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基层常态化运用的探索和研究
2017-03-02张帆赵越丽王凌
科学与财富 2016年21期
张帆++赵越丽++王凌
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我们纪检监察干部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紧跟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步伐,牢固树立“四种理念”,切实实践好“四种形态”。
一、现状分析
当前,“四种形态”在基层的运用还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认识未跟上,职责不够清晰。基层部分党组织对落实运用“四种形态”理解不深刻,未站在從严治党的高度去认识,未能真正形成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普遍性。二是机制未健全,监督执纪不规范。运用“四种形态”相关的配套措施有待健全,具体操作缺乏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操作起来凭感觉、凭经验,难以保证监督执纪效果。三是方法不得当,不会咬耳扯袖。纪检干部受限于知识储备和业务技能,工作中用老办法、老经验去应对新形势、解决新问题,把握和运用纪律思维、纪律言语开展监督执纪有待加强。
二、对策研究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紧紧抓住本质和精髓,做到“形神兼备”,才能真正跟得上、干得好。
(一)把握要义,深刻认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常态化运用的重要性
深刻把握实质。“四种形态”是政治要求,不是技术问题。突出政治性,注重从政治上考量,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相统一。“四种形态”是纪律尺子,不是法律标准。要强化纪律思维,突出执纪特色,真正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四种形态”旨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不是惩而不治。……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