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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制度自觉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2017-03-07孙莉萍郭凤志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7年3期
关键词:大众化大众马克思主义

孙莉萍,郭凤志

(1.东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部,长春 130024;2.黑龙江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哈尔滨 150027)



·哲学问题研究·

论制度自觉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孙莉萍1,2,郭凤志1

(1.东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部,长春 130024;2.黑龙江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哈尔滨 150027)

制度自觉是人对自我在制度的性质、价值与发展方面的责任、能力和实践的反思;制度自觉更强调人面对当前制度所做的自我觉醒和自我发现,因此制度自觉是制度自信的认识基础;新形势下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本质在于大众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认同,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培育大众的制度自觉入手。

制度自觉;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制度自信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战略任务以来,相关研究方兴未艾;十八大报告把“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举措而再次提及,并强调了三个“自信”的重要性。这启示我们要不断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问题的理论研究。本文尝试解读制度自觉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相关性。

一、制度自觉的理论内涵

自觉,往往直接体现为人的行为的主动性,即“主动去做”,这是由人的实践的能动性特征决定的。一般而言,人的存在总是面临来自内外两方面的矛盾和挑战;当这些矛盾和挑战十分激烈时,人的意识的深刻性就表现为既能把握外界,又能反思自身;正是在这一解决双重矛盾的过程中形成了人类的主体性特征——自觉。可以说,人类的存在与发展就是对内自我觉察和对外觉察环境的统一进程,其中自我觉察具有更根本的意义。这两种觉察都必须通过实践来完成,因而自觉是实践活动的内在规律,是实践活动之所以能够达到预期目的的根本原因,也是人类的根本属性。

自觉的本质是人的一种精神境界与能力,其关键在于具有主体性的人的反思能力与活动,其核心是人的自我觉醒、自我发现,其直接指向的是人的自我发展、自我实现。因此,自觉的人是“以自由自觉的活动为尺度来审视自己,既清醒地意识到自身现实的生存状态,又能动地创造条件,使自己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文化中,最大限度地实现与人的本质相一致的人”[1]。作为社会化的人,其自觉属性体现在:认识真实的社会关系,辩证处理社会交往中自我独立性与外在异化性的关系,在觉察自我的同时把握和同化外在,从而实现自我发展的最终目的。当然,自觉的存在是始终与自发相伴随的,两者之间是一种不断统一与超越的辩证关系。人类始终处于自觉与自发的张力之中,人的自觉人格需要通过不断战胜新的自发性来动态地保存。

制度作为一种规范个体行为、调节人际关系的社会建构,表现为群体活动中的办事规程、行动准则、运作模式等规则体系;广义上的制度还包括机构设置,因为机构设置是上述规则运行的物化和表现。制度的运行昭示着社会或群体对组织秩序的追求;制度必然内蕴着价值判断,才能规范和影响相关人群的行为。因此,制度是以人为主体的。当人所特有的自觉属性投射到人与制度的关系层面,必然可以转化为制度自觉的存在。制度自觉,简言之,就是人们运用自觉意识对于身处其中的制度所产生的“自知之明”,是制度主体对自我与制度相互关系的觉醒、反思与创新,以制度与自我的共同发展为最终目标。以自觉意识对待制度,就是要反思自我在制度的性质、价值与发展方面的责任、能力和实践,其目的在于认清制度的现有成就与未来发展,并通过指导实践来最终实现制度的预期目标。具体而言,制度自觉至少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对制度“何以可能”的觉醒:通过对制度本质的深刻把握、对制度先进性的确认,实现对身处其中的制度的自我觉醒;其二,对制度“何以现存”的反思:通过对制度功能的准确认知、对制度价值性的正面肯定,实现对制度的现存合理性的反思;其三,对制度“何以为继”的探索:通过对制度发展方向的科学预见、对制度完善之紧迫性的正视,实现对制度未来的探索。

