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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渔业经济组织的演进与培育研究

2017-03-07李嘉晓

海洋科学 2017年6期
关键词:个体经济海洋渔业海产品

李嘉晓



我国海洋渔业经济组织的演进与培育研究

李嘉晓

(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发展中心研究规划部, 山东青岛266071)

我国海洋渔业从业主体类型多样, 数量众多。对个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公司组织和企业战略联盟这4种海洋渔业主要经济组织进行了概述, 分析了每种海洋渔业经济组织的演进, 进而提出了顺应演进趋势对其进行培育的对策建议。

海洋渔业; 经济组织; 演进; 培育

随着农业和农村领域改革措施在海洋渔业领域的推广, 个体渔民等渔业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得到了充分调动发挥, 海产品产量连年稳步增加, 稳居世界首位。2016年, 我国海产品产量达到3 409.6万t, 同比増长3.4%[1]。海产品产量的连年增长, 对于缓解我国粮食安全压力、丰富居民食品供给、改善居民膳食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伴随着资源环境约束、伏季休渔和科技进步, 海洋渔业生产方式和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 2016年我国海洋捕捞产量(不含远洋捕捞)的增速(2.7%)比海水养殖产量的增速(3.5%)低0.8个百分点, 比远洋捕捞产量的增速(8.1%)低5.4个百分点[1]。伴随着海洋渔业生产方式和产业结构的变化, 海洋渔业从业主体——包括广大个体渔户在内的海洋渔业经济组织不断发生演化。

1 海洋渔业经济组织的主要构成

海洋渔业是以海洋空间(主要包括海域、近岸滩涂和海岛)为活动场所, 以海洋动植物资源为对象, 主要开发和利用海洋中的鱼类、甲壳类、贝类、藻类等海洋生物资源, 包括海洋捕捞、海水养殖和海产品加工3个门类。海洋捕捞可以分为近海捕捞和远洋捕捞, 海水养殖方可以分为池塘养殖、筏式养殖、网箱养殖、吊笼养殖、底播增殖和工厂化养殖等, 海产品加工可以分为简单或初级加工、复杂或精细加工。海洋渔业经济组织是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 从事海洋渔业的基本单位或群体, 包括个体经济组织、公司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战略联盟等。海洋渔业经济组织是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体现, 也是一定生产力的具体组织形式。

1.1 个体经济组织

海洋渔业经济中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家庭(渔户)为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依靠个人或家庭成员(有的兼有少量帮工或雇工)的劳动力、生产资料和资金、技术等, 从事海洋捕捞、海水养殖、海产品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 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具体组织形式包括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家庭(渔户)、个体工商户和个私企业4种类型。个人和家庭(渔户)在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时未办理营业执照, 当其办理营业执照后就成为个体工商户或个私企业。海洋渔业个体经济组织数量众多, 广泛分布在我国沿海地区的城镇、农村和海岛, 经营规模普遍较小, 且直接将生产经营者与管理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职能紧密结合起来, 具有“船小好掉头”的特点, 更加适应市场变化, 在空间和时间利用及生产经营等方面非常灵活。家庭在每种类型的个体经济组织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每种类型个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决策大都经家庭成员协商做出, 市场价格是家庭成员进行生产经营决策的指示器。因此, 海洋渔业个体经济组织拥有完全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决策权, 市场机制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海洋渔业中个体经济组织的存在是由海洋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产业经营特性决定的, 海洋渔业相关活动, 特别是近海捕捞、池塘养殖、海产品简单或初级加工等, 比较适宜于个体经济组织。

(1) 家庭(渔户)

