不管用,纪律措施也拿他们没辙,严重影响主体责任落实,严重影响基层党组织核心领导作用的发挥。”

3.步调不一。问卷调查中,认为县乡村各级落实“四种形态”步调不一致的占8.5%。党委和纪委以及党委部门步调不够一致,有的是党委安排部署了,自己也未必带头落实,纪委和党委部门也未能落实到位;有的党委部门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到位,错误地认为是纪委的事,让纪委系统单打独斗;县级层面虽在强力推进,但在一些县直单位和乡村两级未能真正及时跟进,存在步调不一致的问题。

4.氛围不浓。问卷调查中,64%的人对“四种形态”的内容比较清楚,31%的人只是听说过“四种形态”,5%的人没有听说过“四种形态”;认为所在部门单位已形成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环境氛围的占54%,基本形成的占26%,尚未形成的占16%,不好说的占4%。少数乡镇组织部门对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抓得不紧,一些基层党组织党内生活不正常,民主监督氛围不浓,班子成员之间同志感情淡薄,看到苗头不提醒,发现小毛病也不拉一把,红脸出汗常态化更是无从谈起;基层个别党员干部在被问到“四种形态”时,竟有人说“不晓得”;党校未能把“四种形态”列进党员干部必须培训的内容,未能层层开展培训;地方宣传部门对“四种形态”的宣传不够有力,学习氛围不够浓等。

5.问责不力。问卷调查中,认为落实“四种形态”存在问责不力的占11.5%。目前,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一般都按“一案双查”要求予以问责。但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责任追究力度不大;对一些基层党组织和纪检机构未能把“四种形态”贯穿于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过程,未能贯穿于党的纪律建设方方面面,仅仅停留在文件层面,长说长提长议却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也未开展严肃的责任追究。

(三)在实践操作上存在“五不问题”

1.标准不具体。问卷调查中,认为落实“四种形态”标准不具体的占22%。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按照“五类标准”处置问题线索时,什么情况下使用“第一种形态”?具体标准是什么?各地都在摸索,不少地方探索出“几个可以谈”或“几个优先谈”等,但相对具体实践运用中遇到的形形色色、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而言还不够明确具体,准确把握“四种形态”仍然缺乏操作性强的具体标准,在如何正确运用函询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召开民主生活会、书面检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落实“四种形态”方面缺乏具体标准,“四种形态”相互转换缺乏具体标准等。

2.制度不健全。问卷调查中,认为所在部门单位有明确的、完善的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制度体系的占49%,没有的占22%,有但质量不高的占29%;认为所在部门单位已形成不能腐制度机制的占47%,基本形成的占18%,尚未形成的占26%,不好说的占9%。各地在具体实践中尚未建立起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相匹配的配套制度,致使“四种形态”还未能真正有效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各环节以及“两个责任”落实全过程,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和“两个责任”落实各个方面还未能真正体现出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以及层层严肃、层层警戒、层层设防、层层教育等要求。“四种形态”要从理念变为现实、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进一步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进一步健全完善纪律审查制度机制。

3.把握不准确。问卷调查中,认为落实“四种形态”存在把握不准确问题的占19.5%。一些纪检监察机构在具体工作中,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种形态而忽视其他,有的把明显违纪的问题按函询谈话处理,甚至借机搞不正之风;有的存在思维惯性,满脑子仍是线索和案件,忽视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有的存在工作惯性,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一味追求涉案金额,而忽视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有的党委未能正确把握“四种形态”,处理中存在畸轻畸重、有失偏颇等问题。

4.方法不科学。问卷调查中,认为落实“四种形态”方法不科学的占18%。有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纪检监察干部在使用“第一种形态”时,象征性地进行“咬耳扯袖”,未能实施“点血刺痛”和“旁敲侧击”等谈话,未能真正达到“红脸出汗”,致使“第一种形态”流于形式;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在使用“第二种形态”时,只懂得给予纪律处分,不懂得配合运用组织处理措施;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在使用“第三种形态”时,重在外围取证突破,不懂得继续运用好“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引导教育犯错误党员干部主动交代问题,做好这类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在使用“第四种形态”时,不注重深挖细查,深刻剖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背后的根源,充分发挥其警示教育作用等。