二、制度自觉的时代语义

制度自觉是制度存续过程中制度倡导者对制度主体的高层次要求,其存在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当前我党所提出的“制度自信”问题使制度自觉获得了一定的时代语义。

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问题,并指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理论”“制度”三者关系中,“制度”是“根本保障”。这意味着制度自信既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思想保障和精神动力,也是道路自信和理论自信的制度落实和规范体现。十八届三中全会又从全面深化改革的意义上强化了制度自信的实现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相关讲话中强调:“坚定制度自信不是要固步自封”,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好”,坚定制度自信的同时要“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2]。这说明制度自信与深化改革是互为动力、紧密相连的关系,坚持制度自信要与社会主义改革实践密切结合。

制度自信是党的十八大对全体党员提出的思想观念方面的高标准要求之一。自信的一般含义是自己相信自己,制度自信是指全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倡导者和主要执行者,要对该制度建立高度的信心和强烈的肯定。深刻的制度自信来自对制度的真理性与价值性的全面肯定:既要确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设计科学性,又要认同该制度的群众立场和优越性发挥。制度自信通常表现为制度主体的精神状态和面貌,诸如对制度的现存和未来发展的“自我意识、肯定信念、坚定意志、实践信心”[3]等。这些精神因素是指向和服务于实践的,将最终体现为制度主体在实践活动中对制度权威性的自觉维护。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制度自信是个实践范畴。习近平同志关于坚定制度自信与深化改革的关系阐述包含了这一点。

从完整的意义上看,制度自觉包含于制度自信之中,因为自信的建立必然起始于清醒的自我觉知。只有理性、客观地把握自身相对于外界的具体实力和优势,充分估计外界可能发生的挑战或阻碍,主体人才能找到自己在世界中的恰当位置,才能做好应对和改造外界的充要准备,才能在不断成功的实践中逐渐拥有真正的自信。远离自觉的自信是盲目的,会因莽撞、非理性而导致实践失败,从而无法真正建立自身。关于制度的自觉与自信问题也是如此。

从比较的意义上看,制度自觉的范畴更倾向于制度主体的主观世界改造:作为制度主体对自我与制度相互关系的觉醒和反思,制度自觉更强调主体人在制度当前的情况下,所做的自我觉醒和自我发现;在自觉与觉他之间,制度自觉更强调自觉的首要性与本质性。因此,相对于更接近实践领域的制度自信问题,制度自觉是着眼于制度主体主观世界改造的必要准备和逻辑前提。通过制度自觉的建设工作,可以明晰制度主体在自身与制度的关系中自我定位、角色认知,可以促使制度主体运用理性认识的力量把握制度的科学性、功能性和发展性。以此为基础,建立制度自信所需要的情感、意志等方面的因素才能得以切实孕育和发展,才能实现其实践目标。因此,制度自觉是制度自信的认识基础,这是制度自觉在当今时代的特定存在意义。

三、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本质在于实现大众的“信”

以人的自由和解放为主旨、以实践为首要特征的马克思主义,与大众化有着天然的联系,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历程自马克思主义理论诞生起就已展开。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内涵可高度概括为:用理论武装群众。以人的自由和解放为主旨,意味着马克思主义理论必然具有群众性、群众立场;以实践为首要特征,意味着马克思主义理论必须与时俱进。这两方面的紧密结合还体现了辩证法的重要精神:共性与个性的统一。这是因为,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实践活动要求并推动着马克思主义理论始终保持与时俱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时俱进的过程就是理论所代表的一般性与群众实践所代表的特殊性之间的辩证统一过程。因此,大众化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题中之义、根本属性之一,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具体群众及其实践相结合的过程,是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人民群众的头脑、指导人民群众的行动,以实现理论之现实功能的过程。从本质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是将外在于群众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逐渐内化为群众精神世界的组成部分,再转变为群众的实践工具,最终转化为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由此可知,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真正实现是一个十分复杂和艰难的过程。