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家庭(渔户)成员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 也是生产过程的主要劳动者, 靠劳动获取财富, 同时享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 劳动所得归家庭支配。家庭(渔户)数量众多, 覆盖范围广阔。2015年末, 我国共有海洋渔业户1 452 103户, 较2014年增加10 829户[1]。家庭(渔户)主要从事近海捕捞, 海水养殖中的池塘养殖、筏式养殖和底播增殖, 海产品干制、腌制、熏制、冻制等简单或初级加工, 生产经营规模普遍较小, 灵活性强, 可以根据市场供需状况, 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和价格, 扩大或缩减生产规模, 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家庭(渔户)经营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适应不同阶段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但也存在明显缺陷, 突出表现在自发的管理状态, 在生产经营方向选择、生产经营计划制定、要素投入量确定等方面带有较大的盲目性, 多凭经验支配生产经营活动, 缺少长远规划。家庭(渔户)抵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 只能被动地接受市场价格, 生产经营活动不仅面临着较高的自然风险, 而且面临的市场风险也较高。家庭(渔户)成员以血缘和姻缘为纽带组成一个利益目标高度一致、向心力极强的整体,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其积极方面, 能够自发激励劳动者的热情, 有着天然的凝聚力, 但随着家庭(渔户)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 家长式管理方式会逐步显露出其缺陷, 劳动分工、利润分配、生产经营筹划等逐渐成为家庭纠纷的根源, 不但影响生产经营活动, 也会影响家庭成员间的关系[2]。

(2) 个体工商户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 也可以家庭经营。海洋渔业经济组织中的个体工商户, 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主要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虽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 但在日常生产经营中, 家庭主要成员都参与进来, 形成了事实上的家庭经营。海洋渔业中的个体工商户在近海捕捞、海水养殖(不包括工厂化养殖)、海产品简单或初级加工等领域均存在。

(3) 个私企业

个私企业, 即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和从业人员, 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私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主要区别之一是个私企业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且名称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业务相符合。个体工商户不要求建立账务, 而个私企业必须建立账务。个私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一般都会招用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前者招用的职工数量普遍多于后者招用的从业人员数量。个私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主要区别之一是个私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如个私企业的投资人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 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海洋渔业中的个私企业主要存在海水养殖(主要是小规模的工厂化养殖)和海产品加工(主要是海产品简单或初级加工)领域。

1.2 合作经济组织

海洋渔业中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渔户和个私企业等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 在自愿互利基础上组织起来, 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共负盈亏的经济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生产规模小, 技术水平低, 单独采购生产资料成本高, 出售产品不具有价格优势, 难以实现规模化、专业化和集约化生产。为降低成本, 减少风险, 开拓市场, 提高盈利, 个体经济组织联合起来组成合作经济组织, 成员之间平等互利, 实行民主管理, 通过民主协商确定合作经济组织有关事项。海产品的捕捞、养殖、加工和销售面临着较高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数量众多的海洋渔业个体经济组织围绕某一产品或专业领域自愿联合, 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开展互助合作, 出现了海洋渔业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类型的海洋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各成员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等一个或多个环节过程由合作经济组织统一完成, 部分生产要素也由合作经济组织统一安排。在产业集中度方面, 合作经济组织较分散的个体经济组织高, 较公司组织低, 对促进海洋渔业的专业化、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 海洋渔业专业合作社

海洋渔业专业合作社是由从事同类海产品生产经营的渔民、企业和其他人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提供海洋渔业生产资料购买, 海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贮藏以及与海洋渔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海洋渔业专业合作社一般以专业户为基础, 在不改变家庭(渔户)经营的前提下自愿联合而成, 是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的有效载体, 对外参与市场竞争, 依靠规模经济和专业化经营提升产业竞争力, 追求利润最大化; 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 主要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提高个人和家庭(渔户)的组织化程度, 改变其在市场的“弱势”地位, 实现成员利益的最大化。海洋渔业专业合作社的设立, 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海洋渔业专业合作社可以是地区内的, 也可以是跨地区的。

(2) 海洋渔业专业协会

海洋渔业专业协会是一种比较松散的海洋渔业合作经济组织, 主要由直接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济组织、公司组织及为海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科研院所、渔技推广部门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按照自愿原则组建起来的非营利性组织[3]。海洋渔业专业协会是民间互助合作组织, 多数经民政部门登记, 注册为社团法人, 与成员之间是一种紧密的服务关系, 不以盈利为目的, 不直接参与每一成员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对内主要为成员提供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对外主要代表成员, 为其争取福利, 维护利益。海洋渔业专业协会既有以地域范围组建的, 如中国渔业协会、山东省渔业协会、荣成市渔业协会等; 也有围绕某种海产品组建的, 如海南省对虾养殖协会、山东省海藻产业协会、山东省渔业协会海参产业分会等; 还有围绕某种生产方式组建的, 如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辽宁省海洋水产养殖协会等。