5.执行不到位。问卷调查中,认为所在部门单位存在落实“四种形态”打折扣、搞变通、做样子问题严重的占8%,较严重的占9%,一般的占8.5%,不严重的占8.5%,不存在的占62.5%,不好说的占3.5%。从主體责任层面看,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对落实“四种形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嘴上喊得多,实际行动少,甚至做样子、搞应付;有的奉行“鸵鸟政策”,搞好人主义,对干部身上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不善于运用谈话批评、函询诫勉等方法,致使日常管理监督缺少有效管用的招数;有的不懂得、不善于随时随地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一利器,让红脸出汗真正成为常态。从监督责任层面看,一些纪检监察机构在运用“四种形态”时存在提醒不及时、谈话缺乏说服教育力、调查和处理不够到位以及严惩震慑力不强等问题。

(四)在能力素质上存在“五个不足”

1.主动学习能力不足。问卷调查中,认为党员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在落实“四种形态”方面存在主动学习能力不足的占25%。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和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学习的主动性不够,不能对“四种形态”进行系统学习,不能做到融会贯通,存在断章取义、生搬硬套等问题,导致对这一新理念、新举措和新部署贯彻不力,未能真正取得实效。

2.发现问题能力不足。问卷调查中,认为党员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在落实“四种形态”方面存在发现问题能力不足的占16%。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和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发现问题能力不足,对问题的把握处理不够恰当,导致未能正确运用“四种形态”,未能真正做到抓早抓小、挺纪在前、纪严于法。

3.精准执纪能力不足。问卷调查中,认为党员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在落实“四种形态”方面存在精准执纪能力不足的占25%。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和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对“四种形态”理念理解不透彻以及自身存在的分析研判能力不足、工作不细致、作风不扎实等原因,致使在具体运用“四种形态”时存在措施不力、方法不妥、处理不准、转换不当甚至畸轻畸重等问题。

4.沟通协调能力不足。问卷调查中,认为党员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在落实“四种形态”方面存在沟通协调能力不足的占24.5%。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和少数纪检监察干部沟通协调能力和说服教育能力有欠缺,协调不畅甚至出现脱节和断档,导致“四种形态”衔接不紧、运用不好,有时不仅不能教育说服被谈话、被处分、被处理的同志,让他们心悦诚服地接受并自觉自愿地改正错误,而且还让这些同志对组织、对领导、对纪检干部心生怨恨、情绪对立,导致工作效果事与愿违。

5.自我净化能力不足。问卷调查中,认为党员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在落实“四种形态”方面存在自我净化能力不足的占24%。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和少数纪检监察干部由于自身不硬、底气不足,心存顾虑、不敢挺直腰板理直气壮落实“四种形态”,导致“四种形态”搞变通、打折扣甚至流于形式等。

二、原因剖析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 〔1 〕259。列宁说:“马克思的辩证法,作为关于发展的科学方法的最高成就,恰恰不允许对事物作孤立的即片面的和歪曲的考察。” 〔2 〕482所以,我们非常有必要对“四种形态”落实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全方位、立体化、多视角的探究,以便在运用“四种形态”理念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时把握得更为科学、更为精准、更为稳妥。