《现代汉语词典》把“大众化”界定为“变得跟广大群众一致,适合广大群众需要”。这提示我们,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内涵至少包括两个方面:形式上的“一致”、价值上的“适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进一步分析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内涵的有效理论视角: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群众的发生,起始于群众的感性认识丰富化,完成于群众的实践活动理性化;群众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认知与践行过程往往与价值认同过程相伴随。概括而言,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应包含“大众化”和“化大众”两个维度的内涵。

首先,鉴于理论与群众(及其实践)各自代表的一般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对立性,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实现大众化的过程中应首先着眼于自身亲和性的塑造,要针对群众的认知特点和实践领域来实现理论的通俗化和具体化。这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之“大众化”维度,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应该如何表达的问题。深刻的理论确实具有打动人的能力,前提是必须具备有效打动人的方式。群众面对通俗化和具体化了的理论,才会有接触和了解的热情,才会逐渐实现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的“知”。“知”的实现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工作给群众带来生动、丰富的感性认识的过程。无疑,这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起点。

其次,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要坚守和彰显群众立场,要找到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广大群众的价值契合点、意义共通性。这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之“化大众”维度,是理论应该如何被接受和认同的问题,可简称为“信”的问题。从根本意义上说,“信”源自人对自身生存的自觉、对身处群体的自觉,以及对绝对和终极等问题的关切[4]。对广大群众的“信”而言,前两方面尤其显得十分现实,因而必不可少。当马克思主义理论切实展现了它的根本群众立场、巨大现实意义,群众必然会在自己的实践中甘愿以马克思主义的原则和方法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从而实现了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的“信”。“信”的实现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展现其价值立场和现实功能之后群众能够自觉运用科学理论指导实践活动的过程,这样才能昭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完成。

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历史经验中,“化大众”维度的成就始终存在,因而建立和巩固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主导意识形态地位,其中十分典型的代表有邓小平理论的群众思想、胡锦涛的“群众利益无小事”论断等。重视和关心群众、维护群众的利益是邓小平理论的一贯价值立场,其中对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工作有直接促进作用的思想主要有:对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根本目的的设定;对衡量决策和工作的标准问题的概括。共同富裕目标体现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群众的崇高地位和价值至上性;在此目标的指引下,群众参加经济建设的热情高涨,发挥了前所未有的创造力,同时也对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产生了更多的理解和认同。而共同富裕的实现需要党、政府和群众的共同努力,因此,邓小平就党和政府在各项工作中的决策和行动的成败衡量标准做出概括,即“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高兴不高兴”。这一概括直接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党和政府的价值立场,也直接促进了群众对马克思主义的更好接受和认同。胡锦涛同志在2003年“七一”讲话中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论断突出强调了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主张,彰显了为民、亲民、利民的执政理念。这意味着社会主义强调群众的共同和根本利益,也顾及个别利益和个体需求,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一论断对群众利益高度关心、高度负责,蕴含了党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情感。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既要实现“大众化”方面的形式革新,更要实现“化大众”的价值归宿。“化大众”所指向的大众对马克思主义的“信”才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本质所在。

四、新形势下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应着眼于培育大众的制度自觉

首先,新形势下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内容不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般理论,而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在当代中国形势下的具体应用,是能够解决当代社会主义中国如何建设和发展等问题的有效理论,是能够武装当代中国人民群众头脑和行动的精神武器。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要与“道路”“制度”并行不悖、相互结合,因而三者被党的十八大报告称为“党和人民九十多年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具体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理论”,它与“制度”之间有着内在的有机联系:“理论”为“制度”的合法性提供逻辑支持和价值定位,“制度”是“理论”的物质承载和实践确证;两者统一于“道路”这一实现途径之中。可见,新形势下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实现必须将“制度”问题纳入观照视野之内。

