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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客户尽职调查面对P2P网贷模式的问题及对策

2017-03-08段小玲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30期
关键词:问题及对策

段小玲

摘要:反洗钱工作在金融创新形势下,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本文从金融机构反洗钱核心义务中的基础义务即客户尽职调查在P2P网贷模式下,遇到的困难及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当前工作中存在的洗钱风险、隐患,并结合反洗钱工作实际,提出客户尽职调查在新形势下的思路、对策。

关键词:客户尽职调查;P2P网贷模式;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2

客户尽职调查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核心义务中的基础义务,其履行的方式、技巧和程度将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客户尽职调查制度是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各项工作的基础,更是金融机构减少和防范业务、法律等风险的关键。随着P2P网贷业务的出现,互联网的触角延伸到了传统金融领域,极大地改变了金融运转方式,为金融机构市场化竞争提供了新模式,也对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这意味着客户尽职调查也面临着思路与方法的转变。本文将立足于商业银行的视角,对客户尽职调查提出新的思考。

一、客户尽职调查的含义及操作方式

(一)客户尽职调查的含义

“尽职调查”一词最早使用于证券领域,而后在金融领域得以大范围普及使用,并且不断走向标准与正规,由证券发行蔓延到多个行业,为法律、财务和技术等方面提供了实践案例。从尽职调查兴起之日直至今日,其目的与价值产生了改变:产生初期,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利用它逃避责任,如今它主要是用以调查投资者或被调查者的风险。尽职调查是金融机构和顾客接触的首要环节,它是国际银行监管和反洗钱国际组织机构所建立的标准规定,而且居于重要位置。

(二)客户尽职调查的方式

金融機构应从自身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角度出发,来设计客户尽职调查程序,其中包括如下四个基本要素:(1)客户接受政策;(2)客户身份识别;(3)对账户和交易进行持续监控;(4)风险管理。客户尽职调查首先是确认客户身份,然后对与客户相关联的风险进行评估,还应包括对高风险客户做进一步尽职调查以及持续监控方面的流程。在这一点上,金融机构一般会制定详细的调查规程,区分调查类型,明确调查情形。以某银行为例,该行在执行客户尽职调查时有详尽的规章制度支持,如该行印发的《反洗钱调查规程》中对可疑交易和客户进行反洗钱调查的情况有着详细的分类:“根据人行、公安机关等有权机构、总行法律合规部的调查要求或者为我行管理与上述调查事项有关的风险之目的,需要进行反洗钱配合性调查或延伸性调查的;本行员工或客户可能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活动、恐怖主义活动的可疑交易活动或嫌疑人的;对于按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规定》可能被划分为最高风险客户、高风险客户或禁止交易客户的本分行客户,为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需要进行调查的;对于已经按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规定》被认定为最高风险客户、高风险客户、禁止交易客户的本分行客户,需要进行延续调查的;从辖内各支行上报的可疑或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中筛查出的可疑交易,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对于分行内机构或员工、行外单位和个人向分行举报的与本行员工或分行客户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以及在分支行反洗钱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的;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见,传统金融机构对于尽职调查有着完善的政策与体系支撑。

二、传统尽职调查在P2P网贷发展中遇到的困难

(一)P2P网贷中存在较大的洗钱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开始转型,金融创新成为发展重点。互联网金融具有创新性,成为金融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其中,P2P网络借贷的兴起是金融改革创新的标志之一,但随之而来的是尽职调查的难度增加,洗钱风险上升。

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网络借贷并不只是简单的民间个人借贷的网络化,而是一种新的金融理念和金融形式。P2P网络借贷在2007年进入中国,由于借贷过程方便快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发展迅速。传统商业银行也纷纷转型与互联网接轨,如总部设在深圳的微众银行。北京银行也推出了互联网金融产品“网速贷”,与时代接轨。但是,总体上看,P2P借贷行业目前无明确的准入门槛、无行业规范标准、无明确的监管机构,容易被一些在网上洗钱的不法分子利用,存在较大的洗钱风险。具体体现在:

1.交易行为的留存与监管较为薄弱

传统商业银行均按照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如某银行在成立之初便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组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反洗钱工作体系。P2P网络借贷平台隶属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新兴行业,还没有成为反洗钱的业务主体,因此监管部门对这一范围内的洗钱监管并无明确规定。由于监管组织的缺陷使得网络借贷平台在诸多方面都缺少相应的规范,如准入许可资格、业务范畴、业务管理、对反洗钱规定的执行等。同时,它也不会对其洗钱行为负责,这就使得反洗钱工作在P2P网络借贷领域遭遇瓶颈。

就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交易方法而言,往往都通过第三方支付来完成借贷资金的转移,这种形式使资金交易环节得以分离,洗钱者可以借用网上银行、移动客户端支付等方式快速进行资金转移,这使得洗钱行为变得更加快速和虚拟,洗钱隐患进一步变大。

2.业务模式的特征容易被洗钱分子利用

P2P网络借贷产品虽然具备传统商业银行金融产品所欠缺的灵活性、时效性、便捷性等优点,但其合规性与商业银行尚存在差距。一方面,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从而给不明真相、有真实借贷需求的个体带来损失;另一方面,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模式可能会被洗钱分子利用而成为洗钱渠道,具体表现在:

(1)大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仅为中介式的平台,对进入平台的资金来源及去向未核实或消极对待核实,造成资金性质不明,非法资金进出平台不存在障碍;

(2)洗钱者可以注册多个账户,通过借款和投资双向渠道进行洗钱。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很难对该行为进行识别;