1.3 公司组织

海洋渔业中的公司是指依法设立, 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海洋捕捞、海水养殖、海产品加工等海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实施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与组织机构,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 拥有一定数量的劳动者、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等生产资料,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 具有完全的经济行为能力和独立的经济利益。公司股东数量较多, 股东之间产权清晰, 权责明确, 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因而公司的治理结构完善, 生产经营中实行较高水平的分工协作和科学管理。

公司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是个体经济组织(主要是个私企业)发展壮大的结果, 既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又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市场经济要求生产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 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公司以其在资本、管理和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 实现生产、加工和销售的规模化、专业化和市场化。公司将产前、产中、产后部门的相关交易活动转化为公司内部交易, 大大降低交易频率, 较个体经济组织节约交易费用, 增进社会福利。海洋渔业中的公司组织表现出各种不同的形式, 既有专门从事海洋捕捞(大多主要从事远洋捕捞)、海水养殖(主要是工厂化养殖和深海网箱养殖)或海产品加工等单一领域业务的海洋渔业公司, 也有从事海洋捕捞、海水养殖和海产品加工等多个领域业务的海洋渔业公司。

1.4 企业战略联盟

海洋渔业中的企业战略联盟是从事海洋捕捞、海水养殖、海产品加工的各类海洋渔业公司出于扩大或稳固市场份额, 寻求新的技术或标准, 应对共同的竞争者或将业务推向新市场等, 结成的互相协作和资源整合的一种合作模式。联盟成员可以是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域的企业, 也可以是跨行业、跨地域的企业。联盟成员之间一般没有资本关联, 彼此地位平等, 独立运作。

企业战略联盟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织形式, 是企业间开展交流合作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作为企业间的联合, 企业战略联盟能在某一领域形成较大的合力和影响力, 为成员企业带来新的客户、市场、技术和信息, 有助于企业专注并开拓自身核心业务, 是企业优势互补、扩展发展空间、提高竞争力、实现规模化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相对于企业并购等模式, 企业战略联盟能以较低的风险实现较大范围的资源调配, 避免兼并收购过程中的资源与时间消耗[4]。在现代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 海洋渔业企业在开发利用稀缺海洋渔业资源时, 通过联合结成企业战略联盟, 围绕企业竞争力提升加强合作, 抱团发展, 可以帮助成员企业开拓市场, 降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 推动技术进步。联盟内各企业围绕产业链开展分工协作, 实现优势互补和强强联合, 可以促进海洋渔业产业聚集, 提升海洋渔业产业整体实力。

海洋渔业中的企业战略联盟较多地采用了技术创新联盟的形式, 以攻克某一领域的关键技术。以海水养殖业为例, 我国海水养殖企业在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方面大多力量薄弱, 原创性成果少, 科技成果储备及有效供给明显不足。为突破海水养殖关键共性技术, 提升整个区域海水养殖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我国海洋渔业强县荣成市于2009年12月和2011年4月成立了现代海水养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海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分别围绕海水养殖和海产品加工, 以及海参产业可持续发展需要, 有效集成行业内技术创新资源, 开发行业关键技术并进行产业化示范推广。

2 海洋渔业经济组织的演进

在海洋渔业经济组织的4种类型中, 个体经济组织处于基础地位, 是最先出现、也是目前数量最多的经济组织, 合作经济组织和公司组织都是在个体经济组织上发展演化来的, 企业战略联盟是在公司组织的基础上发展演化来的。每一类海洋渔业经济组织, 在发展过程中, 呈现出各具特色的演进趋势, 总体上遵循着由简单到复杂、由无组织到有组织、由独立到集体、由封闭到开放的演进路径。

2.1 个体经济组织的演进

市场经济条件下, 海洋渔业个体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分化, 呈现出两种发展趋势: 一是发展为公司组织, 二是发展成为合作经济组织。

(1) 个体经济组织发展为公司组织

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和家庭(渔户)既是独立的劳动者, 又是独立的海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利益直接, 经营灵活, 适应性强, 具有旺盛生命力, 目前仍大量存在。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 趋利动机推动着小生产向大生产发展, 个人和家庭(渔户)中头脑灵活、具有经营才干者, 申请工商登记, 发展为个体工商户或个私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 一大批经营有方的个体经济组织(主要是个私企业)进一步扩大规模, 在组织形式上演进为公司组织。由个体经济组织发展为公司组织, 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有利于提升海洋渔业的规模化发展水平。

