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分析
2017-02-25廖国臣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7年8期
廖国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38)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分析
廖国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38)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对于“为索取债务”要素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合理定位;认定上,不在于双方之间的债务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行为人主观目的和拘禁手段;对象上,只能针对债务人本人而不能指向以外的第三人。以此来准确把握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本质,司法实践中做到公平、公正。
债务;债权债务关系;非法拘禁罪;司法认定
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民间借贷纠纷愈发增多,债权人为了追讨合法的或非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也随之不断增多。关于此类案件的认定通常涉及的是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两者行为模式相似,但是量刑相差巨大。需要进行精确的认定分析,做到罪刑相适应。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不同之处在于:1.主观方面不同:非法拘禁罪是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满足自己不法需求为目的。2.客体不同:非法拘禁罪侵害的是人的人身自由权;绑架罪侵害的不仅是限制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还有人的财产权。前者是单一客体,后者是复杂客体。3.量刑起点不同:非法拘禁罪的量刑起点是可以在从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根据2013年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绑架罪的基本犯量刑则是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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