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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治国的历史发展和时代意义

2017-03-07吴靓宇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依宪治国宪法

吴靓宇

(中共湘潭市委党校、湘潭市行政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0)

依宪治国的历史发展和时代意义

吴靓宇

(中共湘潭市委党校、湘潭市行政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0)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以规范与配置国家权力为核心内容,以维护与保障公民权利为终极追求。习近平同志关于依宪治国的重要论述指明了宪法实施之于国家法治构建的重大意义,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回顾历史,中国的依宪治国进程曲折而坚定;放眼当前,依宪治国已成为保障与维护公民权利的客观要求,成为加强与完善执政能力的必然选择和构建与发展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

依宪治国;历史发展;时代意义

宪法(constitution)的观念,最初源于古代希腊人对公正的社会和合理、有序的国家机构的不懈追求。[1]宪法是所有法律规范的依据,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它通常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right)、义务和掌握公共权力(power)的国家机关产生的程序、构成以及职能两部分内容。习近平同志曾先后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其核心就是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2],“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3]2,“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4]3这些重要论述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依宪治国的重要性,彰显了我们党未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通过宪法来凝聚中国社会的广泛共识,解决当前面临的重大核心问题,进一步理顺国家治理体系的决心与智慧。“依法治国”一词的核心在于“法”字,而“依宪治国”最突出的中心词是“宪”。[5]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是对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新贡献,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一、依宪治国的历史发展

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如何搞法治,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和具体国情决定的。毛泽东同志曾明确指出,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近代中国的宪政史,是与中国人民反抗封建专制与外来侵略的历史联系在一起的,是一部在黑暗中不断摸索、不断觉醒和不断抗争的历史。

清末,受近代启蒙思想家郑观应的《盛世危言》启发,康有为在光绪皇帝的支持下提出了变法改制,发动了一次空前的戊戌变法。戊戌变法失败后,为了维系其岌岌可危的统治,缓和与帝国主义列强的关系,也为了消弭国内的革命思潮,清政府宣布推行“新政”,决定“预备立宪”,并筹建了资政院和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这场宪政改革动摇了封建专制体制,促进了民主法治思想的产生与发展;作为一次从上到下的改革运动,实际上也为在中国实现宪政打下了基础。1911年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先生提出三民主义主张,其宪政思想是当时革命派的指导思想。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将“人人平等、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等原则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可谓是中国宪政史上的里程碑,是中国近代民族宪政运动史中最民主、最有影响的代表资产阶级民权的宪章。1928年,蒋介石通过把孙中山先生建国时期的理论和以党代政的主张改造为适合其独裁专制统治的理论依据,在国民党内正式确立了党治形式。在《中国宪法史》一书中,著名宪法学家陈茹玄如此写道:“国务会议虽由若干之委员组成,然无常务委员以分其柄,大权实集中于主席,政治军事实际上均由主席握其纲领……故国民政府之组织,非合议制,实大近独裁制也。”由此,蒋介石的独裁地位得以确立,国民党开始了在中国将近20年的训政。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宪政建设实质上是以三民主义为幌子,实现蒋介石高度集权的个人独裁专制体制,并且成为国民党政权最终垮台的重要原因。

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揭开了以劳动人民为制宪主体的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的序幕,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和时代特征,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实际情况出发摸索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制宪之路。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胜利召开,并通过了作为临时宪法性文件的《共同纲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总结,也是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之后中国宪法制定的又一座里程碑。遗憾的是,此后新中国的宪法制定之路也遭遇了挫折,文化大革命期间颁布的七五宪法、七八宪法中,出现了有悖于民主和法治原则的内容。也正是为了纠正这两部宪法条文中左的思潮的影响,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法治思想。1982年,结合中国当时的基本情况,为了适应新时期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我国颁布了现行宪法。现行宪法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等四次修订,其中2004年的修正案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又一重大事件。作为实施宪法的目的所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条文中加以确立,使人权、民主和法治原则从理念到制度得以完美衔接,标志着依宪治国方略逐渐趋于成熟与完备。

二、依宪治国的时代意义

为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培育宪法文化和宪法信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定,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此前,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将宪法日也定在这一天,既突出了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也向外界彰显了党和国家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的决心与智慧,体现了依宪治国具有极其重要的时代意义。

(一)依宪治国是保障与维护公民权利的客观要求

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它的核心内容是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配置,终极追求是为了保障与维护公民权利。习近平同志指出:“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政治利益,就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使人民群众充分享有宪法赋予的各项民主权利,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6],“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3]2

当前,“中国梦”的总目标是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其基本单元由“人民对生活有保障、权利有增进、发展有机会”等期许所构成。依宪治国最重要的价值内涵,就是通过确立宪法权威来制约权力专横,防止权力腐败,因为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只有通过依宪治国,按照宪法确立的各项原则和准则,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和法律监督等制度的运行,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与权威,从根本上引导人民以法为据规划自身行为,消除因规则林立而导致的选择困难;才能实现“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通过权利行使自主、权力行使法定,保证政府恪守其权力边界,消减权力恣意给人民的不期干预[7];才能保证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受制于人民,有效防范公权侵蚀私权;才能顺应民意,凝聚民心,汇集人民对国家和民族的忠诚和信心,助力国家崛起。

