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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死缓变更立即执行的条件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第二条及其相关争议的分析

2017-03-07赵秉志詹奇玮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标准评价

赵秉志,詹奇玮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论我国死缓变更立即执行的条件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第二条及其相关争议的分析

赵秉志,詹奇玮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条将死缓犯变更执行死刑的条件由其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提高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有利于进一步限制死刑的实际适用。以宣告刑、法定刑、罪行严重程度等标准替代《刑法修正案(九)》第二条的观点虽有一定合理之处,但从立法沿革、刑事政策、修法目的、司法实践和适用程序等方面来看,仍应坚持刑法典修正后的现行标准。对“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进行具体认定,应遵循全面但有所侧重的路径。

《刑法修正案(九)》;死缓;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

一、死缓犯执行死刑条件的立法修正及其意义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下简称“死缓”)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死刑执行方式,死缓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合理限制死刑执行的积极功能。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九》),对我国刑法典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补充。其中,《修九》第二条修改了我国的死缓制度,将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变更执行死刑的条件由“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修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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