(一)一些地方党组织长时间管党不力、治党不严

毛泽东同志指出 “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3 〕277“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一种新理念、新方法和新要求,在推进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还必须从我们党管党治党的历史以及现状中去考察、去思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讲:“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 〔4 〕711921年我们党诞生之后,从1926年8月第一个反腐败《通告》至古田会议决议,从延安整风到提出“两个务必”,始终坚持把“管党”放在一切工作的核心位置来抓,但当时的从严治党都与革命斗争形势紧密相连,总是伴随着革命战争年代的时代特色,不可能形成今天的“四种形态”。改革开放前,我们党从严治党更多地体现的是运动反腐和思想建党,尽管效果明显但仍然不可能形成今天的“四种形态”。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建设中心的战略转移,尽管我们党在从严管党治党方面出台了诸多文件规定,采取了诸多措施,但有些方面效果一直不太理想,正如媒体所称“几百个文件管不住一张嘴”,所以无法形成今天的“四种形态”。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八项规定”开始,从整治“四风”入手,从高压反腐抓起,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效果明显,“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成效显著。尽管如此,“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些地方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组织管党不力、治党不严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习惯性思维、习惯性工作模式一时难以改变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我们要清醒看到,党风廉政建设取得的成效只是初步的、阶段的,党内作风状况同革命战争年代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相比、同改革开放初期相比,在某些方面还有很大差距,好传统好作风还没有牢固恢复和发扬起来。” 〔4 〕333

(二)新理念的消化吸收、融会贯通以及制度与行为的重新构建需要一个过程

恩格斯说:“一个伟大的基本思想,即认为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 〔1 〕244恩格斯还说:“每一个阶段都是必然的。” 〔5 〕270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实现路径和方式的重大创新和全新部署,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思想的深入贯彻。对于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而言,学习理解贯彻落实这一全新理念和精神需要一个过程;各级党委和纪委以及党委工作部门贯彻这一全新理念形成一整套较为成熟的标准具体、措施细化、操作性强、管用务实的有效运行办法、流程和制度,同样需要一个过程。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提出这一重要理念之后,尽管《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和《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等主流报刊及各大互联网媒体对“四种形态”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但有关部门仍未能及时将这一理念及形成的相对成熟的做法编写成教材讲义,在全党范围内进行系统培训,真正让党员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融会贯通、娴熟运用。

(三)一些党员干部缺乏敢抓敢管敢于碰硬的锐气

毛泽东指出“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又给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 〔6 〕62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化是民族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力量” 〔4 〕182。我国几千年的历史积淀孕育出光辉灿烂的中华文化,但其中也难免有一些糟粕,加上我國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封建残余的影响在我国是广泛普遍、根深蒂固的。诸如“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哲保身,但求无过”“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人家瓦上霜”“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多栽花少栽刺”“不管事总没事”等。这些明哲保身的思想和陈旧、庸俗的处世哲学更加注重个人实际利益,诱导人们在遇到不同意见时,“与己无关,高高挂起”,不愿去也不敢去发表自己的看法,很难做到严格监督,更谈不上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真正具有“严实”特点的监督执纪问责。但说到底,这些问题的产生还是理想信念这个“总开关”“总闸门”出了问题,精神上缺了钙,得了“软骨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 〔7 〕15正因为“总开关”和“总闸门”开始出现松动倾向,所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对党绝对忠诚的敬业精神和事业心有所减弱,对做好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和监督执纪问责等工作责任心有所淡化,一丝不苟的严肃认真精神开始不够,敢抓敢管敢于碰硬的锐气开始衰退等。

三、对策建议

结合对当前基层党组织在“四种形态”推进落实中存在问题的调查了解以及对这些问题形成原因的深入剖析,站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政治高度和更为宽广的视角,真正落实好“四种形态”关键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坚持把牵牢牛鼻、夯实责任作为落实好“四种形态”的总抓手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创新和具体举措,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总的抓手是落实“两个责任”,总的思路是牵牢“牛鼻子”、紧握“牛鞭子”、种好“责任田”,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

牵牢“牛鼻子”。就是要牢牢牵住“两个责任”这一“牛鼻子”,紧紧围绕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开展纪律审查、联合查办大案要案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列出列清列细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责任具体到部门、单位和每个责任人,带动形成清单式定责、留痕式履责、链条式传责、倒逼式追责等具有“闭环效应”的完整责任链条,牵动“两个责任”公开承诺、定期报告、调研督导、谈心谈话、述职评议等制度贯彻落实,推动把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一级一级传导下去,把责任一级一级扛在肩上,把任务一项一项落到实处。