(二)依宪治国是加强与完善执政能力的必然选择

执政党是执掌国家政权的政党。依靠革命成功的事实和改革发展的绩效,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借由宪法直接赋予执政的合法性的,这与西方国家所推崇的以“多党制”和“三权分立”为主要内容的“宪政”具有明显不同。回顾过去的一些历史时期,党执政权力的边界模糊不清,党和国家机关的角色出现混淆,并由此衍生了一些不良后果。习近平同志作为我们党一位建国后出生的领导人,既是“文革”的亲历者,也是“文革”的见证人。作为一名法学博士的他,深知践行依宪治国理念的重要意义——因为在中国的国家维度中,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全体人民根本意志的宪法既是法治的最高依据,也是避免“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最有力武器。因此,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要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就必须按照人民希望和基本国情加强与完善执政能力。而加强与完善执政能力又必须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做起,从加强与完善宪法实施入手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的领导地位,而依宪治国的核心价值之一就在于为党执政提供最坚实的合法性基础,即“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4]3,使党的领导有了宪法和法律的支撑与保障。此外,宪法是人民意志的根本体现,党在执政活动中要实现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根本统一,就必须借助宪法划清党的执政行为与国家权力行为的边界。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当然也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依据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也是其作为党内最高法规的明确要求。通过确保宪法和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中国共产党构建了党的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发展秩序,避免民主政治陷于民粹或流于形式。这些都是历史选择和历史形成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中国共产党的依宪执政,应当对于西方“宪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即认真研究和虚心学习西方法律制度中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模式,但绝不是妄自菲薄、盲目照搬,甚至否定我们自己的执政根本和法理基础。

(三)依宪治国是构建与发展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

纵观世界宪法史,宪法就是各种政治力量在博弈过程中达成最基本、最根本的国家共识的象征。列宁说:“政治就是各阶级之间的斗争”;孙中山说:“政就是众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的事便是政治”;毛泽东说:“(政治)就是把拥护我们的人搞得多多的,把反对我们的人搞得少少的”。但不论以上何种说法,都意味着政治领域有不同的派别、不同的群体、不同的阶层以及不同的诉求,而这些不同派别、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诉求间的和谐共处,应当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把政治文明作为国家根本任务写入了我国宪法的序言,只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协同发展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完整内容和全部目标。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4]3当下中国的社会生态呈现阶层众多、利益多元的基本样貌,观念歧见、利益冲突并不鲜见,一方面需要宪法来作为国家权力运行和政党执政的指南,另一方面也需要宪法来作为司法活动或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只有接受宪法的约束,才能将各种公共权力纳入到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权力体系之中,使公民基本权利、社会公平正义、国家安全稳定得到最大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道德、宗教也都是维护社会和谐、发展政治文明的重要手段。博登海默曾说:“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一切发明使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使人类学会自己驾驭自己。”[8]近现代文明发展史表明,作为治国方略的法治,以“保障人权、有限政府和司法独立”等为基础和原则,已深入人心并取得巨大成就,成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追求的政治理想、社会价值和人类政治文明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法治本身即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而如果仔细考察宪法的价值理念,我们会发现平等、自由、公平、正义和民主等法治取向均包含在宪法之内,也唯有凝聚全民意志,通过理性协商、全民讨论并借由一套缜密程序外化而成的“最大公约数”——宪法,才在整个法治框架下具有最强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因此,宪法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并享有真正权威是衡量法治的首要标准,依宪治国——作为发展人权、制衡权力和构建和谐的根本保障,是衡量政治文明是否确立的关键性参照。

在我国,从宪政的提出,到“依法治国”,再到“依宪治国”,这是一个漫长的理论探索和实践过程,是一个不断适应执政党治国理政的要求和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并逐渐完善的过程。习近平同志关于宪法的重要讲话、关于依宪治国的法治思想,从中国实际出发,以问题为导向,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对加强宪法实施工作具有深刻的影响和重要的指导作用。依宪治国是夯实法治中国的理论基础和行动纲领,对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

[1]王効民.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深层内涵和时代意义[J].党政干部学刊,2015(2):22-26.

[2]习近平.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推进浙江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357.

[3]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12-05.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5]莫纪宏.习近平依宪治理思想的形成及其特征[J].法学杂志,2016(5):17-26.

[6]习近平.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J].求是,2015(19):5.

[7]秦前红,苏绍龙.从“以法治国”到“依宪治国”——中国共产党法治方略的历史演进和未来面向[J].学术前沿,2014(22):25-34.

[8]﹝美﹞博登海默.博登海默法理学[M].潘汉典,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4.

责任编辑:谭桔华

C93

A

1009-3605(2017)02-0083-04

2016-11-10

2016年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系统社科规划课题“我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研究”(项目批准号:2016DX067)。

吴靓宇,男,湖南湘潭人,中共湘潭市委党校、湘潭市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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