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检讨和完善构想
——以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为视角
2017-03-07张艳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张 艳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政法与社会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检讨和完善构想
——以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为视角
张 艳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在我国社会转型和变迁的过程中,留守未成年人的数量急剧增多,而《民法总则》依然设立了由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这种早已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监护制度,而且现行法律也未规定相关的监护监督制度,这使得未成年人的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纵观世界未成年监护改革的趋势,我国应从增设多元类型的监护制度、构建“监护+亲权”立法例、完善监护监督体制等方面重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为维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提供强有力的后盾。
留守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完善
一、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监护概述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城镇化的步伐及劳动就业方式的改革,农村巨大的就业人口开始大规模地向城市转移。然而,由于城乡割裂的二元体制的限制,这些农民在城市谋求生计之时,却不能解决孩子进城读书等诸多现实问题,只能将孩子交托给他人照看和抚养,导致这些未成年子女得不到父母正常的教育和监护,一个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留守儿童开始迅速诞生在广大农村地区。2013年全国妇联的研究报告表明,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占农村儿童的37.70%,占全国儿童的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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