紧握“牛鞭子”。健全年初巡查、半年抽查、日常检查、年终考核等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纪律审查、联合查办大案要案等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对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落实“四种形态”不力、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危害的,要坚持“一案双查”,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以常态化问责机制和态势倒逼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的落实。

种好“责任田”。各级党委要坚持把强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放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统一研究、统一安排、统一落实、统一推进。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表率;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突出抓好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大力支持纪检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基层党组织负责人重点要把“第一种形态”抓在手上,看到苗头就去提醒,听到反映直接过问,切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切实加强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对分管范围内的人和事敢抓敢管、真抓真管,不做老好人。各级纪检机构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组织部门重点抓好严肃党内生活工作和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宣传部门要重点抓好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党的紀律建设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党校要重点抓好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等教育培训,努力形成党委、纪委和党委各部门合力抓纪律建设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把细化要求、精准执纪作为落实好“四种形态”的总要求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着眼于“关键少数”,又着眼于“绝大多数”,真正体现了“全面”“从严”的要求;综合多种执纪方式,为监督执纪工作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提供了基本遵循。所以,落实“四种形态”必须坚持细化要求、精准执纪,不断提升监督执纪问责的“精准度”。

科学处置问题线索。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 按照拟立案、初核、函询谈话、暂存、了结五类标准,定期清理问题线索,科学合理处置每一个问题线索,确保问题线索“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重点筛查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实行重点审查;对反映问题年代久远的,反映问题较为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反映轻微违纪问题的,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反映一般性作风问题的,可以直接采取函询谈话的方式处置,帮助党员干部认清问题症结所在、找到病根、积极整改。

转变纪律审查方式。纪律审查重点要由“紧盯违法”向“紧盯违纪”转变。重点突出违反“六大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将“三类人”作为主要对象,特别是要突出“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体现党纪特色,维护纪律的严肃性。纪律审查方式要由“深挖细查”向“快查快结”转变。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时间,快查快结、快进快出,把违反纪律的主要问题查清后,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需要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及时审理作出相应处分;情节轻微的,及时约谈提醒,防止小毛病变成大问题。纪律审查后续工作要由“就事论事”向“多措并举”转变。既要查清本案原案、严肃处理当事人,又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组织责任;既要查清案件本身,又要剖析问题形成根源,找到堵塞漏洞办法;既要严肃查处有关人员,又要及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其警示教育作用。

改进纪律审理方式。审理重心要聚焦违纪问题。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改变过去的重点审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准确运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加强对违纪事实、证据和党纪条规适用及处理方式的审核;适应审理违纪案件形势新变化,探索建立审理党纪轻处分案件简易程序工作机制。审理文书要体现党纪特色。在审理报告等文书中,要将违纪行为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排列和分别表述,要将政治纪律放在错误审查最前面,突出纪律审查的政治性;将违纪问题与涉嫌犯罪问题分开表述,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用证据和事实展示违纪动机、手段、情节等,使党纪特色更加鲜明。注意把握政策、区分情形,对那些违反党的纪律后知错、悔错、改错的同志,充分体现组织关怀,做到宽严相济;建立健全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综合运用的有效衔接机制,充分运用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手段,发挥监督执纪问责的综合效应;更加严格执行在违纪干部所在党组织会上宣布处分决定的做法,进一步发挥纪律的治本效应。

(三)坚持把辨证施治、分类实施作为落实好“四种形态”的总方法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立体化、实践化、具体化的视角明确了区别党员干部发生问题的不同情形和程度实施“防未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的四种“治病方式”和“治病方法”,标清了准确运用纪律尺子的管治“刻度”和“量值”,为辨证施治、分类实施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科学遵循。

