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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2017-02-27周长升

时代金融 2017年2期
关键词:市场农村金融政府

【摘要】在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中,政府一直起着重要的角色,政府在某种程度上过度参与了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导致了农村金融市场资源供给与需求的不协调;因此政府要处理好与市场的关系,减少直接参与金融市场,注重市场制度环境建设,以提高农村金融市场活力。

【关键词】农村金融 政府 市场

农村金融的改革不能简单的一刀切,必须结合农村金融问题的复杂性处理好政府、金融机构和三农的关系在时间和空间上合理布局,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始终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无论政府还是金融机构都应在短期和长期的利益与目标的选择上保证农民收益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陆磊,2003)[1],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要与农民和农村的经济利益结合在一起才能真正取得成功,给予农民控制权和受益权,激发农民的创新精神。

一、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政府的职能问题始终是历届政府和各个国家关心的问题,政府管理应该多一点还是市场机制多一点,二者在资源配置上各自的作用力量的大小应该怎样具体分配应该怎样度量;随着十八大以来的全面深化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就意味着资源的配置要依据效率的原则进行。在目前似乎很少有人对存在政府是否干预经济进行讨论,而更多的是对政府应该干预多少以及如何干预的讨论;因此,政府要合理界定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的边界,二者功能的混杂不利于农村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由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商业性质就决定其业务性质,政府强加给商业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业务不仅会损伤运作效率而且会加重政府作为最后担保人的负担;明晰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组织的功能,把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分离给农业发展银行,把农业发展银行承担的商业性的业务划转至商业银行。政府对政策性金融的供给应尊重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否则会破坏市场运行规则;政策性金融的选择对象应该是商业性金融在现有体制下不愿意触及的领域,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公共物品的供给等,把重点放在具有正外部性的地方。

政府与市场的合理定位是农村金融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果过多的依靠政府的力量,不仅会以牺牲市场机制为代价,同时也会产生“寻租行为”导致滋生腐败和资源的无效率配置;如果过多的依靠市场力量,则无法避免市场失灵问题。由于信息存在不对称性,政府也无法摆脱有限理性行为,因此政府在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中的角色由“管制”向“合理监管”转变。对于政府的在农村金融中的定位既要着眼于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又要着眼于政府与市场的双失灵现象。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要解决好产权边界问题和行政资源与市场资源配置问题,当市场的发展在不能对政府的退出形成有效替代时,政府行为边界的过度收缩就会对健康市场机制的形成造成伤害(陈雨露,2010)[2]。

二、引导农村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提高竞争活力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农村金融改革陷入两难困境:农村经济体内部无法内生出符合自身需要的横向金融组织,农村经济外部的纵向金融力量难以内化为农村经济需要,农村金融改革的瓶颈是缺失以农民自身为主体的互助性金融组织与制度,为此应该培育建立互助性草根金融组织,以弥补外生性金融机构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和高交易成本造成的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对于农村金融的发展政府既要发挥好应有的作用又尊重其多樣性,既要合理引导发展正规性金融又要发挥好非正规性金融的补充作用,将农村非正规金融具有“金额、期限灵活、手续简单、用途自由”等优势(苏士儒、段成东等,2006)[3],更能适应以“金额小、时间急和笔数多”(蔺颖,2008)[4]。

农村金融机构体系要实现多样化,在机构设置上保持竞争性,扩大金融机构主体参与农村金融市场,既可以在增量上提高信贷资金供给,又可以防止垄断促进竞争;同时也需要证券、信托、担保等金融机构主体参与农村金融市场以防范风险增加市场活力。应促使农村金融组织和活动的多元化发展形成各金融组织主体竞争有序的秩序,发挥好商业金融和合作金融的主体作用,政策金融和非正式金融的的补充作用,鼓励多种金融主体共同活动于农村金融市场,并且规范农村金融市场进入和破产约束机制。政府应在不伤害市场经济的原则下,实现基层群众金融的诉求,自下而上的推动非正规金融组织规范化、合法化,解决其不受法律保护契约关系不受保护带来的风险问题。

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形成良好的制度环境

针对于农村金融领域的机制设计问题在金融资源需求和供给上体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政府机制设计无法提供资本的有效供给,另一方面是政府机制设计无法提供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有效需求。正规金融机构对于农村的贷款业务存在机会成本和风险等因素,在资源既定的情况下,资本的逐利性会驱使银行更愿意在环境好的城市拓展业务,如果没有合理的机制设计做保证,银行根本不愿意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同时由于农村地区存在经济基础薄弱、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等因素,使农户对金融服务难以形成有效需求。

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由于正规金融机构处于垄断地位且供给不足,针对于农村信贷资源的稀缺性就会导致非正规金融机构的高利贷行为]。为此政府针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问题,应该农村金融资本增量上进行改革、合理引导金融机构的流向;同时也要努力为需求方提供制度保障。由于资本具有逐利性,同时农业生产具有的比较效益低的特点,导致农业对生产要素的吸引缺少优势,甚至导致生产要素的流动“农转非”(张忠根和黄祖辉,1997)[5]。政府应建立包括金融监管当局、社会以及利益相关在内的监管制度,监督金融支农资金流向,避免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采取短期行为挪用资金为非农业所用。同时应该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形成失信惩罚机制,确保农村信用基础有亲缘信用向契约信用转型,在制度上形成信用保护机制。

综上,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要坚持走商业化道路,尊重农村金融市场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应该减少直接干预,政府应该注重农村金融市场制度建设,为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健康、稳定的环境。

参考文献

[1]陆磊.以行政资源和市场资源重塑三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J].金融研究,2003(6):106~114

[2]陈雨露.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五个核心问题[J].中国金融,2010(19):87~89.

[3]苏士儒,段成东,李文靖,姚景超.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与金融体系建设[J].金融研究,2006(5):167~180.

[4]蔺颖.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困境及其建议[J].企业文化,2014(9):149~150.

[5]张忠根,黄祖辉.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比较效益的重要途径[J].农业技术经济,1997(5):4~6.

作者简介:周长升,汉族,籍贯:山东单县,中国海洋大学,研究方向:产业组织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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