(2) 个体经济组织发展为合作经济组织

个体经济组织占有生产要素的多少、优劣不同, 或有技术而缺资金, 或有资金而缺经营才能, 或有市场而缺生产规模, 通过联合和合作可以实现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 增强个体经济组织的市场竞争力。海洋渔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利益联结为纽带, 将分散、小规模的海洋渔业生产经营纳入较为集中的经济组织中, 是个人和家庭(渔户)经营适应海洋渔业市场化、现代化发展出现的新型组织形式, 有助于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 创造出比个体经济组织更高的生产率, 提升海洋渔业的规模化、专业化水平, 有助于降低生产成本, 扩大市场销售, 争取更高的市场价格, 为参与联合的个体经济组织带来更多的收益[5]。因此, 个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联合起来, 组成合作经济组织, 是其发展演进的另一重要方向。

2.2 合作经济组织的演进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海洋渔业经济的不断发展, 我国海洋渔业合作经济组织沿着不同路径演进, 涌现出多种模式, 如海洋渔业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向着政府主导型海洋捕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演进, 涉及海洋渔业生产上下游活动的海洋渔业经济体向着市场主导型海洋渔业合作经济组织演进; 海水养殖业则向着渔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海水养殖企业主导型海水养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演进。

(1) 政府主导型海洋捕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政府主导型海洋捕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个人和家庭(渔户)产权独立、集体经济组织协调经营的组织模式。虽然海洋渔业资源为国家所有, 但我国《渔业法》规定的捕捞许可证制度事实上赋予了个体经济组织和公司组织等不同经济组织一定的资源使用权。市场经济条件下, 当《渔业法》规定的捕捞许可证为个人和家庭(渔户)所有时, 出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会不顾公共利益, 导致海洋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政府采取措施, 鼓励从事海洋捕捞的渔民参与政府主导型海洋捕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明确规定捕捞许可证的承受人是政府主导下的渔村集体经济组织, 通过渔村集体经济组织贯彻政府意图, 既可以确保捕捞配额制度的顺利实施, 又可以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政府主导型海洋捕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依照“双层经营”路径进行, 既维护了海洋渔业资源的国有产权, 又维护了个人和家庭(渔户)经营的生产自主权和收益分配权[6]。

(2) 市场主导型海洋渔业合作经济组织

海洋渔业发展不仅与渔业生产密切相关, 而且与其上下游生产服务活动, 特别是销售活动密切相关。个体经济组织通过捕捞和养殖获取的初级海产品及经过简单加工的海产品, 只有通过市场销售给消费者, 才能转化为收益。市场主导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市场机制为主导, 实行自愿互利、民主管理, 并不排斥政府的作用, 但政府在组织运行中不起主导作用, 主要由个体经济组织基于自身利益需要进行自主选择和决策, 具有趋利性和开放性, 可以有效克服个体经济组织单一面对市场的不利之处, 降低交易成本, 增加收益。

(3) 渔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海水养殖企业主导型海水养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渔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或海水养殖企业主导型海水养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个人产权独立、渔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海水养殖企业协调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模式。我国《渔业法》规定,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应当取得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养殖证。由渔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海水养殖企业主导型海水养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海水养殖渔业权的受体, 在获得养殖海域或滩涂使用权后, 结合渔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海水养殖企业发展实际, 围绕渔村或企业发展目标, 将养殖海域或滩涂使用权配置给家庭(渔户), 同时发挥合作经济组织的协调功能, 可以合理控制养殖规模, 科学组织养殖活动, 不断提高养殖海产品质量和养殖收入。

2.3 公司组织的演进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 海洋渔业中的部分经营规模较大的公司产生了组成战略联盟、集团化和国际化发展的需求, 以进一步确立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1) 企业联盟化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 单一企业能力有限, 在发展过程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制约, 开始寻求组建联盟, 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共同开拓市场, 以在海洋渔业某一领域形成较大的发展合力和影响力。