(3)不少P2P借贷产品对于提前还款期未做严格约定,不少产品可随借随还,加快了洗钱的速度;

(4)洗钱者可以将洗钱资金进行拆分,对多个产品进行投资,把大额资金化整为零,P2P网络借贷平台对该行为难以防范。

(二)传统尽职调查在P2P网贷模式下执行的问题

1.服务主体与客户间非面对面交流

互联网的特性是远程性,服务主体或许从与顾客初次接触到其后业务办理,甚至业务结束时都不会与顾客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很多业务的注册或登录只需要一封电子邮件。这种情况使得识别顾客身份及其真实性难上加难。

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客戶的管理没有金融机构那么严格的身份审查,匿名开户、匿名交易在网上支付平台完全可能实现。在这种金融服务创新形势下,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中“不得为身份识别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便比较困难。

2.网络交易自动化完成,交易规模庞大,品种复杂

(1)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度发达使得交易过程自动完成,无需人工干预,客观上难以对业务合法性做严格审核。

(2)网络用户多,交易量大,交易监测困难。

(3)电子商务结合的支付业务使得洗钱分子可利用新型的基于贸易方式洗钱手法,利用虚构交易或转移定价等方式实施一系列复杂的交易与资金转移,以混淆资金来源。

3.P2P网络借贷平台员工在反洗钱方面缺乏认识,缺乏系统性培训

相比于商业银行,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员工反洗钱工作缺乏系统性的培训,从业者对于反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活动的认知还处于初级阶段,这也是造成P2P网络借贷平台客户尽职调查存在不足的重要原因。

反洗钱主管部门理应向网上金融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组织和个人告知洗钱的危险性,提醒客户要及时调查和其他相关的监督要求。

提升互联网金融主体对反洗钱的认识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而且要动用一定的资源来开展培训或者进行相关活动。认识与培训的缺少可能会对互联网金融工作造成一定的限制。对反洗钱主管部门来说,组织相关的专业培训与业务训练也是一种挑战。

三、关于顾客尽职调查工作的新思路

(一)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在行业内部进行监督,补救外部监管的缺陷

在我国《中国反洗钱战略》中提到“要和私营部门进行交流与沟通,要对有关部门和行业自律部门进行反洗钱的指导,加强行业自律。同时,对我国金融实践来说,近年来行业自律机制对金融业的传统业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在我国对反洗钱监管法律对P2P借贷监管尚未完善的时期,互联网金融业要加快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的脚步,不断提出顾客尽职调查等反洗钱的策略,强化业内自律,补救监督的缺陷。行业自律机制包含的范围较广,如互联网支付部门、电子商务公司、移动运营商等多个产业链环节,因此要利用在业务熟练度和行业特征的优势,尽快提出利用电子商务和网络支付进行洗钱的顾客尽职调查对策,监督以贸易为掩护的洗钱行为。

(二)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内部机制,加强对顾客的身份识别

第一,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坚持“了解你的顾客”的基本原则,着力于顾客身份识别机制的建立。加强对网络客户信息的查实,保证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在顾客开户与注册阶段时,要对顾客的身份信息、行业背景、抗风险能力等进行全面了解。当无法判断顾客上传的电子版身份信息是否真实时,要利用互联网核查措施查证其身份的真实性,必要时可以依据顾客所填信息进行实地查访,要确保顾客身份的准确性。为此,央行应允许互联网金融企业慢慢进入人民银行征信体系,使得资信核实的准确度不断提高。

第二,完善顾客风险等级划分体系。要每年评价审核顾客的风险级别,着重监控那些风险级别高的顾客。

最后,在内部建立专业的反洗钱部门。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还比较缺少这类的专业部门。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一定要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在专业知识和职业敏感度的辅助下有效的防止互联网洗钱的发生。

(三)不断提升互联网反洗钱的监测技术,提升客户尽职调查手段

目前反洗钱工作中,客户尽职调查数据提取和甄别手段比较传统,相对于犯罪分子洗钱手段的日益高端化、科技化,金融机构,尤其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急需建立一套完善的系统,提高互联网洗钱活动的监测技术。面对网络信息交流的匿名性,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建立合理的网络实名制和私人密钥托管制度,在发现网络洗钱活动时,可以合理合法地进行证据搜集。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尽快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资金监测系统,对交易数据进行多层次监测分析,客户交易一旦不符合通常模式即被自动识别,及时上报国家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升客户尽职调查的效率。

(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建立适当的反洗钱激励约束机制

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业人员对客户尽职调查缺乏系统性的培训,且认知不足的问题。行业一方面要重视培训,提升培训频次、力度,另一方面要建立合理的激励措施,提升从业人员认真进行客户尽职调查的主观能动性。具体做法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设置相关的奖励措施。对于互联网金融部门在反洗钱案件侦查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案件告破后,可从被查处的非法收益和处罚金抽出部分比例作为奖金,奖励给那些金融部门。

2.建立健全反洗钱信息的发布体系。要按时向社会公众告知互联网金融部门一定阶段内的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和金额,以此向那些不仔细查证客户身份信息、不对信息进行有效筛选的互联网金融部门施加压力。

3.完善主要负责人体制。要追究顾客尽职调查不认真,有意瞒报、虚报或过失未报、虚假数量较大的互联网金融部门的反洗钱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4.向社会发布互联网金融机构反洗钱指数。而指数的制定是应该综合多种情况的,如各个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控制机制、识别和报告反洗钱信息的状况,以及在反洗钱案件的调查、取证、侦察中的配合状况等。定期向社会发布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指数排名情况,借助社会的力量积极推动各个互联网金融平台履行反洗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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