久久为功“护好森林”,坚持上好“第一种形态”这一基础课。一要以防微杜渐的政治紧迫性,及时进行函询谈话。对反映问题年代久远的,反映问题较为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反映轻微违纪问题的或者在日常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存在一些轻微“破纪”现象,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函询谈话。函询谈话可以采取“开门见山”“点血刺痛”“旁敲侧击”“刨根问底”等方式,对被反映或被监督的党员干部“大喝一声”“猛击一掌”,及早提醒,为党员干部筑牢有效防范病毒的“第一道防线”。二要以防患于未然的政治警觉性,及早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反映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反映一般性作风问题的以及在日常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的“小过”“小错”等,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函询谈话、提醒批评,在党员干部着凉打喷嚏时提醒他及时添加衣物或打预防针,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三要以未雨绸缪的政治敏锐性,切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各级党组织都要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经常开展有“辣味”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把“红脸出汗”“咬耳扯袖”落实到党内政治生活的各环节各方面。四要以凡疑必核的政治严肃性,对函询谈话开展抽查核实。对函询谈话后群众仍不断重复举报的、本人陈述与组织掌握情况明显不符的或存有重大疑点的问题线索等,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核实,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

动辄则咎“扶正歪树”,坚持守好“第二种形态”这一主阵地。一要坚持抓早抓小,快查快结、快进快出。对于群众反映不是十分严重的违纪问题,组织精干力量开展初核,符合立案的,立即立案,迅速查清违纪问题,及时结案。二要坚持挺纪在前、严纪在先,不断加大对“四风”问题以及违反“六大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明查暗访力度,对一些重点领域开展高强度高频率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迅速调查取证,严肃予以处理。三要正确把握运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对于违纪不很严重的,给予其党纪轻处分;对于给予党纪轻处分还不足以发挥惩戒作用的,同时采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使用、罢免等组织处理措施。具体实践中,要根据违纪事实、性质、情节等区别不同情况,灵活采取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措施,关键在于宽严相济、综合权衡、优势互补。四要注意把握“第二种形态”的转化。对于犯有“第二种形态”类型错误的党员干部,能够主动向组织交代問题、积极配合调查以及具有其他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化为“第一种形态”处理,真正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对于犯有“第二种形态”类型错误的党员干部,不能主动交代问题、不能配合调查甚至隐隐约约有其他严重违纪乃至违法问题嫌疑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化为“第三”甚至“第四种形态”调查处理,真正让戒尺高悬、警钟长鸣。

猛药去疴“治疗病树”,坚持抓好“第三种形态”这一关节点。一要对筛查出的涉嫌较为严重违纪的问题线索,组织强有力的调查组,列出调查方案和调查提纲,注意工作方法,讲究办案技巧,加快审查速度,缩短审查周期,尽量不用“双规”措施,尽可能用较短的时间查清违纪问题,并予以严肃处理。二要切实强化对于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特别要强化对各级“一把手”和重点部门、关键岗位干部的监督,健全党员干部电子信息廉政档案,拓宽监督渠道,多方收集汇总党员干部廉政信息,注意从中发现问题线索,特别是对涉嫌严重违纪的问题线索,组织强有力的调查组进行严肃调查处理。三要正确把握运用党的政策,做好“第三种形态”的转化工作。对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并彻底改正的,可以从轻或减轻按“第二种形态”处理;对于对抗组织调查的,要实行“围追堵截”全面审查,取得突破,严肃处理;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严惩不贷“拔掉烂树”,坚持用好“第四种形态”这一杀手锏。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问题线索的调查处理,关键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在调查领导和组织机构方式上,可以由纪委直接调查,列出更为具体详细的调查方案和调查提纲,讲究办案策略,用好办案技巧,重在掌握关键证据、迅速突破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由纪委牵头,综合协调公安、检察、审计等部门,成立专案组开展联合调查,形成反腐合力。二是调查取证由收集式向综合施策转变,调查证据以外围取证为主,以实物证据为核心,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用足用活政策,改变过去硬碰硬的简单做法,用智慧谋略迅速突破案件;逐步增加科技含量,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和水平。三是正确把握运用党的政策,做好“第四种形态”的转化工作。对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彻底改正并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可以按“第三种形态”从轻或减轻处理;对于对抗组织调查的,要实行更为严格的审查,把握时机采取“双规”措施,可以在实施“迂回”战略中寻找突破口,在集中力量攻击其破绽处取得突破,真正形成震慑。四是对这类案件要深挖细查,刨根问底,剖析根源,进行深度解剖,编写典型案例,拍摄警示教育片,更加注重这类案件查办的政治和社会效果,有效发挥其警示教育作用。