(2) 企业集团化

海洋渔业企业集团是以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海洋渔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的稳定协作关系为基础, 以技术、资产、产品或共同市场为纽带组成的经济组织, 一般以一个或几个大型企业为核心, 通过控股等方式, 控制一系列从属企业, 从而形成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内各企业之间可以取长补短, 优势互补, 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从而扩大生产规模, 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经济效益, 与单个企业相比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

(3) 企业国际化

包括海洋渔业在内的海洋经济是互联互通的开放型经济, 海洋渔业中的远洋捕捞、海产品加工、海洋技术服务等领域都需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在沿海地区的海洋渔业企业具备实施国际化战略的天然地缘优势。通过实施国际化战略, 海洋渔业企业可以利用域外的资源、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 扩大市场空间。

2.4 企业战略联盟的演进

近年来, 我国海洋渔业企业战略联盟发展迅速, 多由所在区域的海洋渔业骨干企业发起组建, 联盟单位较多, 企业主体地位比较突出, 主要倾向于技术研究、开发和共享, 旨在共同攻克海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中面临的技术瓶颈和分担技术研发的巨大投入。我国海洋渔业企业战略联盟的国际化程度较低, 成员局限于较小区域内的企业, 今后有待于拓展与国外同类企业或机构间的战略性合作。国际化是海洋渔业企业战略联盟演进的一个重要方向, 另一演进方向是, 联盟中的核心企业逐步兼并其他企业, 发展成为企业集团。由企业战略联盟发展成为企业集团, 能够进一步节约研发成本, 降低交易费用, 提升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3 海洋渔业经济组织的培育

借鉴陆地农业发展和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培育经验, 结合海洋渔业特点, 海洋渔业经营主体培育应遵循的总体思路为: 顺应海洋渔业经济组织的演进, 以发展海洋渔业适度规模经营、增加渔民收入、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为前提, 促进海洋渔业个体经济组织中的个人和家庭(渔户)转产转业、个体工商户和个私企业向规范的公司组织发展, 减少个体经济组织数量; 大力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和公司组织; 鼓励具有一定规模海洋渔业企业, 围绕产业链拓展, 向企业集团方向发展; 支持企业之间的战略合作, 支持海洋渔业公司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实现共赢发展。

3.1 完善相关法规

2007年7月1日,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 沿海地区从事海洋渔业的家庭(渔户), 主要是同一区域从事同一品种海水养殖的渔户依据该法律自愿组成了各种各样的海洋渔业专业合作社, 抱团发展。海洋渔业的特殊性, 决定了渔业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专业合作社存在显著差异,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却未明确界定其适用于渔业领域, 导致海洋渔业专业合作社在运行过程中产生问题或社员权益受到侵害时, 缺少法律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已近10年, 建议国家适时对其进行修正, 建议将其改为《农业专业合作社法》, 并且明确纳入渔业, 同时细化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和对普通农民(渔民)社员权益的保护。

为保护近海渔业资源, 实现海洋捕捞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采取了捕捞许可、伏季休渔、增殖放流、建设海洋牧场、发展远洋渔业等多种措施, 但近海渔业资源减少局面并未得到扭转。建议国家对《渔业法》中有关捕捞许可证的条款进行修改, 捕捞许可证不再直接发给个人和家庭(渔户), 改为发给海洋捕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增强其管理职能, 使其成为落实政府政策、联系沟通渔民的有效载体, 从而彻底杜绝渔民的偷捕和超捕行为。

3.2 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

作为弱质产业, 海洋渔业和陆地农业一样, 都需要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市场经济体制下, 海洋渔业个体经济组织中的部分主体会退出海洋渔业, 进城务工从事其他产业; 部分主体会专注于海洋渔业, 扩大规模, 发展为海洋渔业企业; 部分主体会通过联合发展为各种合作经济组织。海洋渔业公司组织中的部分企业出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会向着集团化、国际化和联盟化方向发展, 发展成为集团公司或组成企业战略联盟。单纯依靠市场作用的海洋渔业经济组织的发展演进过程虽然一直存在, 但较缓慢, 加之存在市场失灵, 难免会使渔民的利益受到损失, 难免会使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渔业生态环境受到破坏。为此, 就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 特别是沿海省市各级政府的作用, 克服市场失灵, 促进海洋渔业经济组织的顺利演进, 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