其次,新形势下凸显大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认同程度偏低问题。当前,中国社会文化领域呈现复杂态势:人们在思想认识、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等方面呈现多元化特征,大众思想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同时,社会思潮性质多样、涌动频繁,局部地区甚至盛行多种宗教。民众在精神文化方面似乎有很多选择却又难以笃定地实现选择。于是,种种精神文化危机次第出现,如信仰危机、价值迷惑、目标淡化、信念缺失等,精神信仰领域呈现危机与分裂的态势。多元文化格局和现实问题导致主流意识形态与群众价值观发生一定程度的疏离,诸多关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调研反映出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信任或动摇。其中的原因有部分群众的实用主义、功利主义等观念的影响,也有西化思潮带来的“西方至上”观念的影响,还有党的政策执行状况不佳、党内腐败、政府工作作风不良等现实问题的消极影响等。

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认同程度偏低,这对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而言是个关节点。因为大众化的最终目的是让群众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群众如果不能在价值立场上实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那么,在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就不会有真正的积极性和不竭的动力。如果群众参与社会主义建设过程的意向仅仅在于服从指挥、获得报酬、提高经济地位等方面,而无自觉意识等更高的精神追求,则社会主义事业的先进性、崇高性将无法实现。长此以往,则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地位必然受到严重影响,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工作也将难以为继。

再次,解决大众的理论认同问题,可以从培育制度自觉入手。这是因为:其一,认同是发生在社会交往中的主体对客体之于自身的意义的不断诠释和建构,是人对意义感进行的不断重新定位和评价。从本质意义上看,认同起始于自觉意识,是自觉意识的外化和对象化。也就是说,主体若具备了相对于某对象的较高自觉意识,则其对该对象的认同一旦建立就会较为稳定和牢固,不易动摇和改变。因此,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过程中要建立大众的理论认同可以先从理论自觉的培育入手。其二,培育制度自觉是建立大众理论认同的重要渠道。认同的实质是价值性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价值性是十分明确的。但是,大众对理论价值性的理解往往不能从深入理解理论本身而完全获得,大众更重视的是现实社会发展给予自身的需求满足和利益实现,这就是个制度层面的问题了。因此,就大众难以建立理论认同和理论自觉的特点而言,首先着眼于大众的制度自觉培育,将是最终建立大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真正认同的重要渠道。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推进是个多主体参与的过程,因此,制度自觉意识必然是各个主体都应具备的。大众化的传播主体首先应该具备高度的制度自觉,才能使自己的传播活动具备充分的说服力;而大众化的实践主体——广大群众也必须具备充分的制度自觉,才能使大众化真正发挥指导社会主义实践的功能。基于对人民群众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工作中的核心地位的重视,本文所探讨的制度自觉主体特指人民群众。基于制度自觉的基本内涵,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中应努力培育的大众的制度自觉意识主要包括:其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何以可能”的确认:通过对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的基本把握、对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肯定,从而确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道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是群众的社会主义信念培育的起点。其二,对社会主义制度“何以现存”的反思: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社会发展中的历史地位、现实功能的全面理解,通过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属性的肯定,进而思考自身作为国家主人的使命与责任。这是群众的社会主义信念培育的主要内容。其三,对社会主义制度“何以为继”的创新: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未来发展方向的正确把握,反思自身在社会主义具体制度的完善和执行等方面的行动力,从而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工作中。

大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觉程度直接决定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大众认同程度,也就决定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能否实现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因此,我们要采取多重措施提升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觉意识,以更好地实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历史任务。

[1] 畅广元.文艺学的人文视界[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51.

[2] 习近平.坚定制度自信不是要固步自封[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3).

[3] 杨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J].红旗文稿,2012,(23).

[4] 荆学民.当代中国社会信仰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59-66.

[责任编辑:张圆圆]

2016-12-30

孙莉萍(1971—),女,黑龙江鸡西人,副教授,博士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郭凤志(1962—),女,黑龙江双鸭山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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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4937(2017)03-0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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