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酌减规则
2017-03-07张玉东
河南社会科学 2017年8期
关键词:规则
张玉东
(烟台大学 法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论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酌减规则
张玉东
(烟台大学 法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酌减规则,是指在例外情况下,如令侵权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将对其构成极为沉重的负担时,法院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事由,减轻责任人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①。损害赔偿酌减规则是对侵权人在正常情况下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减轻。因此,在侵权法以责任构成论及责任承担论(或损害赔偿论)为基本构建框架的前提下,损害赔偿酌减规则属损害赔偿论范畴。在损害赔偿论中,现代侵权法以完全赔偿为基本原则。在此意义上,损害赔偿酌减规则是对完全赔偿原则的偏离。
在欧洲法上,损害赔偿酌减规则为瑞士法所首创,明确设置这一规则的国家还有丹麦、芬兰、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西班牙及瑞典等。同时,在新近起草的《欧洲侵权法原则》《奥地利损害赔偿法草案》《瑞士责任法草案》《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中,该规则也被明确加以规定②。此外,即便在法典中未对此规则设有明文的国家,也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解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而对其加以适用③。尽管如此,对损害赔偿酌减规则持反对态度的国家和学者仍不鲜见④。
尽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18条及《澳门民法典》第487条对损害赔偿酌减规则有所规定,我国大陆现行法并未对其进行规定;但学界一直不乏主张确立该规则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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