一是加大对渔民转产转业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和沿海省市各级政府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应安排专门资金用于扶持从事海洋渔业, 特别是近海捕捞和近岸养殖的渔民转产转业, 淘汰落后渔船。要发挥基层渔技部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基层职业院校的作用, 加大对有转岗意图的渔民培训, 帮助其到城镇从事工业和服务业, 减少海洋渔业中个体经济组织数量。对于响应政府号召, 离船上岸从事养殖业或其他非渔产业的渔民, 政府要加大渔船报废补贴力度, 同时要给予创业启动资金, 对商业银行贷款要进行贴息, 保障渔民转产转业的资金需求。对于继续从事海洋渔业的个体经济组织, 加大设备更新和改造的补贴力度, 引导其采用先进技术装备, 同时鼓励其参与合作经济组织, 鼓励具有较大规模的个体经济组织向公司方向发展。

二是加大对海洋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在引导海洋渔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发展的基础上, 重点加强对社员数量多、带动作用强的海洋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 对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用于收购储藏社员养殖、捕捞或加工海产品的冷库, 购买的用于运输社员养殖、捕捞或加工海产品的冷藏保鲜车辆, 开展的养殖、捕捞或加工技术培训等给予资金补贴。鼓励地方财政出资设立政策性担保公司和风险补偿金, 对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给予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提供担保和风险补偿。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 促进更多的海洋渔业个体经济组织通过联合, 发展为合作经济组织, 促进合作经济组织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是加大对海洋渔业公司组织的支持力度。在海域和滩涂使用、捕捞配额、贷款贴息、科技立项和税收优惠、资金补贴等方面, 向海洋渔业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倾斜, 促进海洋渔业企业做大做强, 向着集团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尤其要加大对与个体和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密切合作的海洋渔业龙头企业的政策和资金倾斜, 促进“公司+渔民”、“公司+合作经济组织+渔民”的发展, 推动更多的海洋渔业企业与渔民合作, 带动渔民增收致富。

3.3 发挥人才和科技作用

无论哪一种海洋渔业经济组织的演进, 都是在人的带动下进行的。因此, 要重视发挥人才的作用。对于生产经验丰富、市场意识强、风险承受能力高、善于接受新技术、勇于尝试新生事物的个人和家庭(渔户), 通过引导其发起设立或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组建海洋渔业企业等方式, 由个体经济组织向合作经济组织和公司组织转变。对于产品适销对路、市场竞争力强、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的海洋渔业企业, 一方面引导其进一步扩大规模, 向集团化方向发展, 另一方面, 鼓励其与其他企业和科研院所合作, 组成企业战略联盟。除了人的因素外, 科技对海洋渔业经济组织的演进和培育亦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为此, 应发挥基层渔技站、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广播电视大学、技校、农业(渔业)院校的作用, 加强对渔民、海洋渔业企业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向其普及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和新工艺, 向其传授生产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知识。引导海洋渔业相关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到渔村任村官, 到基层渔技部门和海洋渔业企业工作, 为海洋渔业发展补充高素质从业者。发挥政府科技经费和税收政策作用,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涉海科研机构参与企业战略联盟, 引导涉海科研院所与海洋渔业企业合作, 通过共建实验室、实验基地或以科研成果入股等方式, 推动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应用, 解决企业发展中技术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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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he evolution and cultivation of marine fishery economic organization in China

LI Jia-xiao

(Research and Planning Department, Qingdao Financial Development Center of Wealth Management, Qingdao 266071, China)

Various types of marine fishery practitioners exist in China. This study analyzes the evolution of the economic organization of each type of marine fishery practice after summarizing the following four primary economic organizations: individual economic organization,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company organization, and enterprise strategic alliance. Some suggestions regarding the means of adapting to the trend of development are also put forward.

marine fishery; economic organization; evolution; cultivation

(本文编辑: 张培新)

Apr. 19, 2017

F316.4

A

1000-3096(2017)06-0119-07

10.11759/hykx20170419003

2017-04-19;

2017-05-29

李嘉晓(1975-), 男, 山东龙口人, 博士, 副研究员, 电话: 15805323389, E-mail: lijiaxiaosd@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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