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内法院对国际投资仲裁的司法审查制度
2017-03-08张利民
张利民
论国内法院对国际投资仲裁的司法审查制度
张利民*
近年来国际社会发生多起国际投资仲裁被仲裁地国内法院撤销的案例,尤以尤科斯案最受关注。国际投资仲裁一方当事人是东道国政府,仲裁地国内法院审理以第三国政府为当事人的案件是否有违平等者间无管辖权原则,仲裁地国内法院以专设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为由撤销裁决是否违背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美国和欧盟就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变革提出了不同主张,新一轮国际规则正在重构中。本文建议修订国内仲裁法以确立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并将上海建设成世界级仲裁目的地。
国际投资仲裁;仲裁;司法审查;自由贸易协定
引 言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国际投资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ISDS条款是指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规定有国民对政府的争端解决机会的条款。很多双边或区域FTA(自由贸易协定)或BIT(双边投资协定)中都有这类条款。严格地说,ICSID(《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也是ISDS条款的国际条约。*何力:《TPP生效条款及其我国的应对》,《海关与经贸研究》2016年第3期。相应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可分为ICSID模式和non-ICSID模式,两者对裁决结果有着不同的审查机制。ICSID是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采用一种自治的体系,裁决的撤销权由特别委员会行使。*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art.52.其他诸如国际常设仲裁院(以下简称PCA)等常设仲裁机构受理的投资仲裁案件或者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UNCITRAL仲裁规则)等设立的专设仲裁庭审理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均可纳入non-ICSID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