(四)坚持把深化三转、提升能力作为落实好“四种形态”的总保障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指明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刻内涵和实现路径,明晰了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三转”的方向,推动党委和纪委机关职能定位进一步回归《党章》“原教旨”,推动党委职责更加聚焦全面从严管党治党,推动纪委职责更加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推动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自觉把“四种形态”作为方向引领,积极调整职责定位、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工作方法,真正形成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合力。

切实转变观念。各级党委领导以及党委部门领导干部到要牢固树立和践行“落实‘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的观念。各级党组织都要切实强化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履行义务。首先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抓起,使有质量、有价值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党内政治生活的常态,成为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的必修课;坚持挺纪在前,坚决同所有违反纪律的现象作斗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查办大案要案是成績、抓早抓小抓好预防更是成绩”的政绩观,坚持既要“打虎”,又要“拍蝇”;既要抓早抓小、小病快治,又要及时提醒、防患于未然;既要“拔烂树”“治病树”,又要“扶歪树”“护森林”。要转变工作理念,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函询谈话,到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都要坚持纪在法前,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把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持续深化“三转”。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实是一个系统工程,党委和纪委正如相互啮合的齿轮,其中一方职责的错位,就会造成整体职责的错位。党委和纪委要按照“四种形态”要求同步推进“三转”。党委转职能就是要切实履行好组织领导、选人用人、源头防腐、支持纪检和发挥表率等职责,更加注重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更加支持纪律审查工作,做到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不松手”、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不甩手”、班子成员履行分管领导责任“不缩手”。纪委转职能就是要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聚焦主责主业,坚持“抓大不放小”强化执纪审查,坚持“已然未然一起抓”履行监督职责,严肃责任追究,真正做到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党委转方式就是要健全链条式责任落实机制,一环一环落实,一步一步推进,一级一级传导,彻底改变过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不实、不到位的局面。纪委转方式就是更加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四种形态”每一项具体工作。转作风就是要求党委和纪委都要在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党责任上敢担当、会担当、善担当,既敢于亮剑、直面难题,又要和风细雨、循循善诱,真正做到“严实深细”,有效提升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合力。

有效提升能力。“四种形态”是高标准、高要求和高境界。作为党委及其部门领导干部,重点要提升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统领力、掌控力、鉴别力、推动力、教育力、说服力、引导力,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落实主体责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做到落小落细,从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干部做到抓早抓小,加强源头预防腐败工作,坚持把权力笼子扎紧扎牢,大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职尽责,扎实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党。作为纪检监察干部,重在提升苗头性问题发现力、大要案件突破力、“四风”问题矫正力、教育说服力和监督制衡力,特别要提高对问题线索的分析研判力,科学处置线索,既要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又要严查快处、治病救人;既要严格律他、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又要严格律己、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既要把“四种形态”贯穿于纪律审查全过程,又要突出抓好纪律审查“后续文章”,有效提升对腐败和不正之风以及各种不健康行为的防控力。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最重要的就是要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三严三实”精神,科学运用战略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底线思维和精准思维,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措施,让惩治与预防、治标与治本、思想与制度、管理与监督、党章与党规、纪律与法律共同发力生威,坚定不移地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到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以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实际成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

〔4〕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文章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6.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

〔7〕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 陈 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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